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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區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按照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要求,堅持群防群治,綜合治理,實現社區消防安全規范管理,并逐年推進深化,力爭“十三五”期間社區亡人火災事故明顯下降,居民群眾消防安全滿意度明顯提升。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消防安全社區創建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辦公室主要職責:具體負責創建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督促。各單位要根據通知要求,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社區創建活動。結合社區建設實際,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細化實施方案,廣泛宣傳,積極部署開展創建活動。
義井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要成立工作領導小組,要從講政治、講大局、保穩定的高度,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區政府的工作部署上來,充分認識開展創建消防安全社區活動的重要意義,增強工作措施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確保各項工作落地見效。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安排部署,分管領導要深入一線,督導落實,務求取得實效。
三、工作內容
(一)規范社區消防安全管理。切實將消防安全納入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切實將消防安全納入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同步部署、同步開展、同步推進。積極推動開發社區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將消防工作模塊納入其中,逐步實現社區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消防部門要指導社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明確社區居委會主要負責人是本社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確定1至2名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社區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制定居民防火公約,落實日常防火巡查、檢查、消防宣傳培訓等消防制度。
(二)加強社區消防應急力量。要加強社區微型消防站建設,實現社區微型消防站100%全覆蓋。每個設有管理部門、物業服務的居民住宅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結合值班安排,明確每班次不少于2名專(兼)職消防隊員在崗在位,保證24小時值班,尤其是要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確保居民社區、住宅樓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明確,消防責任落實,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到位。
(三)夯實社區消防設施基礎。消防部門要指導社區對建筑固定消防設施開展全面系統檢查和維修保養,強化消防設施器材配備。對設有建筑固定消防設施且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小區,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負責聘請專業消防檢測機構對固定消防設施開展全面系統檢測,對損壞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對無固定消防設施的老舊居民小區,要督促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等單位,對居民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要加大對孤寡老人、留守兒童、殘障人士等重點人群的關愛力度,積極引導社區在此類人群的居住場所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配置滅火器或安裝簡易噴淋等消防設施。
(四)普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開展消防宣傳進社區活動,充分發揮社區消防宣傳大使作用,制定完善社區滅火和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居民開展滅火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練及消防安全入戶宣傳活動,利用社區宣傳欄、宣傳櫥窗以及樓宇視頻定期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消防部門以及公安派出所要督促指導鄉鎮、街道、社區服務中心,組織所轄社區居委會每月至少開展1次火災隱患集中排查整治。要對社區電纜豎井、電氣線路、電器設備開展全面系統檢查和維修整改。要對疏散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車道進行排查,確保疏散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暢通、不堆放雜物,消防車道不被占用。要對社區內違規停放電動車以及違規充電行為進行摸排。嚴格依法查處電動車違規停放及充電等行為。發動網格力量加強電動車停放、充電管理。鼓勵在有條件的地方盡快修建電動自行車庫(棚)。要加大對社區內出租屋、三合一、多合一場所的檢查力度,嚴查私拉亂接電線、違規住人、違規儲存易燃易爆等情況。
四、工作要求
二、健全各級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一)加強對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市、鎮(街道)兩級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協調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各鎮(街道)安監所負責轄區內消防安全工作,增掛“消防工作辦公室”的牌子,作為鎮(街道)消防安全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1—2名專兼職消防工作人員,所需辦公場所、人員編制和相關經費由各鎮、街道協調解決,日常工作受市公安消防大隊業務指導。
(二)加強部門依法監管聯動執法。健全并落實各有關部門消防安全定期會商、聯動執法、隱患抄告、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消防監管合力。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將消防安全作為行業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考核評議和日常監管范疇,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加強村(社區)消防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全面開展《農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標準》、《社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標準》達標活動,全市40%以上的鎮(街道)和60%以上的城市社區(行政村)達標;全市鎮(街道)和城市社區(行政村)全部達標,積極創建“零亡人火災鄉鎮(街道)”和“零火災社區(行政村)”。
