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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屬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決定的,即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或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因此稅收籌劃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首先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合理預測籌劃成本和籌劃收益。所謂籌劃收益指的是納稅人因稅收籌劃而取得的稅收利益,通常是由于采取稅收籌劃方案而減少的稅收,而籌劃成本指的是因選擇籌劃方案而付出的額外費用或放棄其他方案的機會成本。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及特征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企業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前選擇和規劃,利用稅法給予的對自己有利的可能選擇與優惠政策,選出合適的稅收方法,從而使本身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的一種行為,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二)企業稅收籌劃的特征
1、政策導向性。稅收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國家的產業政策、生產規劃布局均體現在稅法的具體條款上。屬國家鼓勵的產業往往少征稅款;屬國家需要限制的產業,則大多加重征稅。而企業稅收籌劃,則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的,以稅法為依據,并在深刻理解稅法精神和有多種應稅方案可供選擇的情況下,做出繳納稅負最低的抉擇。
2、選擇最優性。因為企業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為此某項經濟行為,當稅法有兩種以上的規定可選擇時,或完成某項經濟活動有兩種以上方案供選用時,就存在稅收籌劃的可能。也就是說,企業稅收籌劃就是在若干方案中選擇稅負最輕或整體效益最大的方案。
3、事前籌劃性。稅負對于企業來說是可以控制的,也就是說,在應稅義務發生之前,企業就可以進行事先的籌劃安排。如可利用稅收優惠規定,適當調整收入和支出,對應納稅額進行控制等。這從稅收法律的角度來講,稅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從理論上講,應納稅額也應由法律明確規定,但目前法律所規定的卻僅僅是稅收要素,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基、稅率、稅收減免等,而無規定納稅人稅基的具體數額,這就給納稅人通過經營活動來減少稅基提供了可能。
4、成功性不確定。企業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先安排,涉及較多的不確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時,企業稅收籌劃的經濟效益也是一個預估的范圍,不是絕對數字。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盡量選擇成功概率較大的方案。
二、企業稅收籌劃風險
(一)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的定義。風險是預期結果的不確定性,風險不僅包括負面效應的不確定性,還包括正面效應的不確定性。稅收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決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結果同樣具有不確定性。稅收籌劃風險是籌劃結果的不確定性。風險管理中人們更關注的是風險的負面效應,即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因此,對稅收籌劃風險我們還可以這樣理解:稅收籌劃風險是納稅人的財務活動和經營活動針對納稅而采取各種應對行為時,所可能出現的籌劃方案失敗、籌劃目標落空、偷逃稅罪的認定及其由此而發生的各種損失和成本的現金流出。
(二)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產生的原因。對稅收籌劃風險成因及其防范進行研究,從而達到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減小風險損失,提高經濟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稅收籌劃風險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政策風險。政策風險是指稅務籌劃者利用國家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活動以達到減輕稅負目的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性。總體上看,政策風險可分為政策選擇風險和政策變化風險。第一,政策選擇風險。政策選擇風險,即錯誤選擇政策的風險。企業自認為所作出的籌劃決策符合一個地方或一個國家的政策或法規,但實際上可能會由于政策的差異或認識的偏差受到相關的限制或打擊。由于稅務籌劃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顯的時空特點,因此稅務籌劃人員首先必須了解和把握好尺度。第二,政策變化風險。國家政策不僅具有時空性,且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其時效性也日益顯現出來。
