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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謨(1710-1760)是18世紀英國著名的哲學家、歷史學家、經濟學家和論理學家,并且在《人生論》中闡述了經濟正義三條自然法則的思想。經濟正義的三條自然法則,即“穩定財物占有的法則、根據同意轉移所有物的法則和履行許諾的法則”是遵循從利己性心或自私到締結協議,再到經濟正義及其三條自然法則的邏輯思維來闡述的。
人們在自身需要和欲望的無限性同自然滿足人類需要的有限性之間矛盾的基礎上,為了獲得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生活資料時,不可避免地產生利己心或自私。休謨指出:“由于我們的所有物比起我們需要來顯得稀少,這才刺激起自私”。“利己心,當它在自由活動的時候,確是并不促使我們做出誠實的行為,而是一切非義和暴力的源泉”。因此,人們用暴力奪取他人的利益來滿足利己心,導致財物占有與轉移的不穩定性,必然引起社會矛盾和社會動蕩。
人們為了滿足利己心,約束奪取他人的利益,必須締結協議。“協議只是一般的共同利益感覺;這種感覺是社會全體成員相互表示出來的,并且誘導他們以某些規則來調整他們的行為”。“只要通過社會全體成員所締結的協議使那些外物的占有得到穩定,使每個人安享地憑幸運和勤勞所獲得的財物。通過這種方法,每個人就知道什么是自己可以安全地占用的;而且情感的在其偏私的、矛盾的活動方面也就受到了約束”。“我們戒取他人的所有物,不但不違背自己的利益或最親近的朋友的利益,而且還只有借這樣一個協議才能最好地照顧到這兩方面的利益;因為我們只有通過這種方法才能維持社會,而社會對于他們的福利和存在也和對于我們自己的福利和存在一樣,都是那樣必要的”。
人們遵循在自由平等基礎上締結協議,并履行自己許諾,實現利己心,是一種正義的行為;否則就是非義的行為。“在人們締結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協議。并且每個人都獲得了所有物的穩定以后,這時立刻就發生了正義和非義的觀念,也發生了財產權、權利和義務的觀念”。“正義規則的最初確立是依靠于這些不同的利益的”。但是人們如果是自然追求公益的,并且是熱心地追求的,那么他們就不會夢想到要用這些規則來互相約束;同時,如果他們都追求他們的自己的利益,絲毫沒有任何預防手段,那么他們橫沖直撞地陷于種種非義和暴行。“正義是借一種協議或合同而確定起來的,也就是借那種被假設為全體所共有的利益感覺而確立起來;在這種感覺支配下,人們在做出每一個單獨的正義行為時,就都期待其他人也會照樣行事”。“人類的廣泛的慷慨和一切東西極度的豐富所以能消滅正義觀念的惟一原因,就在于這些條件使正義觀念成為無用的了;而另一方面,人類的有限的慈善和貧困的狀況所以會產生那種德,只是在于使那種德成為公益和每個人的私利所必須的條件。由此可見,使我們確立正義法則的乃是對于自己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關切”。因此,經濟正義是一個歷史的范疇,是對人們之間締結協議的反映,自然包括穩定財物占有的法則、根據同意轉移所有物的法則和履行許諾的法則,是自己的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相統一。
總之,“自私是建立正義的原始動機”,是“正義法則的真正根源”。而“正義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為滿足人類需要所準備的稀少的供應”。
二、經濟正義的三條自然法則內容
經濟正義的三條基本自然法則不僅是人們建立良好的交往關系的基礎,也是人類社會的和平與安全完全保障。第一,穩定財物占有的法則。為了消除人們財產關系的爭端,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必須要明確財產權。財產權“在不違背正義的法則和道德上的公平的范圍以內、允許以個人自由使用并占有一個物品、并禁止其他任何人這樣使用和占有這個物品的那樣一種人與物的關系”。
劃定財產、穩定財物占有的協議,是確定人類社會的一切條件中最必要的條件。其原因在于:“只要通過社會全體成員所締結的協議使那些外物的占有得到穩定,使每個人安享地憑幸運和勤勞所獲得的財物。通過這種方法,每個人就知道什么是自己可以安全地占用的;而且情感的在其偏私的、矛盾的活動方面也就受到了約束”。
人們締結穩定財物占有的協議的一般原則具有普遍性,消除或約束人們之間的利益爭端。人們所以締結穩定財物占有的協議,原是為了防止一切糾紛和爭執的起因;可是我們如果允許在各個場合下,隨著應用這個規則時所發現的各種特殊效用,各不相同地來應用這個規則,那么我們就永遠不能達到防止爭端的這個目的了。這樣,“所有物必須穩定的那個一般規則,不是根據特殊的判斷而被應用,而是根據必須擴展到整個社會的、不能由于好惡而有改變的其他一些一般規則而被應用”。當確立社會和穩定財物占有的一般協議締結以后,如何分配他們的所有物,并分給每個人以他在將來必然可以永遠不變地享有的特殊部分。最自然的辦法是,“每個人繼續享有現時所占有的東西,而將財產權或所有權加在現前的所有物上面”。“讓個人繼續享有現時所占有的東西”。穩定財物占有具體表現在“占領、時效、添附和繼承”。占領是指一個人對于自己已經占有的東西應當享有財產權;時效或長期占有是指一個人對于他所享有的任何東西長期地獲得充分的財產權;添附是指一個人對于自己占有財物所產生的財物享有財產權;繼承是指子女經過父母的同意,可以對父母所占有財產享有繼承的權利。
第二,根據同意轉移所有物的法則。穩定財物占有的法則是依據同意轉移所有物的法則的前提和基礎。也就是說,人們只能把屬于自己的財物轉移給別人,而不能把不屬于自己的財物轉移給別人。由于社會分工存在和生產資料屬于不同所有者,人們用自己的勞動力與自己的生產資料相結合,生產出不同的物品,并且對自己生產出來的物品享有所有權。每一個要想占有別人的物品,必須通過別人的同意,或者通過雙方同意,把自己的物品讓渡給對方,并且獲得對方的物品。如果“讓每一個人用暴力奪取他認為對自己是適合的東西,那就會毀滅社會”。所以,“除了所有主同意將所有物和財產給予另外一個人之外,財物和財產永遠當是穩定的。這個規則不會有引起爭斗和紛擾的惡果,因為這樣割讓是得到惟一當事人,即所有主的同意的。這個規則在按人調整財產方面可以達到許多良好的目的”。這樣,“關于穩定財物占有的那條自然法則的發明,已使人們彼此可以相安,而通過同意轉移財產和所有物的那條法則也開始使他們互相受益”。
第三,履行許諾的法則。許諾是以社會的需要和利益為基礎的人類的發明,是“人們的協議,協議創造出了新的動機來,因為經驗教導我們,如果我們制定一些符號或標志,借以互相擔保我們在任何特殊事情中的行為,那么人事的進行將會調整得對彼此都有利益。當這些標志制定以后,誰要應用這些標志,誰就立刻被他的利益所約束了、要實踐他的約定,并且如果他拒絕履行許諾,他將永遠不能期望再得到別人的信托”。
當每一個人看到所有其他的人都有同樣的利益感覺時,他就立刻會履行他在任何協約中所承擔的義務,因為他確信,他們也不會不履行他們的義務的。他們全體都同心一致地加入那個旨在謀求共同利益的行動計劃中,并同意忠于他們的諾言。要形成這個協作或協議,不需要任何別的條件,只需要每個人感覺到忠實履行約定是有利益的,并向社會中其他成員表示出那種感覺來。這樣就立刻使那種利益對他們起了作用。因此,“利益是履行許諾的最初的約束力”,當一個人說,他許諾任何事情時,他實際上就表示了他完成那件事情的決心;如果他失約的話,就使他自己會受到不被人信任的處罰。因此,“人類交往的自由和范圍完全依靠于對許諾的忠實。”
三、經濟正義的三條自然法則現實意義
休謨指出的穩定財物占有的法則和根據同意轉移所有物的法則的實質是:財物的產權明晰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增進社會福利的核心和基礎。這對建立和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產權明晰具有現實意義。
第一,有利于產權束的界定和明晰。產權作為財產權,包括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和收益權等。但是,每一個產權主體并不都同時享有上述權利,有的產權主體享有上述各種權利,有的產權主體享有上述部分權利。產權束的界定和明晰是明確產權分解下的各種具體產權主體享有哪些權利和職能的前提。
第二,有利于所有權的界定和明晰。所有權的界定和明晰是產權明晰的核心內容,是產權進一步分解和界定的前提和基礎,并且規定解決一束權利中其他權利所引起問題的基本方向。特別在產權發生分解的條件下,所有權不明晰,由一束產權引起的問題或由一束權利的其他權利引起問題,是不可能得到徹底解決的,即使得到解決也會付出高昂的成本,導致資源配置的不合理。
第三,有利于在產權發生分解的條件,各項產權主體的權能和利益的界定和明晰,以避免發生產權主體的利益爭端,促使資源優化配置,推動產權社會化的發展,增加社會福利。
第四,它有利于行為性關系的界定和明晰。產權主體在行使自己的財產權時,引起的外部性,又由外部性引起新的產權,出現了原來的產權主體與新的產權主體之間的關系即產權主體行為性關系。行為性關系的界定和明晰是合理利用資源和利益共享的保障,促進入與人、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發展。休謨明確指出了在穩定財物占有的法則和根據同意轉移所有物的法則的基礎上,從事經濟活動必須“履行許諾的法則”。這對建立和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秩序,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首先,利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許諾是人們根據自身需要締結協議,并且履行他在任何協約中所承擔的義務。在商品交易中,“他們互相承認對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滲透到商品中去的人。誰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財產,每個人都是自愿地出讓財產”。履行“我給,為了你給;我給,為了你做;我做,為了你給;我做,為了你做”的協議或許諾,進而維護了市場經濟的良好秩序。
其次,利于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企業始終不渝地根據的締結協議而履行許諾,樹立自身的良好形象,消費者愿意購買該企業的產品,從中獲得更多的利潤,進而提高抗擊市場風險的能力。
再次,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人們根據締結的協議而履行許諾,促使生產者之間、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平等相待、互惠互利,推動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最后,履行諾言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人們根據締結的協議而履行許諾,減少交易費用,加速資本循環,促使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參考文獻】
一、法律責任概述
關于法律責任,現代法學家對它的理解主要是強調責任的可歸責性和處罰性。凱爾森指出:“法律責任是與法律義務相關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要對一定的行為負責,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為時,他應受制裁”。我國法學家也提出了許多不同的觀點,有學者將法律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也有學者認為“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在這里澄清幾個相關概念:法律責任不同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責任不一定承擔法律制裁,在主動承擔的情況下,就不存在法律制裁。法律責任不同于法律義務。比如:在存在義務的條件下,如果義務人正確地履行了義務,也就不發生責任問題。因此,法律義務、法律責任、法律制裁是三個密切相關但又不
能等同的概念。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產生的理論依據及必要性
(一)解讀法律責任的含義為經濟法的產生提供了理論依據
解讀法律責任的含義為經濟法的產生提供了理論依據,也有利于我國的法治建設。經濟法學者提出要考慮責任的積極功能,擴張責任的含義。
1、經濟法的發展催生了經濟法責任。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公法”與“私法”的界限被打破,并走上合作與融合,“國家之手”也開始全面介入社會生活,經濟法責任具有鮮明的經濟性和社會性,經濟性是指它是國家協調經濟活動的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責任;社會性是指這種法律責任直接同社會利益相關,體現著經濟法的社會本位。
2、社會責任的興起促進了經濟法責任的發展。經濟法被視為以社會責任為本位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責任的發展將有助于社會責任的實現。以公司的社會責任為例來探討社會責任的實現機制。所謂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這種社會利益包括職工利益、消費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但是,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至上的觀念決定了傳統公司法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傾向于保護股東利益,而不利于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因此必須建立起與當代社會經濟發展大趨勢相適應的理論基礎與制度框架。如:對公司的社會責任實現而言,政府可以采取對那些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公司予以肯定、保護和褒獎等方式來予以推進,并設計出強有力的經濟利益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同時,打破傳統的訴訟理念,授以非股東以訴權,從而保障社會責任的實現。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產生于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
根據經濟法的“國家三重身份論”,國家具有三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經濟管理者,還是國有資產所有者,相應地形成了行政管理權、經濟管理權、國有資產所有權。其中的經濟管理權是產生經濟責任的重要源頭。明確規定政府經濟管理權的范圍、行使程序,承擔的相應義務是十分必要的。經濟責任制度的完善,將有助于解決政府的低效率及尋租行為。而這種責任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不可替代的。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局限性。由于民法和經濟法的性質、價值、法治理念、調整對象等方面的不同,決定了以個體利益為本位的民事責任體系無法解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的責任問題。此外在我國,行政責任的威懾力已大大減弱,政府工作人員的權力尋租行為日益猖獗,原因在于行政責任處罰的乏力,現實迫切需要一種新的能夠規制政府的經濟行為的責任體系,這就是經濟法責任。
2、經濟法責任形式和制裁方式的獨特性。具體來說:第一,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等基本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后果。(1)經濟制裁的方式。包括:罰款、減少、停止或提前收回貸款、強制轉移財產所有權,如征購、征用,強制轉移使用權,如強制許可使用等。(2)經濟行為制裁。包括:強制整頓、吊銷生產許可證等。(3)經濟信譽制裁。包括:通報批評、撤銷榮譽稱號、取消或限制從事某些經濟活動資格等。第二,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法律后果。這主要是經濟管理行為責任和制裁。其制裁方式包括:責令減、免被管理主體原來規定需上交的利潤和收費;撤銷攤派;停止、糾正或撤銷錯誤或不正當干預、管理行為;限制或剝奪經濟管理權等,此外,還包括經濟制裁方式如賠償損失等。
三、經濟法責任的特點
(一)從責任目的上來看
經濟法責任側重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這便使它與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有了實質上的區別。
至于什么是社會公共利益,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和認識。有的研究者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廣大公民的利益。”有的研究者認為:“社會公共利益就是那些廣泛地被分享的利益。”筆者則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是指社會的個體所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國家經濟安全、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產品安全、公平競爭秩序和善良風俗維護等內容。
(二)從歸責原則上來看
經濟法律責任側重于公平歸責。公平歸責原則是現代立法的產物,在經濟法中廣為使用,尤其是在社會保障、可持續發展和宏觀調控中更是如此。
(三)從責任形式來看
限制或剝奪經營資格和經濟補償是經濟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
(四)從免責條件上看
經濟法律責任的免責條件主要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無責任能力等。
四、現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及局限性
法律實施機制構成有四個要素,即守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我國現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是沿用民商法、行政法的實施機制。對于違反經濟法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受損害的個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但對于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卻沒有辦法提訟,即現行法律不承認公益訴訟。
我國現行經濟法沒有獨立的法律實施機制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忽視了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其二,忽視了經濟法保護的權利與民法、行政法保護的權利的區別。法律責任的局限性決定了經濟法律責任存在局限性。屢禁不止的、大量存在的違法現象告訴我們:法律責任的作用是有限的,僅有懲罰是不行的。要充分認識到法律責任并不是保護法律關系不受侵犯的唯一手段和措施。
實際上,在經濟法研究中,不少研究者都已經注意和認識到了經濟法律責任制度在保護經濟法律關系方面的局限性,并已開始用“獎勵”與“懲罰”并舉的模式構建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制度。
如楊紫煊教授就主張應實施獎懲制度,保護經濟法律關系,認為:“在經濟法中,國家既對懲罰又對獎勵做出了規定,并且均占有重要地位。這是經濟法的特征之一。獎懲制度是經濟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劉隆亨教授也主張建立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制度,并認為“對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經濟法規定的各種獎勵措施,也是重要方法。”王全興教授同樣主張經濟法責任制度與經濟法獎勵制度并舉。
五、經濟法法律責任實施機制的完善
(一)完善救濟機制——實現經濟訴訟
經濟法律、法規有權利義務而無訴權,導致了行政與司法的混同現象,使法律判斷偏離了司法軌道。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極少有反映經濟法特殊性的程序法規范,造成一直以來經濟糾紛案件在本質上是民事糾紛案件的錯覺。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經濟訴權理論的不發達。由于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經濟沖突越來越趨于綜合性,如果在單一的經濟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有關問題,可以保證糾紛解決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二)實行經濟訴訟應注意的問題
訴訟機制是實現經濟法責任的重要手段。目前,經濟法責任引起的訴訟一般稱為經濟公益訴訟。
當前我國社會生活中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客觀存在并日益嚴重,雖然法律并無明文規定,但公益訴訟的理念深已入人心,建立健全公益訴訟機制已是學界共識,建立獨立的經濟公益訴訟程序是必然之舉。這樣可以確保違反經濟法責任的行為受到法律制裁。
經濟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主要包括:第一,侵犯國有及集體所有資產的案件;第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第三,妨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案件。
當然,也有學者持不同意見,認為:宏觀調控行為的不可訴性是一條基本的原則或規律,其理由是宏觀調控行為不具有適格的原告和被告,法院也沒有能力解決此類糾紛且此類糾紛也不適合法院來解決。
在建立經濟公益訴訟時,要借鑒共同訴訟和代表訴訟的理論,其有代表性的問題包括:打破原告適格理論、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序、訴訟費用制度、獎勵勝訴原告制度等。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2、鄧峰.論經濟法上的責任[J].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3(9).