三、著力整治消防安全薄弱環節
(四)深入推進“清剿火患”戰役。以人員密集場所、高層民用建筑、工業廠房、建筑工地、商業“三合一”和小旅館、小商店、小餐館、小網吧等“九小場所”,以及山林防火為重點,建立網格化火災隱患排查機制,深入開展“清剿火患”戰役,全力整治消防安全問題突出的區域和行業,達到一般火災隱患整改率100%。對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整改率100%。建立健全錯時檢查、跟蹤復查、督察督導、協查聯動、倒查問責等長效管理機制。
(五)加大高層建筑消防管理力度。注重高層建筑消防管理工作,特別是要加強高層建筑消防設施和內部裝飾材料、外墻保溫材料管理,切實提高高層建筑自身的火災防控能力。強化業主(居民)、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業主(居民)的住宅消防安全責任,依法履行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積極參與消防疏散演練。物業服務企業要履行消防服務管理責任,維護和保養共用消防設施,保障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暢通、消防設施完好;各鎮、街道和居(村)委會要組織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和消防疏散演練。房管部門要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履行消防職責監督管理,對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定期進行考核并納入企業誠信檔案。
(六)加大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力度。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等八部門聯合下發的《全民消防宣傳教育綱要》,市宣傳、公安、教育、民政、文化、衛生、廣電和安監等部門要依法履行消防宣傳工作職責,著力加強消防宣傳教育隊伍建設、設施建設,突出重點場所、重點人群的宣傳教育,扎實推進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各鎮(街道)要因地制宜推進消防宣傳陣地建設,設立公益消防廣告牌,督促所屬行政村和社區建立消防宣傳角,組建消防志愿服務隊,定期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七)加大社會單位消防管理力度。全市各企事業單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責任和職責,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落實特殊崗位持證上崗、消防設施日常維護和專業檢測制度,開展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切實提高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商場市場、醫院、學校等五類場所要全面實施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八)加大社會消防創新管理力度。要把消防安全管理作為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加快城市火災遠程報警監控系統建設和應用,逐步把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住宅小區和重點單位接入城市火災遠程監控系統。在全市70歲以上獨居老人家庭免費安裝家庭火災智能救助系統。積極推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參保工作。加強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監管和消防檢測技術服務企業的管理,提高建筑消防設施完好率和中介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確保建筑消防設施在火災預防和初期火災撲救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四、切實加強滅火救援體系建設
(九)強化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按照《市消防總體規劃》要求,加快已規劃消防站建設,完善配置用于撲救高層建筑、石油化工、大跨度建筑等特殊火災和處置各類應急救援事故的特種消防裝備和個人防護裝備。各鎮、街道要及時修訂城鎮消防規劃,制訂年度實施計劃分步落實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任務,加強消防水源和道路建設,提高消防應急供水和消防車應急通行能力。
(十)強化多種形式隊伍建設。鞏固發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在政府專職消防隊試點推廣職業化運行模式,把正在建設的利港消防中隊建成一支石油化工類消防專業救援隊伍,全力構建完善以現役消防中隊為龍頭、政府專職消防中隊為骨干、派出所和企業專職消防隊為補充的三級滅火救援網絡體系。
(十一)強化滅火救援能力建設。消防大隊要加強對高層建筑、地下空間、石油化工、大跨度建筑等特殊復雜火災的滅火技戰術研究,完善各類滅火救援預案,強化復雜惡劣環境適應能力和先進裝備應用能力的特訓,努力打造一支“攻無不克,戰無不勝”的消防鐵軍,確保關鍵時刻發揮作用。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和裝備建設,完善應急救援指揮體系和聯動機制,不斷提高全市綜合應急救援水平。
(十二)強化消防保障能力建設。將消防事業經費、宣傳教育經費、裝備器材購置經費和應急救援經費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并隨經濟發展保持適度增長。根據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需要,加快消防戰勤保障庫室建設,強化消防戰勤物資儲備,確保滿足各類突發事故應急需要。建立合同制消防員經費逐年增長保障機制,確保合同制消防隊伍健康穩定發展。
五、工作要求
認真學習貫徹關于安全生產和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論述,樹牢安全意識,筑守安全底線;強化責任落實,加強安全監管,推動實施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文物消防安全責任制不斷健全;深化源頭治理,持續整治火災隱患,有效化解重大文物火災風險;推進文物平安工程,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加大科技應用,切實增強火災預警防控能力;實施精準管理,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強消防演練,扎實推進文物消防安全治理能力現代化。通過三年行動,文物火災隱患得到有效整治,各文物、紀念館單位消防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大文物火災事故得到明顯遏制,文物安全形勢持續向好。
二、主要任務
(一)強化文物安全責任
1.推動落實政府主體責任。積極推動本行政區域內人民政府,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落實國家文物局、應急管理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扎實做好省政府年度考核文物安全績效評價工作,推動政府與文物所在地的鎮、街、局等簽定《文物安全責任書》、指定文物安全責任人,切實履行文物安全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加大文物安全投入,健全、保障文物安全管理隊伍和力量。
2.切實履行部門監管職責。積極協調會同消防救援機構,認真研判、分析評估本行政區域內文物火災風險,安排部署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組織開展文物消防安全檢查,督察督辦文物火災事故,督導整改文物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安全能力建設,強化文物安全隊伍管理,推動實施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組織做好文物消防設施建設,切實提升文物消防安全總體水平。