2、不依法納稅的風險。選擇納稅核算方法是進行稅務籌劃的重要手段,有時納稅核算方法從表面或局部的角度看是按規定去操作了,但是由于對有關稅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準,造成事實上的偷稅、漏稅、避稅,從而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如某服裝廠接受個體經營者代購的紐扣,由于未按要求完成代購手續,被稅務機關確認為接受第三方發票而受到查處就是一例。
3、信息風險。對于那些綜合性的、與企業全局關系較大的稅務籌劃業務,納稅人通常聘請稅務籌劃專業人士,如注冊稅務師來進行。在進行稅務籌劃的過程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往往會使稅務籌劃處于盲目狀態。如果稅務籌劃專業人士對納稅人了解不夠或者納稅人故意隱瞞有關信息,就會導致籌劃人員提出不當的方案,從而發生信息風險。
4、籌劃方案不被稅務機關認同的風險。進行稅務籌劃,由于許多活動是在法律的邊界運作,稅務籌劃人員很難準確把握其確切的界限,有些問題在概念的界定上本來就很模糊,比如稅務籌劃與避稅的區別等,況且各地具體的稅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稅收執法部門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可能導致納稅人實施的稅務籌劃方案不被稅務機關認同的風險。5、投資扭曲風險。建立現代稅制的一項主要原則應是稅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則,納稅人不應因國家征稅而改變其既定的投資方向。但事實上卻并非如此,納稅人往往因稅收因素放棄最優的方案而改為次優的其他方案。這種因課稅而使納稅人被迫改變投資行為給企業帶來機會損失的可能性,即為投資扭曲風險。這種風險源于稅收的非中立性,可以說,稅收非中立性越強,投資扭曲風險越大,相應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三、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的防范
針對上文提到的稅收籌劃風險,提出了以下防范措施:
(一)提高稅務籌劃的風險意識。確立法制觀念,認真選擇,避免籌劃手段選擇上的風險。稅務籌劃的規則決定了依法籌劃是稅務籌劃工作的基礎,嚴格遵守相關稅收法規是進行籌劃工作的前提,一項違法的稅務籌劃,無論其成果如何顯著,注定是要失敗的。這就要求企業自身應做到依法誠信納稅,辦理稅務登記,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核算系統,完整、真實和及時地對經濟活動進行反映,準確計算稅金、按時申報、足額繳納稅款,樹立風險意識。
(二)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密切關注稅收政策變化趨勢。由于企業經營環境的復雜性,稅收籌劃的風險無時不在。因此,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到籌劃方案的風險,然后再作出決策。即稅法常常隨經濟情況變化或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斷修正和完善,其修正次數較其他法律規范更頻繁。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收集和整理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其變動情況,及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化對企業涉稅事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立法宗旨,適時調整稅收籌劃方案,確保企業的稅收籌劃行為在稅收法律的范圍內實施。
(三)提高稅收籌劃人員素質。稅收政策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因此進行稅務籌劃就是要不斷研究經濟發展的特點,及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這也要求不斷增強籌劃人員素質,使他們對稅收政策有很好的了解,同時也可避免籌劃具體執行上的風險,這就要求籌劃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必須夠“專心”,一方面要提高籌劃工作的專業化水平,根據企業的經營規模和具體需求,專心培養使用或聘用專業化的籌劃團隊,優化籌劃隊伍的素質結構,使其能力得以充分發揮;另一方面要給予籌劃隊伍足夠的信任,盡量減少對籌劃具體操作的人為干擾,使籌劃人員能專心開展工作,從而將籌劃執行過程中的風險降至最低。
參考文獻:
[1]蘇強.企業稅務籌劃誤區及風險防范,蘭州商學院學報,2006.1.