1.“責任”一詞在現代漢語中有雙重含義:一是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而應承擔的過失。前者表示積極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則表示消極方面,具有否定性。兩者也是相互聯系的。哈特認為,責任至少應當包括:(1)角色責任;(2)因果責任;(3)應負責任;(4)能力責任。也就是說,責任范圍是很大的。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這種傳統的法律責任概念只強調了責任的消極后果,使得“有限責任”、“證明責任”和責任制之“責任”等概念無法解釋。經濟法學者卻認識到了這一問題,提出要考慮責任的積極功能,擴張責任的含義,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的含義包括:角色責任、能力責任、公共責任、財產責任、組織責任、道德責任。
2.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特點在于:(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后果;(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后果的邏輯關系;(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3.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1)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2)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規定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違憲責任是指由于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了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5)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在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由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引起的由國家作為承擔主體的賠償責任。
(二)對現有法律責任的分析
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劃分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法律部門;另一種說法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國際法,經濟法,環境法,軍事法這部門法。那么,是否每一個法律部門都應該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呢?我們是否需要在現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基礎上增加經濟法責任、社會法責任或者環境法律責任呢?首先,違法經濟法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點是毋庸置疑的,并且,這種責任是具有獨立性的。目前,關于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主要觀點分為三類,即固有與援引說,綜合責任說和徹底獨立性說。經濟法的責任形式我認為不應該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責任形式的簡單綜合,但是,僅基于此就設立一個經濟法法律責任,這種觀點是否妥當呢?這是令筆者感到疑惑的。
其次,我認為,將法律責任劃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是出于對違法行為或者不合法行為進行糾正時法律所代表的主體以及其法益目標兩者進行衡量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是法律站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立場上,其法益目標是維護公平、平等,因此大多為補償性措施,比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道歉等等;刑事責任我認為是法律以國家的名義,在強制力的保障下,法益目標是對公正、正義的追求,通過懲罰犯罪而達到預防犯罪,所以大多是懲罰性手段,比如罰金、有期徒刑等等;行政責任則是政府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目的是政府管理職能的實現,所以一般是吊銷營業執照、查封等行政行為。而經濟法的法益目標是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所代表的經濟法主體是生產和再生產領域的消費者、經營者和管理者。
第三,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往往不是單一的,在接受刑事責任的懲罰的同時,還要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如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因此,違反經濟法后,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應該是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性責任。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必然存在
(一)經濟法律責任的學界觀點
國內學者對經濟法責任的認識可謂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對其含義大致有法律后果說、應付代價說、強制義務說、義務后果雙重說、后果義務措施說等。
在經濟法責任的外延上,最為典型的是石少俠教授提出的將經濟法責任與經濟法規定的責任區別開來。依這種觀點,經濟法責任是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包含于經濟法規定的責任形式種類之中,除了經濟法責任之外,經濟法規定的責任還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他們相互之間互不包含,是完全并列的關系。與之針鋒相對的,是認為“經濟法責任是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的觀點。在這種觀點下,經濟法責任將民事、行政以及刑事三種責任形式包含在內。
二、矩陣分析法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分析中的應用
通常,綜合分析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我們可以把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歸結為人為原因和制度漏洞這兩大原因,雖然有時這兩種原因很難完全區分開,但總是可以區分其傾向于哪一種原因。同時在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歸納總結時,通常會發現,總有一些問題發生的頻率很高,而有一些則較低。我們可以應用矩陣分析法來進行分析,使經濟責任審計的分析結果一目了然。如圖1所示,縱軸,表示問題出現的頻率。頻率的高低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匯總得到。橫軸,表示問題的成因,是指造成問題出現的原因主要是人為原因還是制度原因。這里所說的制度主要是指已經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或者應當制定的各項規定。制度原因造成的問題,即由于制度性漏洞造成的問題,如經費支出等沒有定額標準,招標采購制度不完善,基本建設可行性研究無制度約束等。人為原因造成的問題,即由于個人的有意識或者無意識行為所產生的問題,如將專項經費挪作他用的問題,偽造、變造票據等。縱軸,表示問題出現的頻率。頻率的高低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匯總得到。橫軸,表示問題的成因,是指造成問題出現的原因主要是人為原因還是制度原因。這里所說的制度主要是指已經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或者應當制定的各項規定。制度原因造成的問題,即由于制度性漏洞造成的問題,如經費支出等沒有定額標準,招標采購制度不完善,基本建設可行性研究無制度約束等。人為原因造成的問題,即由于個人的有意識或者無意識行為所產生的問題,如將專項經費挪作他用的問題,偽造、變造票據等。Ⅰ區,處于這一區域的問題,其產生原因主要是制度上的漏洞,發生的頻率高。對于這類問題,應當從健全制度的角度入手,針對制度漏洞提出修改或補充建議。Ⅱ區,處于這一區域的問題,其產生原因主要是人為造成的問題或者漏洞,發生的頻率高。對于這類問題,應該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包括廉政教育、法規普及等;同時從管理角度入手,建議增強對內部控制執行過程的監管力度,維護各項制度的嚴肅性。Ⅲ區,處于這一區域的問題,其產生原因主要是人為原因,發生的頻率低。對于這類問題,應針對問題或者漏洞的性質,有針對性地建議增強對相關內部控制執行過程的監管力度或者對重點人員進行培訓。Ⅳ區,處于這一區域的問題,其產生原因主要是制度上的,發生的頻率低。對于這類問題,應視其涉及制度的層次,提出修改或補充制度的建議或者暫緩解決。
在實際工作中,Ⅰ區和Ⅱ區的問題是應當重點關注的。如果分析的結果發現這兩類問題同時大量存在,那么就應當從管理系統角度提出包括設計、執行、控制、檢查、修復等功能的解決方案或建議。提出的解決方案或建議應當具備系統性、可行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對該系統的描述應當簡潔、易懂,切忌大而空的紙上談兵。如果問題主要集中在Ⅰ區,那么應當在向管理層提交的分析結果報告中督促相關單位完善制度建設,并建議在相關范圍內加強各級單位的管理制度建設。對于制度缺乏的情況,應當建議重點加快制度的書面化進程,一方面增強制度的權威性,另一方面使制度的執行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而對于制度執行力度差的情況,則可以采用建議實施崗位經濟責任制的方式,將每個崗位的職責以書面的形式確定下來,一方面可以督促各級單位或部門理清各個崗位的職責和崗位之間的關系,在此基礎上建立相關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便于內部審計部門開展審計業務,包括發現制度制定的缺陷和對制度執行進行評價。如果問題主要集中在Ⅱ區,那么應當在向管理層提交的分析結果報告中建議開展一系列大范圍的培訓和宣傳活動,增強各個層次員工的經濟法規常識和廉潔自律意識。在報告中,可以對各個階段宣傳教育的目的、方式、范圍、內容等加以描述,以便于增強建議的針對性和提高實施效果。當然,另一方面,還要先于其他人考慮為什么某些制度被大多數人忽略了。是制度本身不合時宜,還是過度壓制了工作熱情,以至于導致了有意的抵觸?上述思考,當然不能僅限于審計部門內部的閉門造車,還需要進行充分的溝通和調研。實際上,這相較于前面培訓宣傳的建議,對審計人員素質的要求更高了。
作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之一,公平互利原則有著深刻的內涵和現實必要性。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現階段,不可能有一種具有國際性的強制力的法律規則的存在,而國際經濟法的公平互利原則對于國際經濟關系以及國際經濟法的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國際經濟的日益發展,全球化和一體化不斷加強的今天,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則對于各國經濟的發展都是非常有益的;從二戰后世紀交替的時刻,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對于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有著迫切的要求,而公平互利原則則是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一國際經濟法中公平互利原則的內涵
1974年12月12日,第29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在第一章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中規定:“各國間的經濟關系,如同政治和其他關系一樣,除其他外要受下列原則指導:……;(e)公平互利;……”明確地把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
同時在《》中第二章第十條規定:“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包括通過有關國際組織并按照其現有的和今后訂定的規則參加——為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利益。”這樣的愿望和規定,同所有國家的利益密切相關,構成了公平互利原則的豐富內涵。
二公平互利原則的要求
首先,要求國家在相同層面的國際經濟關系中均為平等主體。公平互利,在主體資格上先要平等,這樣,才談得上其他層次的公平,才談得上互利。
其次,各國有權自主參與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國際經濟交往關系,自主管理涉外經濟活動。
最后,國家間的經濟交往和管理涉外經濟活動的結果,對國際經濟法的所有主體不但是平等互利的,而且是公平互惠的,并且,國際經濟法的所有主體均公平分享由于其參與這些活動而產生的利益。
三堅持公平互利原則的現實必要性
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在現階段,對于國際經濟的發展以及我國的改革開放事業都有著的作用,堅持公平互利的基本原則,是十分必要的。
(一)、從公平互利原則的產生上來看
公平互利原則,是適應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要求而產生的。
1974年5月,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第四部分規定:新的國際經濟秩序應當建立在充分尊重下列原則的基礎上:……(2)國際大家庭的一切成員國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最廣泛的合作,由此有可能消除世界上目前存在的差距,并保證大家享受繁榮;……
雖然人類社會已經進入21世紀,但由歷史遺留下來的國際經濟舊秩序在許多方面仍然根深蒂固。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經濟大國依舊很有市場。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依然是任重而道遠。
作為公平互利原則產生要求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目前尚未完全建立,在現實中,堅持國際經濟關系與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則的現實必要性當然存在。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作為國際經濟交往中不可避開的問題,必然要求遵循公平互利的原則。
(二)、從法理上看
法律原則是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準則。原則源于規則又高于規則,體現著規則的精神實質。法律原則雖然沒有規定確定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后果,但在創制法律、理解法律或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
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平互利原則不公可以指引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如何正確地適用規則,而且在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時,可以代替規則來作為國際經濟交往的準則,并且可以有把握地應付沒有現成規則可適用的新情況,具有靈活性。