3.全面夯實單位直接責任。要認真履行會議會址、會議紀念館文物安全直接責任,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按有關要求和文物安全實際需要,落實崗位責任制,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和設備,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及時整改火災隱患,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和措施。
(二)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1.全面排查。排查會議會址和會議紀念館等文物收藏單位,具有消防安全隱患的不可移動文物。
2.重點整治。杜絕在會議紀念館內的生活用火、生產活動用火,保障用電安全,加強可燃物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消防設施設備使用維護、占堵消防通道、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火災隱患和問題。
3.精心組織。在各重要節日、重大活動、特殊天氣等節點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文物、紀念館單位開展全面排查整治工作。
4.自查自改。文物保護服務中心和會議紀念館要依照本方案和要求,認真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制訂工作計劃,組織人員力量,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要求全面排查檢查,開列火災隱患和問題清單,建立整治工作臺賬,逐項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和問題,要列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對本單位無力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問題,要切實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及時向報告,積極主動爭取支持,盡快整改。
(三)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會議紀念館要依照有關標準和防護要求,完善消防系統,配備適用的消防裝備,配齊消防器材、器具,增強有效防火滅火能力。加強消防設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制作消防設施設備管理臺賬,定期進行設備檢測和運行測試,確保良好使用效能。
(四)切實增強管理和應急能力
1.實施精準化管理。會議紀念館要從消防安全責任落實、火災風險評估、安全用火用電、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消防設施設備維護檢測、消防檢查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教育培訓等方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強日常檢查巡查。各文物、會議紀念館要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檢查規程(試行)》和本單位實際,建立并嚴格實施定期對館內和會議會址檢查和日常巡查制度,明確檢查巡查人員及其職責,科學設定檢查巡查內容、頻次和路線,做好檢查巡查記錄和檔案。對檢查巡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建立整改臺賬,及時對賬整改,不整改不銷賬。
3.健全消防隊伍。各文物、博物館單位按要求建立專(兼)職消防隊伍和微型消防站。按照有關標準和實際需要,配齊專(兼)職消防人員,配備好消防器材裝備。加強訓練和嚴格管理,打造具有防火滅火實戰技能的消防力量。
4.增強應急處置能力。各文物、會議紀念館要根據本單位實際和周邊防火環境狀況,按照有效實用、便于操作的要求,科學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文物保護服務中心要針對特殊天氣、重大活動、重要節日等火災高發期,以及可能發生山火、林火等突發性火情,對野外的不可移動文物制訂專門預案,采取專項措施。按照實戰實操要求,會議紀念館要定期組織本單位所有人員開展消防應急演練,切實增強應急處置和初起火災撲救能力。區文旅局加強與消防救援機構聯防聯動,文物保護服務中心、會議紀念館預案制訂和消防應急演練進行指導,提升專業水準。
(五)大力開展教育培訓
1.開展宣傳警示教育。文物保護服務中心和會議紀念館,要認真組織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的宣傳貫徹活動,以先進思想理念武裝頭腦、指導文物安全工作。定期組織安全法規宣貫、消防常識普及和火災警示教育活動,通過專題講座、以案說法、現場觀摩等方式,樹牢風險意識,強化安全觀念。通過張掛消防安全宣傳圖標、發放安全警示資料等方式,增強周邊社區和群眾安全意識,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物消防工作。
2.定期進行培訓考核。會議紀念館要定期開展人員安全培訓,及時開展新入崗人員崗前培訓,消防系統操控人員持證上崗,著力培養會消防管理,會操作消防設施器材,會檢查整改火災隱患,會撲救初起火災和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的消防安全“明白人”。
三、時間安排
按照統一部署,三年行動自2020年6月開始至2022年12月結束,2020年6月至12月集中開展文物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有關文物消防能力提升各項工作貫穿三年行動始終。
(一)動員部署(2020年6月底前)。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要求,合理安排本地區三年行動工作時段與時限。開展部署動員,將工作方案具體要求及時傳達到各文物保護服務中心、會議幻像館單位,做到全行業行動。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文物保護服務中心和會議紀念館單位按照要求集中開展火災隱患自查自改。開展文物火災隱患檢查整治,建立問題隱患和責任單位清單,制定整改措施和時限。
(三)集中攻堅(2021年)。開展火災隱患深入整治,攻堅整改重大火災隱患和突出問題。區文旅局會同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掛牌督辦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同時,積極推進文物保護服務中心、會議紀念館消防能力提升各項工作。
(四)鞏固提升(2022年)。重點督導會議紀念館安全責任落實、安全隱患整治、消防設施建設、安全管理與應急處置、教育培訓等消防能力提升情況,全面增強會議紀念館消防安全治理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文物保護服務中心、會議紀念館要充分認清當前文物消防安全形勢,切實增強安全意識,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安排部署,強化督促指導,定期聽取行動進展和工作匯報,研究推動重點工作,確保三年行動有序進行、按期完成。