二、稅收執法程序違法
所謂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所遵循的步驟、順序、方式及時限的總和。稅收執法程序違法的主要表現為:第一,省略步驟。即將必須的法定步驟予以省略。第二,顛倒順序。雖然執法人員履行了全部的執法步驟,但不按各步驟先后順序履行則構成顛倒順序的程序違法。第三,改變方式。例如,《稅收征管法》規定采取簡易保全措施的手段僅限于扣押,如果執法人員采取了查封或者凍結的手段,就構成了改變方式的程序違法。第四,超過時限,即未按法定的時限行使稅收執法權。
三、稅收執法侵權
基于現代法治理念,現行稅收征管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規范稅收征收行為,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近年來稅務機關在保護納稅人權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稅收執法侵權行為:一是對納稅人的參與權、知情權缺乏充分尊重。此外,稅務機關解答納稅人的咨詢還欠缺及時準確。二是回避權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實。三是侵犯納稅人的信賴利益保護權。具體表現在:對納稅人的同一行為,主管稅務機關和稽查部門往往意見不一,相互矛盾,使納稅人無所適從;對于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上級稅務機關在檢查工作時,往往以糾正錯誤為名進行“秋后算賬”,讓納稅人感到稅務機關出爾反爾,這既損害了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又影響了稅務機關的誠信執法形象。
四、稅收執法依據錯誤
一是違背合法行政原則要求,在稅收執法中,不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只依據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由于規范性文件對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而在行政訴訟中稅務機關存在敗訴的風險。二是法律適用錯誤。本應引用A法的有關規定,但卻錯誤地引用了B法的有關規定。三是條款引用“張冠李戴”。有的稅收執法人員,不懂得如何正確識別法律的條、款、項,導致具體法律條文引用錯誤.本應屬于“項”的規定,卻錯誤地作為“款”予以引用。四是忽視法律的立、改、廢。在稅收執法中,引用了過時的、已被廢止、撤銷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而未引用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五是違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作出了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處理、處罰決定。
五、稅務案件定性不當
一是違反稅權法定、法律保留和法律優位原則,當稅法無明文規定時,錯誤地采取了權力本位觀,作出了影響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決定。二是案件定性不準。例如,虛開發票偷稅行為,同時構成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和《稅收征管法》,根據規定,應按偷稅行為處罰,但執法人員卻定性為未按規定開具發票或者按偷稅和未按規定開具發票并罰。三是定性時未充分考量全案情況,作出了片面的認定。六、證據收集不充分、不合法
稅收行政執法證據指的是稅收行政執法主體在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措施和手段時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在日常稅收執法中,證據收集風險主要有:一是不收集證據,憑經驗執法。二是證據收集不充分或者違背證據的“關聯性”要求,所收集的證據與處理、處罰決定中闡述的違法事實不存在因果關系。三是證據收集方式不合法。四是先處理,后取證。在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后才補充收集證據。五是證據制作不規范,未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證據收集、制作的規范化要求。
七、自由裁量權濫用
現行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章賦予了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寬泛的自由裁量權。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稅收執法人員千差萬別,個人素質和價值取向的不同會導致對法律規范的理解偏差,從而產生自由裁量權濫用的執法風險。行使自由裁量權錯誤主要表現在:一是違反比例法則。即行政處理手段與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性不成比例,在稅務行政處罰上體現為違反“過罰相當原則”。二是有多種行政手段能達到行政目的時,采取了損害納稅人權益的方式。三是考慮了錯誤的和不相干的因素。例如,執法人員因納稅人陳述申辯而錯誤地認為納稅人態度不好,從而對納稅人實施了加重處罰。四是背離既定的慣例。五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未說明理由。當前,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普遍存在的問題是作出處罰決定沒有詳細陳述理由,即沒有對納稅人的違法行為、違法情節、方法和手段、社會危害程度、主觀惡性和陳述申辯內容等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因而,行政處罰決定讓納稅人難以信服。
八、行政復議處理不當
一是不作為。包括:無正當理由不受理,不審查、不答復,無正當理由超期不作復議決定、不在合理期限內確認復議擔保的效力性等。二是復議機關未全面客觀調查取證。僅從證明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角度收集證據。三是復議決定未準確告知申請人提訟的時間和具體對象,引發訴訟時效爭議。四是復議機關在避免當被告心理的驅動下,違法作出復議決定。
一、稅收執法風險的概念