公平互利原則貫穿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始終,體現著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基本判斷標準。因為不可能有一種強制力作為后盾,只能用一種公平互利的原則來衡量國際經濟關系的公正性,與國內法相比較,它的作用較為完整地體現在對守法的指導上。
在現實中,許多經濟大國為了一已之利,要么在創制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過程中作損人利已的規定,要么對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條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釋。由于國家經濟實力的差距,許多發展中國家有時在創制中吃虧,有時在事后的補救中吃虧。因而,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使大國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這一原則,維護自己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三)、從公平互利原則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的關系來看
國際經濟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其中經濟原則是基礎原則,還有全球合作原則,有約必守原則。
公平互利原則與經濟原則是密切相關的,二者是不可分離的,決不能割裂對待。經濟原則是基礎,離開這個基礎,就無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實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則,才能保證國家的經濟獨立和完整。現實中,許多借平等,而實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許多經濟弱國都難以實現真正的經濟,因而現實中正確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十分必要。
對于全球合作,和有約必守,都是要在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實行的,不然,在吃虧中合作,守不公平的約,都是不合理的。
(四)、從公平互利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存在的意義和作用上看
首先,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雙贏是最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個國家都追求的,不吃虧是各個國家的底線。互利的存在,恰好是為了創造一個雙贏的環境;而公平的存在,則是對于不吃虧這一底線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則在現實中,對于在雙邊中的國際經濟具有的吸引力,對于雙方的整體發展乃至各方的發展都是有得而無害的,對于國際經濟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則對于原有的經濟實力相當、國際地位基本平等的國家,具有落實和鞏固原有的平等關系的作用;對于原來經濟實力懸殊、國際地位不平等的國家,具有糾正原有的不平等關系,確立實質平等互利的關系的作用。
最后,公平互利原則貫穿于國際經濟法的各個領域,在國際貿易、投資、稅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則不但可以促進它們規模的擴大,而且對于它們的良性發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五)、從公平互利原則實踐效果上看
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互利原則的最好實踐,莫過于在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斗爭得來的普遍優惠制。雖然實行普遍優惠待遇制度尚未規定在國際條約中,被認為是根據發達國家"自行選擇"而實行的一種臨時措施。不過,由于該制度已有許多發達國家付諸實踐并在一些重要的國際文件中得到反映,我們不妨認為該制度已成為國際慣例。
當然,目前普惠制僅僅是在稅收上的待遇,隨著關稅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對發展中國家的意義將越來越小,發展中國家應爭取更多的非關稅方面的"普惠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第四部分已體現了這一點。目前最為迫切的,是將這些優惠措施穩定下來,并進一步的明確具體化,將這些優惠落在實處。
普遍優惠制的實行,把從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實到實質的公平層面上,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平等發展有了一定的作用。不過,從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優惠制也有
一些問題,因而,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在國際經濟的實踐中,應當進一步加強,從而,在更多的層面上實現公平互利。
(六)、從中國的實踐上看
中國現今正處于改革開放的重要階段,國際經濟交往是對外開放的重要方面。在我國有關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則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
我國《憲法》序言中提到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明確規定了平等互利原則;2004年4月剛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2001年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國家把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對外經濟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則,由此可見,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國內立法中的指導地位。
國家從立法上確立了公平互利的原則,因而,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對外經濟關系中,是十分必要的。
參考文獻
法的價值在于實現由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所決定的正義、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經濟法的價值也在于實現這些目標,并在實現的同時更為具體地體現經濟法部門的特征。其內容為實質正義、社會效益、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的和諧,它們在本質上是統一的,但又表現為不同的方面。
(一)實質正義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義的實現,經濟法也不例外,而正義有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之分。形式正義從根本上說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聯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應當受到同等對待;實質正義在于實現社會范圍內的實質性、社會性的正義和公平,是一種追求最大多數社會成員之福祉的正義觀,強調針對不同情況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調整。民法所追求和體現的是形式正義,經濟法所追求和體現的則是實質正義。
經濟法的實質正義,正是要求根據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來確定它的任務,以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幸福、利益和發展。這種情況在經濟法的規范和調整中不勝枚舉。譬如在經濟責任制當中,一方面和在傳統部門法的體系中一樣,行為人違反義務要引起國家暨法的否定性評價;另一方面,它體現為一種積極的角色責任,強調特定的身份、職務所具有的權利(力)和義務、職責。
實質正義體現了的價值觀、正義觀和歷史觀。它擯棄了試圖用“自然法”來建立永恒不變的法律和正義、類似數學的法部門的理念,而是根據社會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多數)人的實在需要,來確定法的規范及其適用。由此亦決定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質。
實質正義還體現為法律調整手段的豐富性和多樣化。形式正義的法追求法的普遍性調整,不斷在法律規則及其實施標準中尋求平衡點,社會的發展迫使其不得不形成種種特例。這種矛盾扎根于形式主義的正義觀中。而實質正義的出現,使立法者和社會賦予執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權,執法者不僅根據普遍性規范來解決問題,同時也針對個別情況、個別主體、個別案情作特殊調整,體現了實質正義要求法及其調整所具有的能動作用、靈活性和適應能力。在經濟法和社會化條件下出現的諸多其他法律部門中,特殊性法律調整扮演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使得法律行為包括合同不斷獲得直接國家意志性,越來越具有實現特定公共目的之意義。
實質正義的法律調整手段之多樣化,更表現為經濟法為了糾正社會不公而采取的種種積極措施或手段。就形式正義的法而言,只要實現平等對待就足夠了。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則不同,形式主義的平等對待和針對各種主體設定形式主義的具體標準均可能違背其要求,因而它可能要采取對于特定主體而言在形式上、表現上不公正但求達到結果和實質公正的措施。這種措施或手段既可以是法律規定對于不同的主體有所傾斜,或者規定得模糊、不具體,并要求執法者根據實質正義在適用具體或不具體的法律規范時進行自由裁量。在經濟法中,從有關經濟管理、經濟活動到維護公平競爭的規范和制度,無不要求主體的行為既符合法律規范本身的規定,而且其行為結果也不違背該規范的內在精神和合理預期,合乎實質正義之價值。
需要指出的是,實質正義盡管是相對于形式正義而言的,但是它和形式正義并非是相悖的。實質正義同樣包含著形式正義對于相同情況作出相同法律調整的要求。它是在形式正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對形式正義的一種揚棄,而不是簡單地走向反面和極端化。
(二)社會效益
直接追求社會效益應為經濟法價值觀的獨到之處,其他法律部門或者不追求宏觀社會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實質正義之終極目標的法體系中通過形式主義的調整間接地實現社會效益。
效益作為法的價值,從根本上說是正義觀的一種體現。在實質正義的觀念中,當然包含著效益觀念,沒有公平的效益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家都是不存在的,反之亦然。經濟法以高于民商法的姿態來調整經濟生活,追求實質正義,當然要將社會及其經濟效益作為自己價值觀的重要體現。
經濟法的效益觀是一種社會效益觀。社會效益相對于經濟效益而言,其內涵更為深刻和廣泛。效益確是通過成本—收益分析反映出來的,而經濟法的效益觀所追求的社會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經濟成果最大化,同時更是宏觀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微觀和經濟的成果只是社會效益的組成部分之一。
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價值觀及其以社會為本位,決定了它不能只強調經濟的、局部的效益,而應該是“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統一的法。”
從根本上說,實質正義本身包含了對于效益的要求。但在特定的情況下,如果公平和效益發生沖突,則仍然有一個利益分配和實質正義的實現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經濟法之內在要求和宗旨,不容許任何有損社會利益和優良道德的效益之存在,宏觀經濟效益和社會公共道德、秩序應當優先于局部或個別之效益,長遠利益應當優先于一時之效益,實質正義之效益應當優先于形式上正義而實質上非正義之效益,互利或不損人之效益則優先于損人利己或損人不利己之效益。
(三)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
自由和秩序是一對與生俱來的矛盾。自始就將公法與私法融為一體的經濟法,天然要以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和諧作為其價值追求的目標。
經濟法對于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之統一性的實現,在于經濟法是一種將代表“公”的國家意志滲入經濟關系之法律制度化的產物。這種制度,既是一種規則體系,又是比任何其他法的部門更為強烈的經濟和法的實踐。
現代經濟法是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的法律手段,經濟自由是其出發點和歸宿,它應當為了自由而干預、限制,而不是通過干預而限制乃至扼殺經濟自由。由此決定了經濟法調整具有促進、協調、組織、參與、引導和市場操作等豐富而深刻的內涵,遠非簡單的行政干預,所以我們不能茍同所謂“干預經濟”或“干預政府”的提法。對于走向市場經濟的中國而言,理性地把握好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之平衡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克服政府經濟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消除任何主體在市場活動中對自由之不當限制或無度妄為,都有賴于經濟法暨競爭法的科學制定和實施。
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法律原則是法律價值的具體體現,同時又是構造法律規范體系之根本所在,它可以彌補在其自身邏輯演繹中經常發生的法律適用脫離法律原初目標的弊端,給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以合理、合法的依據和限制。法律原則也是一個法律部門存在之根本。任何法律部門如果不能通過歸納和演繹,恰當地總結出若干法律原則,而只依賴于某種價值取向,則難以構造出一套相對嚴格、周密的理論和相應的實在法體系。正是基于某種原則,不同的規范和制度才得以有機地統一于某個法律部門,按照一定的宗旨貫穿、聯系起來。民法和經濟法均如此。
法律原則有一般原則與特有原則之分。經濟法的發展,是它與其他法律部門及相關法學、經濟和經濟學、管理學、行政學、社會學等交互作用的結果。不同時期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和各種學說,深刻地影響著經濟法的歷史和現實面貌。經濟法從中吸收養分,不斷得到充實,因而相關的、更高級的一些原則也會出現在經濟法中,為經濟法所遵循和援引,這也就成為一般經濟法原則。同時,經濟法又具有自身特有的原則。從狹義上理解,這才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靈魂和建構經濟法體系的依據,是經濟法宗旨的具體體現,是經濟法的規范和法律文件所應貫徹的指導性準則。確定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內容,應當堅持的標準和方法:(1)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當具有法律規范的特性,屬于法的原則性規范,而不應當將超出法范疇的原則,如資源優化配置、宏觀和微觀搞活相統一等作為經濟法的原則。(2)經濟法基本原則不應與經濟法的宗旨或特性相混同。諸如公平和效益相統一、經濟效益與經濟增長相統一、國家干預、社會本位等,均屬經濟法的價值、宗旨、特征等范疇,不能作為法的規范存在,故而不宜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3)經濟法基本原則應是經濟法特有的原則,而非經濟法和其他法律部門共同遵循的原則或者照搬其他法律部門的原則規范。(4)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當是貫穿于整個經濟法的準則,對整個經濟法體系具有指導和綱領作用,因而不應將某些經濟法制度的原則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