(一)縣長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1.縣長是本轄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常務會議內容,定期在政府常務會議上聽取消防工作情況匯報,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3.組織編制、實施本轄區城鄉消防規劃,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時修訂完善,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強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裝備建設,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4.確定本轄區消防安全工作目標和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計劃,并對計劃實施與目標實現組織考核評價;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帶隊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導和調研活動。
5.每年主持召開一次由縣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街道(鄉鎮)主要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工作會議,分析和部署當地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和決策當地消防安全重大問題。
6.對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7.轄區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災事故或其它重大災害事故時,應及時趕到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協調做好善后工作,責成有關部門調查追究事故責任,組織研究加強防范的對策措施,并及時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
(二)分管副縣長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1.分管副縣長是本轄區消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協助縣長全面做好全縣消防工作。
2.定期向縣政府常務會議報告消防安全工作情況,每季度組織召開消防安全委員會工作例會,分析研判全縣消防安全形勢,提出本轄區消防安全工作目標,組織制定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計劃,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指導本轄區消防安全工作。
3.針對消防安全突出問題,適時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組織制定網格化工作制度,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實施掛牌督辦,確保如期銷案。
4.抓好城鄉消防規劃的實施,提出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的建設性意見,督促有關單位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協調加強消防力量和消防裝備建設。對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滿足防火和滅火應急救援需要的,要協調相關部門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進行技術改造。
5.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項負領導責任,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具體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消防安全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制,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內容,嚴格督查考評,定期對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門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督促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將消防工作納入本行業系統管理內容,督促、檢查相關部門按規定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機構,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并將消防安全納入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期目標管理。
7.在重要活動、重大節日或火災多發時期,帶隊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8.轄區范圍內發生亡人火災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救,指導、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協調組織有關部門認真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及時向主要領導報告事故情況。
(三)其他副縣長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1.其他副縣長是分管條線內消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對分管條線內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項負領導責任。
2.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具體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消防安全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消防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制并負責督促實施。
3.督促、檢查分管工作范圍內有關部門按規定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機構,健全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制,并將消防安全納入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期目標管理,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單位和場所,定期(每半年一次)帶隊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4.組織制定分管工作范圍內網格化工作制度,明確各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相關人員的消防工作責任區域,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5.在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亡人火災事故時,親自協調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批復結案工作,及時向主要領導報告事故情況。
(四)街道辦事處主任、鄉鎮長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1.街道辦事處主任、鄉鎮長是當地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當地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
2.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決本地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加大涉及消防安全的資金投入。