所謂執法風險,就是具執法資格的國家公務人員在執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力或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行為執法或履行職責,侵犯、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給國家或人民群眾造成一定的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失以及應履行而未履行職責,所應承擔的責任。稅收執法作為國家行政執法的一部分,承擔著為國聚財,堵漏增收的重任。正是由于稅務機關是國家財政收支的關鍵部門,已越來越成為國家紀檢監察部門關注的對象。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健全,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如果我們的稅收執法人員不及時調整工作思路,轉變執法觀念,克服隨意執法的老毛病,就隨時存在著執法風險,小到經濟損失,大到觸犯刑律。
二、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意義
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意義就在于保障稅收執法部門有一個安全的稅收執法環境,起到穩定隊伍,增強凝聚力,提高戰斗力的目的,從而促進稅收工作效率,更好地維護稅法的尊嚴。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保障稅收執法安全的意義主要應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維護稅收執法人員的切身利益。如果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安全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今天這個受到紀律處分,明天那個受到法律制裁,將嚴重影響稅收執法隊伍的穩定,不利于各項稅收工作的開展。因此,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保障稅收執法安全是保護同志、穩定隊伍的基礎,是內樹正氣、外樹形象的關鍵。
二是樹立稅收執法機關的良好形象。如果我們的稅收執法人員能夠時刻保持執法風險意識,做到正確執法,文明執法,同時做好稅收服務,努力化解征納矛盾,不僅能夠降低執法風險,而且能夠很好地樹立自身以及整個稅收執法隊伍的形象。反之,如果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就會造成征納關系緊張,降低自身執法安全系數,增大執法風險,損害執法隊伍的形象,使稅收執法工作處于被動。因此,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保障稅收執法安全也是樹立稅收執法機關良好形象的根本。
三是確保稅收征管質量和稅收收入。如果稅收執法人員能夠始終保持執法風險意識,就能確保政令暢通,使各項稅收方針政策及規章制度得到很好地落實,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確保盡職盡責,應收盡收。
三、稅收執法風險的表現形式
一是執法不嚴被追究責任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不能嚴格依法治稅,執法隨意性大,疏于管理、、推諉扯皮、處罰不當、違法不究等行政不作為問題。如某稅收管理員在日常稅收管理中未深入實地進行稅源巡查,工作蜻蜓點水、敷衍了事,從而造成多起納稅人采取假停業、假轉非手段偷稅的事件,被群眾舉報后受到行政處分。
二是執法水平低引發執法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方面是部分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執法程序不清,使用稅務文書及引用法律條文錯誤,職責履行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粗心麻痹,工作不細致。如納稅人的稅款已繳納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卻未及時解除而造成執法過錯。又如某稅務所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一名稅務人員一時沖動拉下了動力電閘,使企業正常生產突然中斷而造成經濟損失,經行政訴訟敗訴而被判行政賠償。
三是執法腐敗,被處罰。主要表現為一些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淡薄,不嚴于律己,執法不公等問題。如某稅收管理員亂拿商戶的商品被舉報受到行政處分;又如某稅收管理員超標準收取稅務登記證工本費而被查處。
四是執法不文明引發執法風險。表現為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誘使征納雙方矛盾激化,惡化執法環境等問題。如原項城市公安局駐國稅局公安特派室干警李某在協助某稅務所工作時,因酒后出警被檢察機關查處。
四、稅收執法風險的類型
就稅收執法風險的類型而言,筆者認為,分為刑事責任風險和行政責任風險兩個方面。
(1)刑事責任風險
所謂刑事責任風險,就是指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較為嚴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對稅收執法人員而言,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執法行為主要有以下7個方面:
1、。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法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過去有“小小專管員,權力大無邊”的說法,就是納稅人對部分稅務干部越權執法行為的不滿意看法。這種行為目前在極個別同志身上仍然存在。
2、。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稅務人員一般是指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檢查納稅的情況,遇有征稅阻力不采取措施、不向上級報告等。這部分人往往因為缺乏一定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求上進,飽食終日,無所用心,馬虎行事。一時失足將造成千古恨。
3、索賄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受賄有大有小、有輕有重,利用職務之便,隨意索取納稅人錢物,有的甚至要人一條香煙、一雙皮鞋、一件飲料等,其結果就容易釀成大禍。這在一線執法人員中不敢說沒有。