綜上,根據經濟法的歷史和現狀,筆者認為,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下述三項:
第一,平衡協調原則。這是由經濟法的社會性和公私交融性所決定的一項普遍原則,是不同社會經濟制度之經濟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項主導性原則。作為現代新興法律部門,經濟法對于整個經濟生活的調整,不再是國家—私人極端對立之下維護任何一方利益的工具,也不僅是私人組織擴大之后的一種國家單純用以矯正社會不公、保護經濟弱者的手段。在社會化條件下,經濟法以兼容并蓄之精神,在調整中處以平衡協調當先,竭力促使私人與私人、私人與國家的合作,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并按社會化之內在要求促進公有制及其經濟關系和整個社會經濟關系的協調發展。
現代經濟法為消弭個體無度追求私人利益所生流弊,以組織協調、平衡發展、公有精神之追求為己任。平衡協調原則作為經濟法之社會本位的體現和基本要求,無論在宏觀抑或微觀領域的調整中均發揮著基本指導準則的作用。在國人的社會自治能力差、團隊及友愛精神不如人家的條件下,國家的積極調控、組織協調作用就更顯得不可缺少。
所謂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平衡協調是一種價值體現,作為以平衡協調為基本原則的法律規范體系,經濟法追求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實質公平與社會效益的統一、經濟民主與經濟集中的統一、看得見的手與看不見的手的統一,國家調控與市場資源配置的統一等等。為了實現這些矛盾統一,經濟法兼顧公與私——既要保持整個社會范圍內的經濟秩序,實現整體社會效益的增加和國家對于經濟生活的意志,又要保證民法中意思自治的純潔性。由于社會化程度的不斷加深,許多原先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領域直接滲透進了國家意志,私法的原則和精神不斷侵蝕,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性不斷加強,強行性規范不斷增加,這已經成為現代民法的一個兩難困境。既然是兩難之悖論,則試圖在民法范圍內或者通過改造傳統民法的方法來加以解決就是不現實、不可能的,也是違背私法的私人自治或當事人意思自治之精髓的。盡管通說認為現代民法已是一種社會本位的法,但是我們認為民法的社會本位不過是意思表示的一種外在化趨勢,其發展恰是一個自身否定的過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則是內在的,它立足于組織以及國家和社會的新發展,實現國家、社會和個人利益之內在平衡協調。因此,只有通過經濟法的平衡協調,方可創造并維護一個令自由市場機制和民法得以發揮作用的外部環境。有學者認為,現代民法仍應當是權利本位而不是社會本位的,這種看法用于詮釋民法本身至少還是實事求是的。在中國這樣一個缺乏民法傳統和私人財產權不發達的國家,維護民法及其意思自治的存在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然而離開了經濟法的民法,只能是脫離實際生活和無法實現其價值目標的“繡花枕頭”。
需要指出的是,平衡協調原則作為一種法律規范,在多數情況下未必于具體的經濟法律關系和經濟執法中直接適用,而是作為經濟管理、經濟執法暨司法所遵循的一項理念或宏觀標準。經濟管理、執法暨司法機關應當從社會利益出發,在其履行職責時仔細權衡利弊,乃至聽取專業團體和有關各界的意見,而不是機械地理解、適用法律而作出有違實質正義和社會利益之決斷,但是也不能隨意或濫引此項原則,以免造成管理和司法的混亂。
第二,維護公平競爭原則。這是經濟法反映社會化市場經濟之內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項核心的、基礎性的原則。其要求不僅直接體現在競爭法——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而且在經濟的各項制度諸如發展計劃、產業政策、財政稅收、金融外匯、企業組織、經濟合同等制度中都有體現。
維護公平競爭原則和制度的出現,是通過國家的“有形之手”來糾正市場之“看不見的手”所導致的弊端,同時又力求使“看不見的手”在最大范圍內、最高程度上發揮作用的產物。以自由競爭和自由市場排斥政府對市場的管理、調控或“裁判”;或者以計劃、管理、調控等為名,行干預、管制之實而抑制乃至否定市場的機制和作用,凡此理念和做法,均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相悖,最終都不免遭受客觀規律的懲罰。
在此原則中,我們對公平競爭加上“維護”之修飾,表明經濟法和國家在維護市場經濟及其競爭秩序中的積極能動作用,表示經濟法之公平競爭決不是法對市場主體的一般性要求。譬如民法的公平原則,它要求稍稍超出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地位和權利義務之形式平等,在微觀層次上略微實現某種實質的平等;而經濟法從宏觀層次追求充分、適度的市場競爭,不妨可以通過抑制微觀之正當、公平的競爭以實現宏觀的自由公平競爭。如微軟收購Intuit軟件公司,雙方企業和股東皆大歡喜,Intuit的股東希望通過其企業被收購而由微軟對Intuit注資,并由微軟龐大的國際分銷網獲得好處,微軟則希望獲得Intuit公司開發的已占有個人財務軟件市場近70%份額的Quicken軟件,就此交易本身而言可謂平等互利、公平絕倫,然而美國政府擔心收購完成后微軟會獨霸全美之個人財務軟件市場,執意向法院。同時,“維護”公平競爭也表達了政府在這方面的積極性義務,以及法律對國家或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限制。維護公平競爭原則還體現出經濟法規范的強行性,表明政府在追求市場機制和自由競爭時的政策性的強制性。
第三,責權利相統一原則。這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管理主體和公有制主導之經濟活動主體所附的權利(力)、利益、義務和職責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或以公有制為主導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是作為經濟法靈魂的一項根本性原則。
在公有制條件下,各種公有主體和作為擬制體的國家不能像私人那樣自動地追求利潤最大化,因此存在著種種非人格化的行為,容易造成普遍的經營管理不當或不善,需要根據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來對公有主體及其成員的權利(力)、義務和職責加以科學的設置。公有制主體由眾多成員組成,如果沒有責權利一致之角色定位、適當的權益配置和制約,公有制就根本無法維系和運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擯棄行政型、家長式的經濟體制,每個具體公有主體都要面向市場,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應變,從事管理及市場經濟活動,為此需要在經濟法的各項制度中貫徹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將這種要求落實為眾多單個人的協調一致行為,建立一種確保所設置的各種公有主體角色不易錯位之內在機制。公有制財產關系的這種特性和要求,對全社會和整個經濟關系造成輻射,使得公有財產的投資經營和宏觀、微觀之經濟管理渾然一體,呼喚著責權利相統一原則貫穿于經濟法的各項制度,以此為基點而確立我國的現代經濟法治。
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中的責任具有不同的層次:首先,它是一種角色責任,表明了經濟法律關系對于特定角色的權利(力)義務要求。在組織中的不同角色,決定了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承受的權利(力)、義務和利益。哈特指出,責任應當至少包括:(1)角色責任;(2)因果責任;(3)應負責任;(4)能力責任。現代法和法學,要求責任首先是一種角色責任,“在一個社會組織中,向別人提供福利或促使該組織的目標的實現等義務,總是歸于一定的地位或職務,即歸于一定角色”。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之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正是這種要求的典型體現。其次,責任表明在主體違反義務時引起法律和國家對其的否定性評價,它是義務和制裁的聯結點,執法暨司法者通過責任來確定相應的法律制裁。由此表達出在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依法治理經濟暨公有財產關系的要求。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意義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指導思想,是經濟立法、司法、執法活動中的根本準則。它不僅貫穿于經濟法的始終起指導作用,而且是經濟法的性質、任務、目的、調整對象的綜合概括,是經濟法本質的集中體現,是社會主義經濟規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一、保障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
1999年3月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寫進了憲法。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以法律形式把我國各種經濟形式的地位加以明確,并對其合法權利加以保障,不但是我國以宏觀調控為己任的經濟法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則,而且還是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法律依據。
二、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在現代社會大生產中,經濟資源有效合理配置的手段是計劃和市場。我們要善于運用這兩種手段的長處,發揮各自在資源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實現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在市場經濟中,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使經濟活動遵循價值規律,適應供求關系的變化。通過價格杠桿和競爭機制的功能來對資源優化配置。計劃,主要是按照政府預先制定的計劃,依靠行政指令來實現對資源的優化配置。市場是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為市場有其自身的弱點和消極方面,所以,在資源配置中必須加強和改善對經濟的國家干預,而計劃是國家干預的一個重要手段。因此,對資源的配置要把計劃和市場兩種手段結合起來,使經濟資源得到更為合理、優化的配置。
三、國家適度干預的原則
所謂國家干預,是指國家運用行政手段和監察、審計、司法等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參與干步,以保證經濟活動的順利合法進行。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建立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國家干預體系。市場調節是自發性調節,是基礎層次的調節,對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在微觀層次上往往有比較好的效果,但在宏觀層次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的選擇、經濟總量的平衡、重大結構和布局的調整、收入分配中公平與效率的兼顧、市場效率條件的保證以及資源和環境的保護等重大問題難以調節,這就需要國家進行適度的干預。國家為了實現經濟總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快速、健康地發展,以間接手段為主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適度干預,有助于發揮其長處,彌補市場調節的短處,防止或消除經濟中的總量失衡和結構失衡,優化社會資源配置,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四、社會本位原則
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平穩協調法。它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確立各種組織和個人的經濟法律地位,調整國家在干預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經濟法理論認為,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企業等社會組織,都必須對社會負責,都必須以能否發展生產力和提高經濟社會效益作為自己進行經濟活動的最高準則和最終目的;確立彼此的經濟關系,解決彼此的爭議糾紛,也都必須以社會利益作為指導原則和基本標準。在促進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共同目標下,各盡其責,各行其權,兼顧利益,注重效應。要把國家的意志和利益與企業等社會組織的意志和利益協調結合起來。
社會主義國家在總體上代表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但在具體的經濟關系中,它仍然代表一定的物質利益,不能因此否認或并吞企業組織等物質利益實體。國家機關特別是經濟管理機關也要對社會負責,行政權力的行使不能妨礙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不能削弱或損害企業組織的權利和利益。企業也必須對社會負責,在對社會盡責的基礎上,享受權利,獲取利益,不能置社會利益于不顧,不能因自己的局部利益損害全局利益。經濟法就是這樣以社會責任為本位,對國家和企業組織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平衡協調的規范。
五、經濟民主原則
實行經濟民主既是經濟法主體具有決策機制、動力機制和利益機制的前提條件,也是國家在經濟干預中首先要實現的目標。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這就必然要求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市場信號產生積極靈敏的反應。為此,必須以增強企業活力為中心,在清理企業產權關系的同時,賦予企業法人財產權,使企業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同時國家對企業要建立有效的制約機制,通過民主的方法來制約管理。首先,政企職責公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企職責不分,導致了企業過多的依賴政府,依靠政府發展,企業活力受到極大限制,不利于企業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和促進企業競爭。政企職責公開,將對促進企業發展,增強企業活力具有重要意義。其次,實行兩權分離,企業的財產屬國家,財產的經營權歸企業。再次,民主管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是社會主義性質的企業,同時,企業要得到發展,就必須發揚民主,聽取企業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企業職工的民主監督。
六、經濟公平原則
經濟公平要求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本著公正的觀念從事經濟活動,正當地行使經濟權利和履行經濟義務,在經濟活動中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平原則實際上是社會道德的規范,是正義的代名詞,反映了人與人之間應保持一種正當善良的利益關系。它是市場經濟主體進行市場交易的基本條件。