3.組織研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工作機制,明確街道(鄉鎮)干部的消防工作網格化責任,做到機構、人員、職責、經費“四落實”,確保上級政府下達的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標任務的圓滿完成。
4.每半年組織召開街道(鄉鎮)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形勢,通報情況,研究處理或上報重大火災隱患,及時落實必要的監控防護措施,確保安全。
5.組織研究轄區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工作,按要求組建街道(鄉鎮)專職消防隊伍、農村志愿消防隊,提高轄區抗御火災的能力。
6.積極配合上級搞好各項消防安全整治活動;結合實際,適時組織開展對所轄區域、生產經營單位和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
7.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加強消防安全基礎建設,全面提升農村和社區消防工作水平。在農村新社區建設工作中,同步推進社區消防工作,建立與農村新社區建設同保障、同規劃、同建設的農村(社區)消防警務室。農村新社區建立建隊配泵的志愿消防隊,建隊率達到100%。
(五)街道分管副主任、鄉鎮分管副鄉鎮長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1.街道分管副主任、鄉鎮分管副鄉鎮長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貫徹落實有關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把消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傳教育和工作落實。
2.結合工作特點和實際,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內的消防安全工作目標、計劃、措施,明確職責,落實責任,使消防工作與其他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總結、同評比、同獎懲。
3.及時研究解決或匯報重大火災隱患,組織相關部門、單位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確保安全。
4.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火災事故的,應立即趕赴現場,負責組織或協助相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工作,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和意見。
5.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努力營造社會消防安全氛圍,增強全民消防安全意識。
6.結合上級下達的消防工作任務,研究制定轄區消防安全工作目標,具體部署街道、鄉鎮消防安全工作任務,量化目標,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職責,落實責任,齊抓共管,促進消防安全工作有序開展。
7.組織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分析形勢,總結和推廣經驗。必要時組織召開現場會、現場辦公會、經驗交流會,把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8.牽頭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充分發揮工作站的火災隱患排查、督改和消防宣傳職能。
9.組織抓好各項消防安全整治活動,及時消除火災事故隱患。
10.抓好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管理,落實經費,確保隊伍正常運轉。
11.凡發生事故,應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施救,并組織或協助相關部門、單位做好事故調查和事故善后處理。
(六)其他街道副主任、鄉鎮副鄉鎮長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1.其他街道副主任、鄉鎮副鄉鎮長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貫徹落實有關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把消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傳教育和工作落實。
2.結合工作特點和實際,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內的消防安全工作目標、計劃、措施,明確職責,落實責任,使消防工作與其他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總結、同評比、同獎懲。
3.及時研究解決或匯報重大火災隱患,組織相關部門、單位落實整改,做好防范措施,確保安全。
4.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火災事故的,應立即趕赴現場,負責組織或協助相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工作,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二、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部門共同職責
1.認真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消防工作負總責,定期聽取本部門消防工作情況匯報,批準實施涉及消防安全的計劃。
2.確定一名領導分管消防工作。分管領導是本部門消防工作的具體負責人,對本部門的消防工作具體負責,領導本部門貫徹落實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組織制定、部署涉及消防安全的計劃,領導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導和協調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
3.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確定一名消防工作聯絡員,負責本部門有關消防工作的信息上報和溝通。
4.加強對內部負責行政許可的相關人員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在辦理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許可中,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認真履行審批職責。
5.加強對本行業系統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相關社會單位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6.大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即: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7.積極參加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例會,參與研究消防工作。
8.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二)公安部門職責
1.對消防部門上報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及時報請縣政府協調解決。
2.督促指導并統籌協調治安、消防部門以及派出所等下屬機構,認真履行法定工作職責,提高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水平、消防監督執法規范化水平、消防宣傳教育水平、社會管理創新水平等公安機關消防監督管理“四個水平”。