4、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應移交而未移交的涉稅案件除了得到納稅人的好處不移交外,往往是因為納稅人認錯態度較好,并且愿意接受處罰或說情求饒等因素,使部分法律意識淡薄稅務人員認為,只要補稅、罰款能順利入庫便萬事大吉,容易放棄對這些犯罪行為予以嚴厲的法律制裁,以儆效尤。
5、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公安、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大量的涉稅案件證實,如果沒有稅務人員的參與或出謀劃策、,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農副產品收購發票、廢舊物資發票等行為又怎能輕易屢屢成功呢?其事實令人震驚,其教訓無比慘痛。
6、、不征少征稅款。是指稅務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納稅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不征少征。
7、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是指稅務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
以上這些錯誤的執法行為如果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或情節嚴重的,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風險。
(2)行政責任風險
所謂行政責任風險,就是指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較輕,尚未觸及刑罰,但應受到系統內部黨、政紀處分或經濟處罰的風險。因此,行政責任風險主要包括黨、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兩種類型。
1、黨、政紀處分。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5種形式。政紀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形式。
黨、政紀處分雖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風險,但卻足于影響個人的政治前途及人生命運。如有一位稅務干部,工作積極認真、工作業績也很突出,就在上級考慮擬對他進行提拔重用的時候,該同志卻不慎遺失了一份空白完稅證而受到警告處分,同時上級也取消了擬對他認命的決定。
2、經濟處罰
經濟處罰很簡單,就是讓出現執法過錯的人員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作為懲罰來刺激人員的工作責任心。近年來,國稅部門通過大量的工作實踐并依靠計算機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機制管人”措施。《全員崗位責任目標考核》和《稅收執法責任制》就是這套機制的核心內容。它通過對每一位人員及每一個崗位的合理劃分,明確了詳細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對照每一項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對工作任務的影響程度,設定相應的分值及款項。對應盡而未盡到的職責和未完成工作目標的人員給予相應的扣分扣款。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責任風險主要為政治風險和經濟風險。
五、執法風險產生的根源
一是政策因素引起的執法風險。政策性風險主要表現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級單位為了更好地落實好上級文件精神,往往都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這些辦法和規定雖然對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稅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卻忽視了對本系統人員的法律保護,一旦出了問題,也為司法機關追究稅務人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納稅評估方式,既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規范的操作規程,就是國家稅務總局臨時制定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強。各基層單位在實際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隱患較大。像納稅評估稅款的定性及入庫問題,在當前使用的“綜合征管軟件V2.0”中就沒有這一模塊,如果按“查補稅款”入庫,就變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報入庫,又變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稅務機關為了取得納稅人的配合,向納稅人宣傳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開展的一項優化服務措施,在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偷稅行為也不轉交稽查處理。又如稅務機關為了方便管理制定了各種納稅管理辦法,像《停歇業管理辦法》、《轉非、注銷管理辦法》等,這些在法律上應視同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發出的約束雙方的要約式行為,在實際執行中,稅務機關往往根據自身需要而隨意朝令夕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毀約。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解決,一旦被司法機關抓住把柄,就會帶來嚴重的執法風險。
二是內部因素引起的執法風險。一是稅收執法人員業務不熟,違反執法程序引起的執法風險。部分稅務執法人員不思進取,得到且過,不深入學習和鉆研稅收業務,不懂裝懂,憑感覺、憑經驗、憑關系執法而造成執法錯誤。二是稅收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執法質量不高。如制作稅務執法文書不嚴謹、不規范,使用文書或引用法律條文錯誤,執法中不注意收集證據或收集的證據證明力不強等,給行政相對人或司法機關追究留以口實。三是執法人員隨意執法留下風險隱患。如在進行納稅檢查或送達稅務文書時,因熟人熟臉而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為而產生的風險。如漏征漏管戶的管理跟不上。五是稅務人員、、帶來的風險。如不征或少征稅款,徇私出售發票,虛假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得了好處不移送達到刑事標準的稽查案件等。