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律表明,有競爭就會有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是指市場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采取虛假、欺詐和其他違反商業道德的手段,損害國家、社會和其他競爭者,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因此,經濟法必須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把實現經濟公平作為自己的一項基本原則,其目標是著力于創造公平、自由的競爭環境,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證公平競爭在最大范圍和最大限度上的實現。
七、發展生產力,提高經濟效益原則
我國經濟法立法必須符合中國生產力發展的要求,保護和促進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為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服務,保護和促進生產力特別是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是我國經濟法的根本任務。發展生產力,提高經濟效益,是我們考慮一切經濟問題的根本出發點。經濟效益是指在社會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活動中,如何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財力,以最少的勞動消耗取得最大的經濟效果。提高經濟效益是經營管理的核心問題,對于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我國《憲法》和市場主體法中也都有提高經濟效益的規定。講求經濟效益,對于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勞動消耗,降低產品成本,擴大積累,加速國民經濟發展,改善人民生活,是我國全部經濟工作的重點和最終目標。
影響服務貿易發展的基本因素主要有工業化、服務業、貨物貿易、商業存在和生產貿易等。這些因素間存在著密切相連、相互作用的內在關系,在這些關系中,工業化發展水平是決定服務貿易發展的基礎性因素,其他因素緊緊圍繞著工業化這個基礎性因素存在和發展,進一步理清基礎因素與其他因素的關系,明確各因素在服務貿易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在深層次上認識服務貿易,從總體上更好地把握和推進服務貿易發展。
服務貿易的發展對工業化進程具有巨大的反作用。服務貿易依托服務業而發展,是服務業的國際化。服務業的發展建立在工業化基礎之上,工業化發展程度、類型和側重點的不同,決定了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發展程度、類型和側重點。如美國在電信、英國和澳大利亞在金融業、印度和愛爾蘭在IT服務外包、法國和中國在旅游服務貿易等方面,根據本國工業化或依托別國和地區的工業化狀況,形成了具有各自優勢的服務貿易類型。一國服務貿易的發展類型不僅直接影響著該國服務業的發展方向,而且對工業化進程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引導工業化發展方向,加速產業結構調整和工業化進程。
貨物貿易結構調整能夠增大服務貿易數量、質量并引導工業結構調整。一國貨物貿易結構體現了該國工業化水平和類型,貨物貿易的技術含量影響服務貿易的規模和質量。機電高新技術產品是貨物貿易中產生最大服務貿易規模和最高技術含量的類別。我國貨物貿易中三資企業占半壁江山,且主要是機電高新技術產品,但所產生的服務貿易我們卻難以獲得。加大我國自主知識產權機電高新產品出口,不僅有利于改變貨物貿易結構,加大我國服務貿易出口的數量、質量,而且將在引導國內產業結構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生產貿易可以加快工業化發展進程。生產貿易在服務貿易中占主導地位,直接為工業化服務,能夠集中反映一個國家的現代化水平。生產貿易也制約著消費貿易的發展:一方面,發展生產貿易可以帶動消費貿易的發展,推進消費貿易的結構調整和內容更新;反之消費貿易的發展,又會引導生產貿易的發展方向和提高其水平。另一方面,發展生產貿易可以提高工業化發展速率,促進實現規模化生產和社會生產組織方式的變革,使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得到有效發揮,加快工業化和市場化進程。
商業存在能夠提升工業化水平。商業存在是目前服務貿易的主要貿易模式,占全球服務貿易總量的56%。商業存在的發展是以工業化為依托的,工業現代化程度決定了商業存在的類別、數量、規模和布局。商業存在對于彌補國內產業、資源和市場不足,擴大產業規模,增加利潤,促進企業技術和設備更新,加大科研投入,尤其是提升工業化水平都有巨大的拉動作用,并可帶動其他服務貿易模式的出口。我國企業“走出去”已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與美國相比仍有20倍左右的巨大差距。我國企業“走出去”對于我國服務貿易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可見,服務業、貨物貿易、生產貿易和商業存在是支撐服務貿易發展的基本因素,在服務貿易的發展中起了關鍵作用,但這些基本因素又都是建立在工業化基礎之上,工業化規定了服務貿易的發展水平、類型和發展方向,其他因素是在工業化基礎上發揮各自的作用,同時服務貿易的發展對工業化的進程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大力發展服務貿易可以引導工業化發展方向,加快其進程。
二、流通規律是服務貿易整體發展的根本動力
按照WTO的劃分,服務貿易有12個大類、160多個小類,在眾多類別中如何下手?萬事從源頭抓起,關鍵是找出服務貿易發展的規律,抓住對服務貿易的發展具有戰略基礎、支撐作用的一類或幾類作為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帶動整個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發展,這是對我國發展服務貿易具有戰略決定意義的一步。
我們在分析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的成因中闡述過,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發展是建立在大工業基礎之上,工業化促進服務發展成為產業,工業化也促進了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現代化,社會化大分工和大規模生產在現代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起了關鍵作用,而社會化大分工和大規模生產是通過大流通引發的。現代化服務業和服務貿易快速形成和發展的推動力是現代化大流通,現代化金融和電子信息網絡技術提供了根本保障,研發成為了先導力量,從而構成了現代化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的基本支撐。可見,在市場經濟中,流通規律在社會生產組織方式上發揮了基礎性作用。
所謂的流通規律:即體現為以流通能力為基礎的社會生產組織能力。流通能力的強弱決定了社會生產組織的規模和現代化程度,決定了社會生產的組織方式。
美國經濟的強大并充滿活力主要是來自于流通先導型經濟,強大的流通能力不僅帶動了美國現代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還使美國經濟在全球配置中獲得巨大利潤,并掌握了對國際市場的控制力,美國GDP占全球的3%-4%,美元在全球的外匯交易中的比重為62%,占全球外匯儲備的64%,占全球貿易結算中的貨幣分布達66%。一個國家競爭力強弱,不僅在于生產多少產品,更為重要的是在國際市場得到多少份額。全球前500位的跨國公司中,美國占2/3,美國企業的規模和實力幾乎在各個行業都排在前列,在世界知名品牌中美國占2/3。
俄羅斯服務業占GDP的60%,其占比較高的主要原因是擁有較雄厚的工業基礎,以及冷戰時期建立的發達交通網絡、較完善的物資儲存和分撥系統所形成的大流通體系,為服務業的發展提供了基礎性支撐。
2005年,我國市場的交易和流通總量已達80多萬億元,是GDP的4.4倍,“十五”期間年增長12.3%。2005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為6.7萬億元,年增長14.6%。生產資料交易總額達14.2萬億元,年增長15.5%。在我國快速發展的巨大市場規模中,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為21%,而美國國內物流成本為5%-6%,國際物流成本為l0%-25%,國內外綜合成本為9%左右,我國是美國國內物流成本的4倍左右,國內外物流綜合成本的2.3倍。此外,第三方物流已被發達國家普遍采用,而我國第三方物流僅占物流市場營業額的5%,大部分企業還處于大而全、小而全的運作模式。我國流通業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著成本高且效率低、庫存量大、資本周轉慢等問題。流通不僅是制約我國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的瓶頸,也已成為嚴重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影響到我國經濟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
大流通不僅是生產型企業集團發展的原動力,而且是服務型企業集團發展的原動力。現代化大流通產生的流通速率的提高,使企業到企業和企業內部的物流成本都大大降低,生產組織的社會化成為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生產組織方式,企業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自發向生產大規模和專業化方向發展。企業規模化和專業化的發展,對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種類的高要求日益增強,極大地促進了服務業和服務貿易企業向規模化和專業化方向迅猛發展。2005年,麥德龍和宜家集團的銷售總額超過了我國100強零售企業的銷售總額。麥德龍集團在28個國家擁有544家商場,在國內沒有倉庫,完全靠第三方物流;宜家集團在34個國家開設了商場,在54個國家定牌采購,在9個國家擁有36家工廠,在16個國家設立了28個物流中心,海外業務占集團利潤的92%;沃爾瑪公司在美國國內就有108個配送中心和3000個分店。
大流通孕育大的企業集團,大企業集團又加快了大流通的現代化進程。沒有現代化的大流通,生產社會化分工就缺乏動力,研發缺乏環境,金融和電子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受限,社會化大生產難以真正形成,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整體發展也難有大的突破。而沒有金融和電子信息網絡的保障以及研發的引領,流通現代化就難以為繼。優先發展現代化流通,可以引發金融和電子信息產業以及整個服務業向現代化、規模化和集團化方向發展,提高金融和電子信息產品的質量和效率,并使研發充滿活力。加快發展現代化大流通是從根本上解決大規模和集團化生產的關節點,也是整個服務業和服務貿易向現代化、規模化和集團化發展的動力。
流通業的現代化的作用不僅僅表現在流通業的效率提高和成本降低引發了社會生產組織方式的巨大變革和企業的分工向社會化和規模化發展,還為重要的一點是,在大企業集團的主導下,中小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也要向分工更精細的專業化發展,以適應現代化大生產的需要。反之,這種分工和組織形式的進步,又進一步促進了流通現代化水平的提高,促進了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發展,促進了市場競爭和經濟進步,從而使經濟發展進入了良性循環。
經濟結構的調整,在于產業和企業結構的調整。產業和企業結構的調整在于社會生產組織方式的調整,影響社會生產組織方式、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的基本因素是流通,流通也是解決市場速率的關鍵因素。
因此,認識流通規律,遵循流通規律,利用流通規律,發揮流通規律的作用,對于我們理解市場經濟、理解服務貿易、解決我國經濟發展的系列問題極其重要。
在經濟全球化的形勢下,經濟的競爭說到底就是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競爭,就是流通能力的競爭。應把發展服務業和服務貿易上升為國家戰略的高度去規劃,上升到政策的層面去推進,作為商務領域的中心工作去抓,形成以服務貿易帶動服務業的發展,以服務貿易和服務業引領的現代化引領工農業現代化發展的格局。
三、促進生產組織方式變革是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的核心
服務貿易的發展不同于貨物貿易的發展,主要是循著兩條不同的發展路徑:促進國際貨物貿易發展主要是以物化的產品為核心而展開,而促進服務貿易的發展則主要是以無形的社會生產分工和消費供給方式為核心而展開。促進國際貨物貿易發展的法規和政策等是圍繞著產品的質量、價格等而制定,而促進服務貿易發展的法規和政策等則應圍繞著以社會化大分工為前提,以發展大規模和專業化生產為目標,以促進生產和消費的現代化組織供給方式為核心等而制定。促進國際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發展的不同在于,貨物貿易針對的是有形的物,服務貿易針對的是無形的社會生產組織方式和消費供給方式。
我們在促進以產品為中心的貨物貿易時也強調抓大企業,而實際上關注點、政策著力點主要還是在大企業生產的產品上,對于企業生產組織方式很少涉及,對于社會生產組織方式也很少考慮。國家通過行政力量促生了一些生產型大企業,進一步夯實了工業基礎,在一定程度和范圍上使生產組織方式向規模化和專業化邁進了一步,但就整個市場來說這種做法對改變社會生產組織方式的作用是局部的、有限的,在這種情況下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受到了極大限制。因為,改變生產組織方式的根本動力在市場,市場是動態的,市場運行的速率決定了生產組織方式,在速率低的市場運行系統中,大企業和企業集團的優勢難以全面發揮,因而促成大企業和企業集團產生的動力不足,這是影響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及和諧發展的基礎性因素。
把促進社會生產組織方式的轉變作為商務工作的重點,將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中心由抓產品轉向抓社會生產組織方式,著力點放在抓流通渠道和流通企業上,放在促生產性和消費性流通并進上,將真正進入商務工作抓企業的實質階段,并使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成為看得見、摸得著、可操作的實際工作。
社會生產組織方式在美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了決定性作用,但美國由制造經濟向服務經濟轉變是漸進式的,社會生產組織方式的轉變也是漸進式的。社會生產組織方式在二次世界大戰后的德國和日本等國的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更為突出,大流通提高了這些國家的經濟效益,服務業快速發展,服務貿易增速加快,企業和產品大量涌向世界,經濟迅速崛起。
我國經濟實行跨越發展,不同于美國漸進式的經濟發展模式。我們要借鑒經濟發達國家通過社會生產組織方式上的變革加快經濟轉型的成功經驗,充分發揮服務業和服務貿易對工業化發展進程具有的巨大反作用力,把經濟發展的重心由制造商品向促進社會生產組織方式的轉變上轉移,從根本上引發產業結構的變化,實現以服務貿易開放促進服務業的發展,以服務業整體發展全面協調帶動工業化的發展,從而形成服務業和服務貿易、工業、農業發展同時并舉,站在世界經濟發展的制高點上,高位推進整個經濟的發展,加快實現由制造經濟向服務經濟的轉型,走出一條中國式經濟快速發展的道路。
四、我國服務貿易發展的戰略抉擇
戰略是關于全局的籌劃和指導。加快發展我國服務貿易,應實施大流通帶動服務貿易發展戰略(以下簡稱大流通帶動戰略),這是根據戰略的規定性、服務貿易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服務貿易的發展規律、構成戰略基本要素的要求等綜合考慮的抉擇。加深對大流通帶動戰略基本構成的認識,有助于從深層次上把握這種戰略抉擇的科學性,把大流通帶動戰略落在實處。
(一)戰略定位