3.督促指導刑偵、消防部門落實協同調查火災工作機制,提高火災事故調查工作質量。
4.協調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對嚴重危及公眾生命安全的依法從嚴查處。
5.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每半年對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及時報告當地政府,采取針對性措施解決突出問題。
6.將派出所消防工作作為派出所等級評定的重要指標,提高派出所消防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考核比重。
7.督促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農村)警務室加強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及時整改火災隱患,指導派出所受理并查處有關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的舉報案件。
8.加強派出所消防監督業務培訓,每年至少組織2次由派出所全體轄區民警參加的消防監督業務培訓,并突出跟班作業培訓,增強培訓的實際效果。
9.分管領導應當經常聽取消防工作情況匯報,及時指導幫助消防部門解決履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10.分管領導應當組織策劃并帶頭參加消防安全重大行動。
(三)消防部門職責
1.充分發揮參謀作用,定期向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報告當地消防工作的開展情況,提出推動消防工作的合理建議。其中每年向政府常務會議報告不得少于1次。
2.積極發揮消安委辦公室作用,負責籌備消防工作會議和消安委例會。
3.組織開展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消防安全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和咨詢服務,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
4.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易發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予以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函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5.加強對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業務工作的檢查指導,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6.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定期分析火災形勢,掌握本行政區域火災規律和特點,及時向社會相關信息。對亡人火災或影響較大的火災,應當提出對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縣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建議。
7.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對公眾聚集場所進行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8.負責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推廣應用消防新技術、新產品。
9.加強執勤備戰,切實做好火災撲救工作,積極參加以搶救人民生命為主的各類救援工作。
(四)監察部門職責
1.負責對有關部門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參與火災事故責任調查處理,認真考慮消防部門的意見和建議,依法依紀對有關失職、瀆職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五)發改部門職責
1.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協助做好重大項目前期消防工作和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公安消防部門裝備和設施建設政府投資計劃安排。
2.在建設項目審核工作中,將消防相關要求納入核準內容,確保消防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概算,保證消防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六)財政部門職責
1.負責安排公安消防部門裝備建設、消防隊(站)設施建設等消防正常業務經費預算,以及現役消防官兵福利經費和非現役消防員經費預算,保障足額經費支出需要,確保非現役消防員工資待遇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所從事的高危職業相適應,將非現役消防員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險體系。
2.切實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維護資金。將公共消防設施規劃、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等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七)國土資源部門職責
1.負責辦理消防站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用地手續。
2.負責違法占地涉及消防安全問題的排查。
3.依法拆除土地違法的違章簡易棚,同時加大對“兩沿”(沿河沿路)消防違章建筑的查處力度。
(八)住建部門職責
1.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規時,應當落實消防專項規劃有關內容。
2.對不符合城鄉規劃中有關消防強制性內容的建設項目,不應辦理規劃許可。
3.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依法審批,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照。
4.加強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嚴格審查消防安全制度和應急預案制定情況,對于未達到相應要求的,不應審查通過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安全條件。監督公共建筑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外保溫材料施工作業,居住建筑進行節能改造作業期間應撤離居住人員,并設消防安全巡邏人員,嚴格分離用火用焊作業與保溫施工作業,嚴禁在施工建筑內安排人員住宿。
5.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審核或消防審核不合格的,不予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手續,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6.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的,不予組織建設竣工驗收。
7.對未提供房屋竣工驗收證明的建設工程(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除外),不得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8.負責做好物業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指導、督促物業企業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加強對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保持消防通道暢通,確保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