三是外部環境導致的執法風險。這方面主要是來自地方政府對稅收工作的干涉。在當前各地都在努力發展經濟的大環境下,部分基層地方政府把依法治稅同發展地方經濟對立起來。為了招商引資,搞活地方經濟,私自出臺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干預稅收執法,然而出現問題以后還要稅務機關承擔責任。另外,稅收立法與我國法律體系之間仍存在不協調,使稅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不通暢,造成相關部門協稅護稅意識不強,影響了稅法的實施效力,容易形成執法風險。還有,隨著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使稅收執法風險的變數更大。因此,國稅部門在征管理念、執法體制、征管方式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仍需不斷改進和完善。
六、稅收執法風險的防范與化解
研究執法風險的目的就是為了防范與化解執法風險,從而有效保護執法人員的執法安全,全面提高執法效率。要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就必須圍繞著建立平安國稅、和諧國稅、陽光國稅、效能國稅而展開,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思想上高度重視,提高防范意識
各級稅務機關都要把防范執法風險、構建平安國稅切實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努力為基層執法人員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確保國稅人員的執法安全性。
(二)要摒棄“權治”思想,克服“人治”意識,強化“法治”觀念
稅務機關要強化對稅務人員的“法治”教育和“執法風險”的警示教育,不斷強化稅收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識,自覺地學法、遵法、守法,讓“法”深入人心,克服執法上的僥幸和麻痹心理。
(三)要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
一是要求稅務機關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針對本系統的每一個崗位制定出相應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及追究實施辦法,做到有章可循,理順執法規程。二是要求稅務人員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自覺依法行事,努力克服執法隨意性,盡力避免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從而提高執法質量,規避執法風險。
(四)要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一是稅務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時候要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與相關法律、法規發生沖突而引起的風險。二是稅務機關在制定內部規章制度的時候,不能拍腦瓜、想當然,而要經過認真的研究、充分的論證,切實注意對稅務干部的法律保護。三是稅務人員要盡力做好本職工作,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誤而引起的風險。四是稅務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避免因違法行政而引起的風險。
(五)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要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稅收執法人員就必須具備一定的,能夠正確開展稅收執法活動的綜合素質。這些素質包括正確的思想觀念,端正的工作態度,必要的法律知識,熟練的業務技能和計算機操作技術以及協調能力等。因此,稅務機關應統籌兼顧,有的放矢,有針對性的加強稅務人員的政治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盡可能地提高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
(六)要強化稅法宣傳,做好行政協調,力求社會廣泛支持,努力構筑稅務部門與社會各界及廣大納稅人的和諧關系
在稅收執法活動中,如果能做到讓納稅人或相關人員理解、支持、配合稅收工作,那么就會減少或降低執法風險,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稅收任務。要做到以上工作,稅法宣傳是必不可少的。多年來,稅務部門在進行稅法宣傳時比較注重縱向宣傳,即對納稅人的宣傳,忽視了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橫向宣傳。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有些工作如果得不到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得不到有關人員的理解,就很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動或僵局,這不僅不利于稅收執法工作的開展,而且會提高執法風險系數。因此,在強練內功的同時,做好稅法宣傳,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爭取社會各界對稅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構建平安國稅,創建和諧國稅,才能有效保障稅收執法和稅務干部的安全。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
風險投資在我國的發展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是在改革開放以后才發展起來的。1985年,中央在關于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對于變化迅速、風險較大的高科技工業可以設立創業投資給予支持”。同年初,選擇以深圳為代表的華南地域四個經濟特區作為第一批研究風險投資可行性的調研地。9月,第一家專營風險投資的全國性金融機構一一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中創公司)成立,1987年全國第一家風險投資基金在深圳成立。