戰略定位是就一事物在全局事物的發展中所起的作用來確定其在全局中的位置。經濟發展階段的不同、全局戰略的不同、一事物發展程度的不同等決定了一事物在全局中的戰略定位。我國經濟發展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和諧和節約型社會,調整經濟和貿易結構,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等為經濟發展戰略目標;我國所處工業化中后期的發展階段;我國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相對滯后而又存有巨大發展潛力。這些因素決定了服務貿易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帶動作用,在經濟發展戰略中處于促進經濟貿易結構調整、加快制造經濟向服務經濟轉型的戰略定位。
(二)戰略選擇
戰略選擇是戰略成敗的關鍵。戰略選擇應以戰略定位為前提,建立在事物發展的基本規律之上,從而能夠順應規律,利用規律,駕馭規律,推動事物科學發展。大流通是服務貿易發展的根本推動力,選擇大流通帶動服務貿易發展戰略,可以從總體上解決服務貿易的發展問題。
大流通帶動戰略是超越戰略。一個戰略能否稱其為超越戰略,關鍵是看該戰略的動力性質,大流通帶動戰略就是從本質上解決了服務貿易發展的根本動力,可以為服務貿易的超越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足夠推動力,使戰略超越成為可能。
大流通帶動戰略是導向戰略。我國存在著內需不旺、產業和貿易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滯后。大流通帶動戰略解決了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的根本動力,為在深層次和大范圍上啟動國內市場,擴大內需,在更深層次和更大范圍充分利用和有效協調“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創造條件,引導企業向規模化和專業化方向發展,引導貿易和產業結構調整,引導服務業和服務貿易快速發展,引導制造經濟向服務經濟加快轉變。
大流通帶動戰略是均衡戰略。我國經濟貿易發展存在的系列問題,實質上是發展的不均衡。大流通帶動戰略不僅作用在服務貿易均衡發展的關節點上,而且也作用于服務經濟與制造經濟均衡發展的關節點上;不僅考慮到服務貿易的國外發展,而且也考慮到服務貿易發展的國內基本建設支撐;不僅要解決服務貿易發展的根本動力,而且要解決服務貿易各類別協調和共同發展的問題。
(三)戰略方向和目標
戰略方向和目標就是戰略集中指向的方向和目標。在戰略籌劃和實施中戰略的指向不是散射和無規律的,而具有方向性和目標性。大流通帶動戰略的方向就是通過把發展服務貿易、拉動服務業、促進貿易和產業結構調整、加快工業化進程和經濟轉型等具有邏輯遞進關系的幾方面統一起來,進而形成戰略方向,戰略總目標即加快由制造經濟向服務經濟的轉型。
(四)戰略布局
戰略布局是在戰略整個空間進行的力量分配,以及力量分配后形成的戰略態勢。大流通帶動戰略的戰略布局以全球作為其戰略空間,戰略力量從某種意義上說,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有限的。因此,戰略布局中戰略力量的使用、分配一定要在空間上形成具有支撐作用的重心、重點。大流通帶動戰略的布局是以我國東部地區和大城市為重心,以建立國內外大流通渠道為重點,向我國中西部和全球有重點地擴延,通過基礎性、推進性、助推性、保障性4類工程的部署,實現國內外整體布局。
(五)戰略工程
戰略目標的實現是通過若干個戰役逐步完成,確定具有戰役性質的4類服務貿易工程,是實現大流通帶動戰略的主要舉措。基礎性工程是大流通帶動戰略的根基,是服務貿易發展的基本力量;推進性工程是在大流通帶動戰略的主要方向選擇的工程,在服務貿易發展中起關鍵作用;助推性工程是對推進工程的不可缺少的重要輔助力量;保障性工程是大流通帶動戰略有效實施的源泉。本文作者曾提出的15個戰略工程,僅是大流通帶動戰略的部分任務,大流通帶動戰略4個工程形成的是開放體系,應根據服務貿易的發展對工程進行適時調整。
(六)戰略階段
戰略的籌劃和實施通常要劃分階段,以利于戰略在實施過程中根據變化的情況進行各方面必要的調整和補充。一個戰略階段通常為3-5年。戰略劃分成階段,但各戰略階段的方向是一致的,在戰略實施中戰略方向和目標通常是不能改變的。大流通帶動戰略階段的確定主要考慮:與我國經濟和貿易發展五年規劃相同步,與服務貿易發展周期相一致,與服務貿易促進政策制定和調整期相銜接。為此,確定5年為服務貿易發展一個戰略階段比較適宜。
(七)戰略規劃
規劃是指比較全面的長遠發展計劃。規劃較之計劃,具備了許多戰略的特性。服務貿易發展戰略的實現,首要的是以服務貿易發展規劃的方式對服務貿易工作進行全面而有重點的籌劃,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是服務貿易工作的基本依據,也是服務貿易發展戰略的具體體現和能否得以貫徹落實的關鍵。
一個好的規劃會以其科學的前瞻性、整體全面的籌劃性、內外部的協調性起到對商務工作很強的指導和推動作用,并使之有條不紊地進行。但一個好的戰略,不等于就能有一個好的規劃,如果沒有一個與戰略相配套的好的規劃,再好的戰略仍可能成為一個空泛的口號。關鍵是對制定規劃的基本內容、程序、方法的掌握和運用問題,以及對服務貿易戰略和規劃之間的辨證統一關系的認識和處理問題。
一、金本位還是信用本位
國內外一些略顯激進的學者和分析人士認為,復辟金本位是未來國際貨幣體系從混沌和動蕩回歸平靜和穩定的唯一出路。雖然無法親身感受1870年至1914年的古典金本位時代和1919年至1939年的金匯兌本位時代,但在這些人看來,黃金真實價值的存在構成了金本位貨幣體系的定海神針,在“自由兌換、自由鑄造和自由流動”的規則指引下,金本位似乎可以避免通貨膨脹、匯率波動、國際收支失衡以及由此引發的金融危機。
從2007年8月1日到2008年12月12日,全球股市市值已經從57.16萬億美元驟減至30.76萬億美元,縮水幅度達到46.19%,而與此同時黃金卻價值堅挺,從2007年8月1日的666.9美元/盎司,到2008年12月15日的834.4美元/盎司,黃金在危機動蕩中身價徒增。毫無疑問,大多數與次貸危機緊密相關的要素都產生于信用貨幣體系的框架之中,比如有失審慎的次級房貸、金融衍生品以及美國政府長期采取的寬松貨幣政策,因此很多人將次貸危機的危害歸結為信用本位的失敗,并將期盼救贖的目光投向堅挺的黃金。
首先必須強調的是,次貸危機的爆發只能說是以“華爾街文化”為表征的一種特有微觀金融發展模式、宏觀金融監管模式和經濟調控方式的失敗,更進一步地講,也可能包含了以美元為核心的特有信用貨幣體系的失敗,但并不意味著整體信用貨幣體系的失敗。
其次必須指出,市場價格在次貸危機中的上升并不必然意味著黃金有能力擔負起世界貨幣的重任,只能說在財富儲藏這個屬性上,黃金顯露出了閃光點,但世界貨幣還必須發揮價值尺度、國際支付和流通手段的作用,一個閃光點的存在并不意味著黃金能夠處處閃光。
而且,最重要的是,某種特有信用貨幣體系的失敗并不對應著金本位貨幣體系的必然成功。實際上,復辟金本位更像是綠野仙蹤般的童話,有四個理由讓我們相信國際貨幣體系的未來發展不會走這段回頭路:
1對黃金總量“有限性”的預期與發揮貨幣職能所要求的“無限性”之間存在矛盾。雖然金本位和黃金之間并不完全對等,就像一些人所言:“哪怕只有一盎司黃金,金本位也能運轉”,但問題的關鍵并不在此。事實上,制約金本位正常運轉的,不是存量的數字大小,而是人們對黃金存量有限性的預期,受制于有限的黃金供應量,金本位下的貨幣供給必將收斂于一個極限,而世界經濟的未來發展空間及其對應的貨幣需求則可能沒有極限,在所有理性預期者看來,兩者之間必然存在沖突,這意味著金本位貨幣體系并不能帶來安全感,一旦有風吹草動,市場主體往往會爭先恐后地擠兌黃金,爭取讓有限的黃金更多地落袋為安,這種矛盾使得金本位難以穩定維持。
2黃金對“總量有限性”瓶頸的突破則將動搖自身的貨幣基礎。非常尷尬的是,雖然黃金總量有限性使其難以有效發揮世界貨幣的職能,但如果突破了這層約束,黃金的未來不僅無法海闊天空,反而會走進另一個死胡同。“金銀天然不是貨幣,貨幣天然是金銀”的原因在于黃金作為一般等價物本身也具有真實價值,商品與貨幣的雙重屬性使得黃金在作為貨幣時具有幣值穩定的優良特性,一旦科技發展讓“人造黃金”不再是夢想,那么黃金稀缺性的瞬間消失也將讓表面上的金本位貨幣體系一夜之間驟然演化為實質上的信用貨幣體系,在科技進步日新月異的背景下,這種隨時可能發生的大變化就像一枚定時炸彈,將時刻威脅著金本位下國際金融和世界經濟的安全。
3金融危機之中的金本位更像是風險催化劑而非穩定器。由于金本位相比信用本位具有更多的“真實因素”,因此很多人相信金本位對金融危機更有免疫力。且不爭論這一觀點客觀與否,一個簡單的常識就是免疫力更強的人一旦生病則更難痊愈。事實上,金本位之下,宏觀調控特別是貨幣政策幾乎無力可施,這使得市場失靈缺乏“看得見的手”的及時糾正和調整。更可怕的是,維系金本位的種種努力很可能加深危機,當一國陷入金融困境的時候,國際資本往往會出于避險需要而大幅撤出,此時維系金本位必然要求該國貨幣當局提高利率以吸引資金內流并平衡國際收支,而不合時宜的緊縮政策對進入下行周期的實體經濟而言無異于雪上加霜。在弗里德曼和伯南克等人看來,大蕭條之所以持續43個月之久,并造成了深遠經濟影響,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當時的美聯儲主席RoyA,Young維系金本位的行動加劇了通貨緊縮。因此,在次貸危機引發信貸市場流動性緊張的背景下,復辟金本位十分危險,就算是在危機平復之后,未來市場與政策共同作為資源配置手段的互補性也將日益增強,與宏觀調控的內在沖突使得金本位不具備回歸的客觀條件。
4制度性缺陷使得金本位的“黃金時代”難以再現。歷史經驗和理論研究表明,金本位運行的穩健與否取決于其制度性基本規則是否得以普遍認同、貫徹和執行,即黃金的“自由兌換、自由鑄造和自由流動”。而在現在和可預知的未來,這一規則都很難再被嚴格遵守:首先,黃金真實價值的存在對規則本身就是巨大的挑戰,由于黃金等同于財富,流入相對于流出更易受到青睞,而一旦某些經濟體具有左右資本流動、抑制黃金流出的非常手段或是霸權力量,那么“自由流動”的規則將被違反,制度平穩運行的基礎將遭到破壞。事實證明,這種財富激勵導致的違規行為難以避免,Obstfeld的經典論文顯示,在1885年至1913年間,強大的英、法、德都通過大量經常項目順差從世界范圍內吸收黃金,其順差占GDP的比重分別高達4.6%、2.6%和1.6%。其次,信心缺乏背景中的博弈將使規則難以被整體所嚴格遵守。歷史比較顯示,古典金本位時代之所以比后來的金匯兌本位時代更加平穩,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前一階段市場對金本位的信心遠比后一階段強,而信心會促使不同經濟體不約而同地遵守規則,平等承擔起干預外匯、維護整個體系安全的責任。在信用體系如此健全的現在,很難想象市場會對金本位保有如同100多年前的普遍信心,在個體理性的驅使下,每個經濟體都有可能選擇“搭便車”而不主動遵守規則。此外,由于現有黃金儲備數量不同,金本位給不同經濟體帶來的潛在激勵也相去甚遠,根據IMF的最新數據,2008年9月全球黃金儲備為8.473億盎司,其中美國擁有2.615億盎司,歐元區擁有3.5億盎司,全球占比分別高達30.8%和41.3%,其他經濟體的占比總共不及30%,歐美借由高比例儲備將可能在復辟金本位的過程中獲得貨幣霸權,由此可能觸發的全球利益再分配勢必難以得到廣泛認同,如此背景之下,金本位有效運行依仗的基本規則不可能被普遍遵守。
總之,金本位已經作古,復辟金本位不僅違背了經濟、金融發展的客觀規律,在次貸危機背景下更是非常危險,國際貨幣體系的未來發展不可能再走這段回頭路。
二、單極還是多極
既然國際貨幣體系的未來發展不可能走金本位的回頭路,那只能在信用本位的框架內尋求變革。接下來的問題是,未來的國際貨幣體系需要幾個核心?一個,還是多個?在布雷頓森林體系和牙買加體系之中,美元都是貨幣體系的唯一核心,而次貸危機深刻動搖了美元的貨幣基礎,很多市場人士認為歐元將取代美元成為新的唯一核心。實際上,就國際貨幣體系的未來發展而言,歐元或其他幣種能否承擔唯一核心的職責并不是關鍵,最重要的是,一個有且僅有一個核心的國際貨幣體系是否適應經濟、金融發展變化的需要,單極體系是否具有穩定性?
支撐單極體系的是霸權穩定論(TheTheoryofHegemonicStability)。1971年,美國麻省理工學院自由派經濟學家查爾斯·金德爾伯格在其名著《蕭條中的世界:1929--1939》中首次提出這一理論,隨后該理論被羅伯特·吉爾平加以系統完善。在研究大蕭條的過程中,金德爾伯格認為大蕭條之所以演化為世界性的經濟危機,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當時沒有一個大國有能力或愿意承擔制止危機的主導責任,停止“讓你的鄰居當乞丐”的以鄰為壑的政策,特別是無人愿意充當最后貸款人,以阻止金融危機的急速蔓延。有鑒于此,金德爾伯格指出世界經濟必須有一個超級霸權大國作為“穩定者”(stabilizer),為全世界范圍內的剩余產品提供一個市場,保證資本的充分流動,并在銀行面臨危機的緊要關頭發揮救助作用。用他的話說:“兩次世界大戰之間歷史的主要教訓是,世界經濟想要穩定,就必須有個穩定者”。
隨后,金德爾伯格進一步發展了自己的觀點,認為不但危機時期需要一個穩定者,在正常時期也同樣需要一個穩定者。他還把穩定者的責任又增加了兩項:維持國際匯率結構和協調各國的宏觀經濟政策。另外,他還在第一項責任中增加了與別國分享短缺資源的內容。按照金德爾伯格的觀點,單一霸權國將為世界經濟提供稀缺的公共商品。他把各國的個體利益看作是私人商品,而把世界經濟的穩定視為公共商品,這種公共商品意指和平、開放的貿易體制、統一度量衡和固定的匯率等。在“無政府”的國際社會中,只有霸權大國才有能力提供公共商品,并通過主導性決策統一無序的分散性個體行為,讓世界經濟保持有序和穩定的發展態勢。
吉爾平等國際關系學者則豐富了霸權穩定論的體系,并將金德爾伯格的理論從經濟領域延伸至國際安全和軍事領域,逐漸形成了國際政治經濟學的一個重要流派,他們把霸權和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合作聯系起來,在理論和歷史經驗上尋求霸權和國際合作之間的相關性。吉爾平認為:“國際自由經濟的存在少不了要有一個霸主,歷史經驗表明,沒有一個占主宰地位的自由強國,國際經濟合作極難實現或維持,沖突將成為司空見慣的現象”。
從歷史的角度看,霸權穩定論存在于特定國際社會背景和世界經濟環境之中,隨著時代的變遷和次貸危機的爆發,這一理論在經濟領域的應用已經不合時宜,未來國際貨幣體系的長期發展方向將不可能是單極體系,原因有三:
其一,單極貨幣體系與世界經濟結構變化方向相矛盾,世界經濟結構在長期發展中日趨多元化,任何單一經濟體在經濟領域都難以具有絕對霸權地位,根據IMF的數據,新興市場經濟體和發達經濟體在影響力和重要性上的差距日益縮小,在1980年至2007年期間,新興市場經濟體GDP占世界GDP的比重經歷了“u”字型變化,從1980年的30.9%到1992年的16.5%,再到2007年的28%,新興市場占比先減后增;而從增速看,新興市場經濟體近十年來大幅超越世界平均水平,發達經濟體則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28年間新興市場經濟體的平均經濟增長率為4.22%,其中前20年平均增長率為3.37%,后8年為6.36%,增速不斷加快;發達經濟體28年問的平均經濟增長率為2.74%,其中前20年為2.82%,后8年為2.52%,增速有所放緩。
其二,單極體系本身存在較大缺陷。霸權國能夠提供稀缺的國際社會公共商品,引導政策博弈趨向協作,并化解局部金融風險的一個重要前提是霸權國尚有余力顧及全球,并在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整體利益優化。但一旦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爆發于霸權國,那么霸權國將難以擔負起維系體系運轉的責任,而且此時其個體利益體現在通過霸權來向外分散風險,這與國際金融和世界經濟全局穩定的整體利益存在巨大沖突,這種沖突一方面將導致危機從局部擴散到全局,另一方面也將深刻動搖霸權國的霸權地位。金德爾伯格始終強調“霸權國本身必須恪守自由主義的市場觀念”,而任何一個市場經濟體都不可能避免經濟周期的起伏,這就意味著霸權國的經濟基礎是極不穩定的,其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的協調也是偶然的、間歇性的,堅守同一個霸權并不能保證體系運行的長期有效。此外,霸權的階段性更替則不僅無法回避經濟周期帶來的影響,還可能導致更多的動蕩,并引致更大的成本。因此,從本質上看,單極體系不具備在長期內維持世界經濟秩序穩定的能力。
其三,單極體系的穩定作用并非不可替代。在非合作博弈的背景下,各自為政的個體理性往往導致集體非理性的“公有地悲劇”,霸權國的存在將改變博弈結構,并可能引導博弈均衡向集體理性的方向發展。但改變博弈結構并非只有引入強權這一種方法,通過建立協調機制加強個體間交流與談判,或者建立一些有實際效力的個體約束機制,博弈均衡也有可能發生優化。此外,在提供國際經濟社會的公共商品方面,依靠能力強化的國際性機構比依靠霸權力量更為有效,且帶來的負面影響可能更小。因此,單極體系對世界經濟和國際金融的穩定作用并非不可替代,在多極體系中加強制約機制建設并增強國際性機構的影響力,國際金融和世界經濟依舊能夠實現長期穩定。
總之,霸權穩定論已經不合時宜,單極體系難以擔負穩定世界經濟秩序的重任,其不太可能構成未來國際貨幣體系的長期發展方向。
三、多極還是多元
既然多極將構成未來國際貨幣體系的長期發展方向,那么下一個問題就是,這將是怎樣的一種多極?與前兩個問題一樣,答案還是非此即彼的兩個:簡單的多極或是復雜的多極。簡單的多極意指無秩序、無層次的多極,即各經濟體在多種核心貨幣間隨機取舍。