9.做好直管公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加快研發和推廣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溫材料,采取嚴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術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溫材料系統的防火性能,減少火災隱患。盡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機制,將部分易燃、有毒及職業危害嚴重的建筑材料納入淘汰范圍。
(九)質監部門職責
1.負責生產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把消防產品生產企業納入監督計劃,組織抽查。根據政府有關部署,會同消防部門開展消防產品質量聯合整治工作。
2.對生產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要依法取消其相關產品市場準入資格。
3.加強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管,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的行為。
(十)安監部門職責
1.加強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管,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和經營條件的,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安全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照。
2.將消防安全列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重要內容,督促基層安監機構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十一)工商部門職責
1.督促各市場主辦單位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市場主辦單位及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增強疏散逃生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
2.負責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對經營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要依照消防法和產品質量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規范消防產品市場。根據有關部署,會同消防部門開展消防產品質量聯合整治工作。
3.在核發企業、個體戶工商營業執照前,要將場所內部消防安全狀況作為重要審查內容,督促其做好場所內部消防安全。
4.加強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管,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的行為。
(十二)教育、經信、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人口計生衛生、旅游、民族宗教、民政、人防、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等部門職責
1.加強行業內部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業內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加強對行業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督促其及時消除,對拒不改正的,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督促行業單位根據《消防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防火自查、隱患自改、責任自負”的自主自律負責,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切實履行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職責。
2.行政審批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依法審批,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教育、民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衛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門不得批準開辦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必須把場所內部消防安全狀況作為重要審查內容,督促其做好場所內部消防安全。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賓館、景區,在限期改正、消除隱患之前,旅游部門不得評定為星級賓館、A級景區。
3.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及衛生部門每年年初分別召開一次由教育機構、文化場所及醫療機構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工作會議,部署本系統全年消防安全工作;每年底,教育、衛生部門要組織對當地各教育、醫療機構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工作考評。
4.教育部門負責把消防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義務教育地方課程專題教育之中,保證學校開設的消防課程每學期不少于4個課時,督促學校每年開展不少于1次的全員應急疏散演練。
5.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負責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開展社會化消防宣傳活動,義務宣傳火災案例和消防知識,督促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安排專門時段、版塊刊播消防公益廣告。
6.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把消防知識納入勞動就業前的培訓內容,納入相關職業資格考核內容之中,提高勞動者的消防安全技能。
三、責任追究
責任追究分為事中問責和事后追責。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事中問責:
1.不及時傳達、研究、部署本級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會議、重要文件、重要工作任務及階段性重要工作安排的;
2.未認真執行本級政府要求建立網格化責任制度,情況較為嚴重的;
3.未認真執行本級政府關于整治火災隱患工作任務,工作嚴重拖沓的;
4.有關部門未切實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執法不作為,工作不到位,配合不主動,處理不及時的;
5.班子成員、工作片(科室)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領導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整改和糾正的;
6.其他需要事中問責的事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事后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