復雜的多極則代表一種有秩序、有層次的多極,即各經濟體根據地理位置、經濟開放程度、經濟規模、進出口貿易的商品結構和地域分布、國內金融市場的發達程度及其與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程度和相對的通貨膨脹率結成幾個不同的區域貨幣同盟甚至是成立統一貨幣區,而每一個特定貨幣區內的區域統一貨幣則構成了多極體系中的一極。
這種復雜的多極與蒙代爾的“金融穩定三島”具有較大相似之處,蒙代爾近年來一直提倡美元、歐元和亞元分別承擔起區域貨幣的職責并共同構成多極貨幣體系。但這種復雜的多極并不僅僅意味著多個統一貨幣區的并立,實際上,每個貨幣區就像是貨幣體系中的一個單位“元”,而這些單位“元”的核心,也就是各個區域貨幣本身又形成一個更高層次的“元”,這個高層次“元”也有一個核心,即一種類似于多極貨幣基金的世界性貨幣,就像是IMF特別提款權的加強優化版本。每個層次的每個“元”內部不僅固定匯率,生產要素順暢流動,并能夠實現宏觀政策的協調。理想狀態是,各個統一貨幣區內部政策較為統一,而高層次“元”又能通過國際性機構的制約實現各區域政策的整體協調,多層次的多極貨幣則能夠充分滿足各區域和全世界的各種貨幣需求。從這種意義上看,這種存在多層次內部制約和外部協調機制的復雜的多極可能就是國際貨幣體系的長期發展方向,即“多元”。
相比簡單的多極,“多元”具有兩大優點:一是層次性,簡單的多極只是一個平面,而多元則是立體的,區域貨幣是統一貨幣區內經濟、金融活動的貨幣核心,而以這些區域貨幣為基礎構建的世界性貨幣則是全球范圍內、統一貨幣區間經濟、金融活動的貨幣核心,對于整個全球經濟而言,以區域貨幣為基礎的世界性貨幣受各個區域經濟發展的影響,但任何一個經濟體、甚至是貨幣區的財政和儲備狀況都沒有絕對的決定力,這不僅避免了霸權帶來的非理性選擇,還減小了區域金融動蕩和經濟危機對整個國際貨幣體系的負面沖擊。二是秩序性,簡單的多極意味著任何單一經濟體在國際經濟、金融活動中都面臨著復雜、多變的貨幣選擇問題,全球性經濟、金融往來一團散沙,而多元則帶來了秩序性,對于同一貨幣區內的經濟活動而言,支付和結算僅涉及兩種貨幣的選擇(本區域貨幣和世界性貨幣),對于不同貨幣區間的經濟活動而言,支付和結算則僅涉及三種貨幣的選擇(各自的區域貨幣和世界性貨幣),而所有經濟體的儲備貨幣選擇也并非十分繁雜,僅需要在少量的幾種區域性貨幣(這些區域性貨幣大概有三到四種)和世界性貨幣間搭配和取舍。由此可見,簡單的多極和有層次、有秩序的多元之所以優劣相差甚遠,關鍵在于多元非常強調統一貨幣區的建設及其在世界性貨幣構建中的作用,由于新興經濟體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愈發重要,亞太地區的貨幣區域化發展以及更進一步的統一貨幣區建設尤為重要。
四、激進還是漸進
從以美元為核心的單極體系向多元化發展,國際貨幣體系的未來發展路徑可能有兩種風格:激進型或是漸進型。綜合歷史沿革、次貸現狀和未來要素,國際貨幣體系的未來發展不可能是激進型,原因有三:其一,美元不可能迅速退出歷史舞臺,從美元資產“絕對增持、相對減持”的趨勢和美元匯率“先揚后抑”的未來走勢分析,次貸危機雖然動搖了美元作為核心貨幣的貨幣基礎,但美元在危機時刻發揮的核心作用不減反增,在次貸危機平息之前,美元不可能被其他貨幣超越和取代,國際貨幣體系迅速拋棄美元的結果將是更大的混亂和更長的衰退,因此,多元化不可能迅速一步到位;其二,國際貨幣體系多元化的經濟基礎尚不牢固,由于新興經濟體和發達經濟體之間的差距尚大,世界經濟結構多元化的深遠發展還需要一個漸進過程,以其為基礎的國際貨幣體系多元化也不可能即刻實現;其三,多元化每一個單位“元”的建設都是漸進性的,區域貨幣聯盟的實現以及更高層次區域統一貨幣的誕生都需要經歷一個長期漸進過程,而國際性協調和制約機構的強化也需要較長時間,因此國際貨幣體系多元化不可能在短期內迅速實現。
一、充分利用WTO的規則。加大對長春農業生產的支持力度
(一)增加對農業科技的投入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各國農業發展的歷史表明,農業科學技術對于農業的發展起著重大的推動作用,是改造傳統農業、提高農業生產要素的品質、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的決定性因素。從長春市看,農業科研及技術服務設施的投入和建設,直接關系到農業增產潛力的開發。要保證農業的長期穩定發展,一要增加農業科研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改善農業科研工作的手段和條件,重點搞好農作物育種設施建設,建立起完善的以育種為主的農業科研設施。二要加大農業技術服務設施建設的力度,搞好市、縣、鄉三級農業技術推廣設施建設,改善工作手段和工作條件,以加快農業新技術新成果的轉化速度。三要增加農業科研和技術推廣經費,要保證農業科研和技術推廣費用不斷增加。四要對農民教育培訓進行投入。提高農民的科技素質主要是通過農業廣播學校、職業技術教育等,建立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民技術培訓。還要搞好科技示范基地建設,通過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設,讓農民親眼感受現代化科技,讓農民真正想干、愿干、積極干。農民是農業生產的主體,是農業科技應用和推廣的實施者,要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加強農業教育,增加農民科技培訓費用,努力提高農民的科技文化素質。
(二)加大對農業基礎設施的投入
繼續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投入。多年來,長春市農業生產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基礎設施還比較脆弱,抗災能力不強。近幾年水旱災害給長春市農業造成的巨大損失就說明了這一點。根據長春市水資源狀況和農業發展的需要,要本著科學開發和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開發地下水,蓄、引、提并舉,開源與節流兼顧,以打井和節水灌溉為重點,做到遇旱能灌,遇澇能排。要大力發展管道灌溉,積極發展噴灌、滴灌、微灌,提高農業水資源的利用率。實現農田水利化,關鍵在于增加投入。因此,必須多渠道增加農業投入,長期進行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全面加強以水利、生態為重點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農業信息工程建設的投入。長春市農村經濟信息網已經開通,各市、縣也要盡快建立相應的信息服務網絡;各鄉、鎮要建信息站;村要設立兼職的信息員。要加強市場信息、科技信息和生產信皂、的分析預測、規范運作程序,提高農業信息的準確性和權威性。通過信息,為農民和農業企業提供及時、準確、系統的政策、市場、技術等信息服務,引導農民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需求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利用國際國內互聯網,積極發展網上農業、網上交易。
(三)制定和完善農業法律、法規,給農業和農民以法律支持和保護
依法支持保護農業和農民,要清理和修改現有的法律、法規,使我們的法律法規能與WTO規則和國際慣例接軌。同時要加緊制定和出臺有關法規,建立既適應WTO規則、又能有效保護和促進我市農業發展的法律體系。目前,當務之急是要抓緊制定《長春市種子管理實施細則》、《長春市獸藥、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長春市農產品市場準人辦法》等地方法規和政府章程,盡快完善我市農業標準化管理方面的法律體系。
二、創新農業經營體系。提高農業經營主體的國際競爭力
(一)培育大規模、高起點的龍頭企業群體
入世后我們面對的經營主體是大型的跨國公司,因此,我們要創新我國農業經營體系,組建大規模、高起點的龍頭企業群體。龍頭企業要走大企業、大集團發展之路;龍頭企業要向規模化、專業化、系列化和標準化方向發展;龍頭加工企業要以提高農產品的科技含量和加工深度為主攻方向,由粗加工向精深加工、由單一產品向系列開發、由小規模生產向集約化經營、由低產高耗向高產高效方向發展,按國際標準生產營養食品、保健食品和方便食品。
龍頭企業要與基地和農戶結成緊密型的經濟利益共同體;要切實完善利益聯結和分配機制,使龍頭企業與基地和農戶結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經濟利益共同體,以保持龍頭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
國外實踐和經驗表明,只有把千家萬戶組織起來,實行產供銷一體化經營,才能形成國際競爭力。在國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承擔了生產、購銷等一條龍的任務,從而大大提高了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像美國的新奇士橙協會,由6500戶果農、61個包裝公司自發聯合,統一商標,統一價格。首批新奇士打人我國市場,就是由這個協會“包打天下”的。類似這樣的協會在美國就有上百家。所以,我們要借鑒國際的成功作法,以龍頭企業為主體,以廣大農民為基礎,盡快建立各類農業協會。協會要制定和執行章程,代表農民和企業利益,切實發揮職能作用。
三、以入世為契機,加快長春市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一)按照比較優勢的原則,調整農業生產結構
農業內部結構調整主要是穩定種植業,突出發展畜牧業,大力發展園藝特產和多種經營。特別是把發展畜牧業當作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重中之重。種植業結構調整:實現以糧食為主的糧經二元種植結構向糧經飼三元種植結構轉變糧食作物向優質化、專用化發展。壓縮普通玉米種植面積,增加專用玉米、綠色水稻和優質大豆種植面積。
經濟作物要重點圍繞薯類、瓜菜、果品、花卉苗木、優質煙葉、特種油料、藥材、食用菌等類上規模、上檔次、上水平。努力把我市建成全國最大的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我市蔬菜產業獲得了長足發展,生產規模不斷擴大,很多產品打人國際市場,入世給我市蔬菜產業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但目前看,我市發展蔬菜產業還需慎重。人世后為避免種糧受到沖擊,各地都在積極發展蔬菜生產。現在,蔬菜生產也出現了供大于求、價格下降的現象。比如,我國蔬菜出口總量持續增長,但貿易額卻沒有增加。因此,我們要以積極而又慎重的態度發展蔬菜生產。
飼料作物要重點發展高能量、高蛋白優質品種。現代三元種植結構排序是:飼料作物、經濟作物、糧食作物。把長春市建成現代化畜牧業大市.必須以發展飼料作物為戰略依托,積極引種飼料玉米、紫花苜蓿等高能量、高蛋白優質飼草,用優質青飼料作物替代以玉米為主的高成本精料和低養分粗料,降低飼養成本,提高畜產品質量。
畜牧業是現代農業的重要標志。我們要依托我市豐富的飼料飼草資源優勢和畜產品深加工能力.瞄準國內外中高檔消費群體市場,大力發展精品畜牧業,努力把我市建成現代化畜牧業大市。
長春市人均耕地資源有限,農村勞動力過剩,人世后土地密集型糧食產品缺乏競爭優勢,但卻為勞動密集型畜牧業提供了發展空間;我市畜牧業產值已達到了農業總產值50%,具有良好的發展基礎;德大、皓月成功地打人國際市場,為我市參與國際競爭取得了經驗;人世后糧食和飼料價格趨于平穩,為畜牧業發展提供了條件。因此,發展畜牧業是我市應對人世,推進農業現代化、國際化的戰略選擇;是調整農業結構,增加農民收入最現實、最快捷、最有效的途徑。
(二)大力發展農產品加工業,調整優化農業產業結構
長春市農村經濟結構層次低,主要是工業化程度低,農副產品加工業的發展滯后于農業和畜牧業的發展,整個農村經濟缺乏強有力的工業拉動,這也是我們與發達城市的主要差距所在。我市農產品加工轉化率低、農產品加工業規模不大、加工深度不夠。長春市的糧食加工轉化量僅占糧食商品量的25%,畜產品的屠宰加工量僅占肉類總量的23%,國外農產品加工轉化率大多在90%以上;從加工規模看,長春市年加工玉米60萬噸以上就是較大型的加工企業,而國外大型加工企業每天可加工1萬噸以上;從加工深度看,僅以玉米為例,美國以玉米為原料加工產品達4000多種,而長春市常見的僅幾十種。由此可以看出,長春市的農業資源優勢還沒有轉化為經濟優勢。從三次產業的內部聯系看,提高農業效益最終要靠農村工業化。沒有工業的拉動,糧食經濟搞不活,畜牧業也難以有更快的發展,大宗農產品就擺脫不了出賣原料的狀況;發展第三產業,從根本上說,也要依賴于工業的發展,工業化達不到一定程度,服務業是很難發展起來的。因此,突出工業拉動,加速農村經濟由農業主導型向工業主導型轉變,是長春市現階段結構調整的重中之重。
(三)加快發展小城鎮建設,調整優化農村社會結構
無論是產業結構的調整還是就業結構的調整。都不能就農業論農業,就農村論農村,而必須放眼于城鄉結合。農業是國民經濟的組成部分,農業結構調整必然受到宏觀經濟環境的影響。因此,對農業結構進行調整要內、外同時進行。外部調整主要是城鄉協調發展,提高城市化水平。城市化的加速推進是我國下階段推進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因。
加速推進城市化,不僅可以拓寬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渠道,而且可以有效地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使農業發展增強內在的活力。因此推動以城市化打頭的新一輪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勢在必行,這是區別于以往農村結構調整的最主要的特征。如果將農業結構的調整主要局限于農業,那就將使這一輪結構調整陷入困境。從我國現有的國情國力看要提高城市化水平,首先要大力發展小城鎮建設。要把發展重點放到縣城和部分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建制鎮,使之盡快完善功能,集聚人口,發揮農村地域性經濟、文化中心的作用。農民非農化,成為市民.改變農村社會結構,才能使農村經濟結構進一步優化。
2006年6月國務院在的《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其中把環境責任保險作為一個重點發展領域,這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2005年全國共發生環境污染與破壞事件1406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515(未包括松花江污染事故損失)萬元。這些損失關系到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世界上保險業發達的國家一般都通過環境責任保險來轉移這種風險。環境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從事保險單約定的業務活動導致環境污染應當承擔的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投保人以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的形式,將突發、意外的惡性污染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責任保險是保險業發展的高級階段,它是社會經濟和法律建設逐步發展完善的結果,也是保險業參與社會管理工作的直接表現。近幾十年來,責任保險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成為財產保險中的重要險種。美國的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占非壽險保費收入的50%左右,歐洲發達國家占35%左右。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5%左右(不含汽車責任險),相對于國際平均水平的10%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發展潛力很大,隨著科學發展觀的落實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推進,環境責任保險有著更大的需求。
一、我國開發環境責任保險的緊迫性
1.環境責任保險是保險公司新的業務增長點。國際保險發展的歷史表明,責任險的發展程度是衡量一國或地區產險業發達與否的重要指標,也是反映產險市場險種結構是否良好的主要參照。責任保險的發展水平是受國家經濟發展制約的,責任保險的需求與第二、第三產業的發展密切相關。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調整,第二、第三產業占我國經濟的比重正在不斷上升,環境責任保險在我國有著巨大的發展空間。目前傳統的有形財產保險市場趨于飽和,處在徘徊不前的狀態。隨著外資保險公司以各種形式進入中國并開始享受國民待遇,外資保險公司和中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中資保險公司在有形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開發達到了一定的深度和廣度,繼續開發的潛力有限,而國內環境責任保險市場還是一片空白,搶占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無疑將為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帶來新的契機。
2.政府減輕財政負擔。如果企業沒有通過環境責任保險轉移責任風險,在企業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國家必須承擔其社會管理職能,國家財政將會負擔最后的責任。2005年,全國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總額為2388.0億元,比2004年增長25.1%,占當年GDP的1.31%,達歷史最高水平,開發環境責任保險,將大大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
3.增加監督主體,加強對環境污染企業的監督。在開展環境責任保險的過程中,保險人從承保計算費率到理賠都是與災害事故打交道,通過掌握環境污染事件的統計資料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和研究;減少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頻率和損失的嚴重程度能相應的減少保險金的賠付,從而增加保險基金的積累和降低保險費率。保險公司從自身利益出發,也有加強防災防損工作的動力;保險人在對投保人進行檢查時發現有環境污染的隱患,可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方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消除措施,否則由此引起的保險事故帶來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保險人還可以采取差別費率和費率優待,對多年無賠付的投保人可采用優惠費率,對賠付記錄較多的投保人提高費率,以鼓勵投保人加強防災防損工作。通過開發環境責任保險,增加治理環境污染的參與主體,即保險公司。這樣有利于對環境污染進行積極、有效的監管。
4.保持企業經營的穩定。環境責任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我國生產力水平還不高,企業缺乏全面、系統的管理體系,造成環境質量的不穩定。隨著有關環境責任法律、法規的頒布,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環境責任訴訟案件將會不斷增加。當賠償責任巨大時,企業不僅可能被迫終止生產、銷售,而且可能面臨破產的危機。因此,企業要想提高承擔環境責任的能力,避免環境責任風險對企業經營造成的較大沖擊,投保環境責任保險是將責任風險轉移出去的最好的風險管理方法。此外,投保后的企業還可大膽引進新技術,開發新產品,增強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的能力,使企業生產經營得到穩定發展。
5.公眾環境維權的實現和社會穩定需要環境責任保險。賠償責任雖具有法律強制力,但是它并不能改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受害者所獲賠償額的多寡受到致害人經濟狀況的剛性約束,如果污染侵權企業不具有足夠的清償債務的能力,被侵害者將無法得到事實上的救濟。通過開發環境責任保險,集合多數經濟單位,建立保險基金,使受害人即公眾的利益在承擔環境責任的致害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時得到確切可靠的保障。如果民事賠償不能順利地履行,將會造成很多家庭和個人的焦慮和不安,甚至引發社會動蕩。環境責任保險保證了這種民事賠償責任的順利履行,維護了整個社會的穩定,具有很強的社會管理功能。
二、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實施油污損害的強制責任保險,作為締約國,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8條第2款規定,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應當持有有效的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另外,我國對于海洋石油勘探與開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作業者,已經實行環境責任強制保險。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的保險公司和當地環保部門合作推出了污染責任保險,1991年大連最早開展此項業務。后來沈陽、長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繼開展,但范圍不大,保險規模也很小,只有幾個或十幾個企業投保,且投保呈下降趨勢。有的城市由于沒有企業投保,已處于停頓狀態。總的來說,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試點是不成功的。就整個環境保護領域,還沒有建立起完整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也沒有關于環境責任保險的專門立法,目前我國開發環境責任保險存在很多問題:
第一,我國試點適用的是任意責任保險制度。在任意保險模式下,企業是否投保取決于其自身意愿,不具有強制性。而很多企業為了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造成短期行為,置環境損害于不顧,不愿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第二,保險責任范圍過窄。只把突發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將排污企業正常、累積排污行為所致損害以及污染所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損害排除在外。事實上,由于污染而造成民事賠償的不僅僅限于突發性污染事故,還同樣會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累積性污染事故。
第三,保險賠付率過低。在開始試點情況相對較好的初期,大連市1991年至1995年的賠付率只有5.7%,沈陽市1993至1995年的賠付率為零,遠遠低于國內其他險種50%左右的賠付率,而國外保險業的賠付率大多為70%~80%。保險責任范圍過窄,風險就相應減少,這是賠付率過低的直接原因,同時也使得企業不愿投保。
第四,保險費率過高。我國的污染責任保險費率是按行業劃分的,最低費率為2.2%,最高為8%,而其他險種一般只有千分之幾的費率。過高的費率使企業負擔過重,無法調動其投保的積極性。
第五,我國的環保法規不夠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再加上執法不嚴,對排污者客觀上沒有形成壓力。雖然污染環境造成了損失,卻很少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我國很多排污企業都是地方的利稅大戶,對當地的財政有重大影響,地方政府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往往對企業的污染行為網開一面,造成排污者很少有憂患意識,認為進行環境責任保險無關緊要。
三、我國開發環境責任保險的戰略選擇
1.在發展步驟上應采取分步走的策略,先承保突發性的環境侵權行為,待條件成熟時再承保持續性的環境侵權行為,通過漸進的方式構建我國二元化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就環境侵權而言,根據環境侵權的原因可以把環境侵權分為突發性的和持續性的兩種,突發性環境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偶然性,在事故發生前一般沒有明顯的癥狀,但一旦發生,就即時造成損害,受害人也能發現受害之所在,且能比較容易對損害作出認定;而持續性的環境侵權延續時間長,甚至是多種因素復合累積之結果,特別是在環境法律法規因遷就經濟發展和技術落后的現狀而放寬環保要求的情況下,其損害的發生往往存在著必然性、確定性。因此,侵權人和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發生的具體經過,常常缺乏深刻認識,以至于對侵權行為何時存在、侵權人是誰等問題難以認定,受害人更無從舉證。
2.在發展模式上建立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為主,任意性責任保險為輔的保險制度。由于環境損害原因的復雜性和承擔責任的特殊性,再加上各個國家不同的國情,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也呈現出不同的模式。國外較為典型的模式有三種:一是以美國和瑞典實行強制保險制度;二是以法國及英國等國家則以任意責任保險為原則的保險制度;三是以德國兼用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作為環境損害賠償的保障制度。政策性保險指一國政府基于政策性因素及目的所舉辦之保險,系屬強制性保險,多由政府制定法律為實施依據。決定某種風險是采取商業性保險還是采取政策性保險,取決于該種風險對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程度,以及在正常商業環境下承保該種風險的盈利程度。目前我國的環境侵權行為多體現持續性的特點,其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較大。所以,對于持續性的環境侵權,應通過國家的宏觀政策予以干預,采取政策性保險模式;而對于突發性的環境侵權,由于對侵權人、受害人損害程度的認定較為容易,對其發生的概率也容易統計,因此,對于突發性環境侵權行為的責任保險可以采取商業保險模式。在產生環境污染和危害最嚴重的行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如石油、化工、采礦、水泥、造紙、核燃料生產、有毒危險廢棄物的處理等行業。在城建、公用事業、商業等污染較輕的行業可以實行任意環境責任保險,是否投保取決于企業的自愿,因為這類企業是否投保,對企業和社會的影響都不會很大。
3.在保險范圍上以適度范圍為標準,因地制宜確定保險責任范圍與除外責任。我國環境責任保險正處在起步階段,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編制適宜的保險合同條款有相當的難度,因此保險人要嚴格限制責任范圍,對于被保險人的非正常生產活動、違反規范的行為以及故意行為所引起的賠償責任、預防性費用等都可列為除外責任。我國有些學者主張應該擴大環境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但從目前我國的污染現狀、保險業的發展水平和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環境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還是不能擴大,與其涉及許多險種在出險后無力賠償,倒不如在能力所及的范圍內為保護環境切實發揮點作用更為實際。當然,也不可走入另外一個極端,責任范圍過窄,對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轉移得太少,企業就沒有積極性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4.在險種設計中要避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我國目前的污染責任保險費率較高,污染責任保險費率是按行業劃分的,最低費率為2.2%,最高為8%,較其他險種只有千分之幾的費率相比,要高出好幾倍。如此高的費率,賠付率又低,企業根本就沒有投保的積極性。企業投保環境責任保險后,要制定相應的條款限制或降低被保險人的不誠實或欺詐行為。如限制保險責任范圍、明確除外責任、對被保險人的不誠實行為給予嚴厲經濟制裁等,以降低道德風險。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承保時要對投保企業進行檢查,嚴格估算企業的風險程度,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對確定損失概率及損失數額有意義的補充資料;保險人還要對被保險人的防災防損設備和措施提出建議。在合同有效期內,要監督企業的生產活動,提出避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措施。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應明確企業的責任程度,按照污染的種類和造成污染的原因確定不同的賠償數額,視其違背保險人提出的防污染措施的情況并決定制裁的措施。
5.在保險賠償限額上,實行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制。環境侵權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按照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理論,環境侵權人在追求經濟利益的活動中造成了環境和他人合法環境權益的損害,就應承擔賠償全部損失的責任。但是,在環境侵權責任保險中,在給予受害人賠償時,應實行責任限額制。環境侵權限額賠償原則是環境侵權責任保險限額賠償的基礎。在環境侵權中,環境本身所遭受的損失和由環境侵權所導致的受害人的財產、生命、健康和精神損失一般都相當巨大。如果讓環境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極可能使該侵權人陷入困境甚至走向破產,這不僅使受害人因侵權人破產而得不到全部賠償,也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基于促進社會發展、提高就業的考慮,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實行有限額的環境侵權賠償制。實行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制有利于促進投保人、受害人采取措施,減少環境侵權的發生及其損害的擴大。實行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制也有利于維持保險機構的清償能力,與普通的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相比,環境侵權責任險的保險利益則要復雜得多。保險人為了限制其責任承擔,在環境責任保險單中不得不使用“日落條款”,所謂日落條款,是指約定自保險單失效之日起最長30年的期間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通知索賠的最長期限條款。我國環境責任保險正處在起步階段,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編制適宜的保險合同條款有一定的難度,因此保險人要嚴格限制責任范圍,對于被保險人的非正常生產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故意行為所引起的賠償責任、預防性費用等都可列為除外責任。
6.對環境責任保險予以再保險。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的方式,部分轉嫁給其他保險人的一種保險方式。再保險是原保險人以繳付分保費為代價將風險責任再轉嫁給其他保險人(再保險人),在保險人之間進一步分散風險。對于環境侵權而言,由于環境侵權具有被侵害對象的廣泛性和環境侵權損害后果的嚴重性,所以,能否有效解決保險人的風險分散問題是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能否廣泛開展的關鍵所在。如果只由一家保險公司予以承保,有可能因為保險公司的規模較小或賠付能力較小,在危險發生以后出現賠付不了的情形。所以,承保風險的保險人為了防止自己承擔的風險過大,通過尋求其他保險人(再保險人)的方式來分散風險,這對于原保險人來說,可以避免所擔風險過大;對于再保險人而言,通過對原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予以保險,可以收取保險費,開展保險經營;對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險人分散了風險,在保險事故發生以后,可以獲得保險賠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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