90年代后期,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一批超大規模的風險投資基金開始形成。例如,經過近一年的調查與研究,中國國家科技部、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深圳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及國情證券有限公司聯合發起,于1997年12月決定成立“深圳科技風險投資基金”,該基金的規模為10億元。再如1998年10月28曰由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創立的“北京科技風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金為5億元人民幣。至1999年底,全國規模超過1億元的風險投資基金已經超過30個。
國外的風險投資資金也開始進入我國,例如,中外合資的“北京太平洋優聯風險技術創業有限公司(BPTV)”,它是美國國際數據集團所屬的美國太平洋技術風險基金會與北京市優聯科技發展公司共同創辦的。該公司擁有注冊資金1000萬美元,投資總額達3000萬美元。與此同時,我國一些企業也開始積極地引進外資,例如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最初是在吸引500萬港幣種子貸金的基礎上創立的,它經過長期準備與精心挑選,終于得到美洲銀行羅世公司、華登國際投資集團、艾芬豪國際集團等三家高科技風險投資公司的650萬美元新投資。
顯然,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發展是比較快的,它在促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立和成長方面起到積極作用。但是,我們也看到,我國的風險投資業只經歷了較短的發展歷史,至今尚處于初始階段,還無法獨立支撐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風險投資在發展中還存在大量的問題,其發展的主要障礙主要表現在:
1、風險投資資金來源不足。據統計,1990年我國科技成果轉化需要的資金總額為1257.3億元,而實際僅投入資金188.49億元,存在1068.8億元的缺口。
2、風險投資主體單一。目前,我國許多風險投資總會看到政府的身影,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者是帶有很明顯的行政色彩。
3、風險投資人才極度缺乏。搞風險投資既要有經驗豐富的風險資本家,又要有具備創新能力和創業管理能力的風險企業家或創業家。而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還是比較匱泛的。
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不利于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
風險投資的最明顯特征,即這種投資行為具有較高的失敗率。從一些發達國家的有關數據可以看出,它的失敗率平均在50%以上。例如日本,1983年所進行的26項重要投資中,有10項最后成功了,另外16項卻失敗了。另外根據美國權威雜志《風險投資期刊》刊登的研究報告中對1969年至1985年接受了風險投資的393家風險企業進行統計表明,有6.9%的風險企業當初的投資在回收時翻了10倍,而投資收不回來的企業占60%。
正是由于風險投資具有高風險性,收益很不穩定,與傳統投資相比處于不利的地位。而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卻不利于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從企業所得稅來看,主要存在兩個問題。首先,風險企業的無形資產(技術投入)投入比重大,資產更新換代的時間短,而當前折舊速度不夠快,往往是資產的自然壽命尚未到達就因為技術進步而不得不被淘汰。其次,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措施重產品和企業,輕研究開發過程,但風險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往往占企業支出的相當大部分。
2、從增值稅來看,生產型的增值稅不利于鼓勵投資。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通常是高科技企業,一般都是知識密集型企業,尤其是軟件開發行業的風險企業,其產品附加值高,銷售收入也較高,但由于它消耗的原料較少,而且由于技術轉讓費不能抵扣,所以風險企業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就低,因而事實上承受了比一股企業更高的增值稅負擔。
3、從個人所得稅來看,沒有年度抵扣制度,不利于發揮風險資金提供者的積極性。對于投資者來說,他們進行投資必然希望獲得一個較高的收益,而風險投資者的收益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有的年度可能會獲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則一無所獲,甚至要承受較大的虧損。而個人所得稅是累進的,并且沒有虧損前轉或后轉的條款,顯然這非常不利于風險投資者的經營,在他們獲得較高收益時,他們要承受較高的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在虧損時則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虧損的情形對于風險投資者來說又是經常發生的。而且,國家對高科技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我國應該制定促進風險投資事業的稅收政策
從理論上講,稅收政策的制定者在設計稅收制度時,必須考慮稅收的兩個基本原則,即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筆者認為,從稅收原則的角度出發,我國應該制定促進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它既有必要性又有現實可能性。
前面已經討論,風險投資由于它獨有的特征,使得它在稅收負擔方面與傳統投資相比處于不利的地位,即處于劣勢地位。而通過對它實行稅收上的優惠政策,讓政府也分擔部分投資風險,這顯然可以降低風險投貿的風險程度,從而使風險投資的競爭條件有所改善,使之與其他類型的投資處于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下。從這個意義上說,對風險投資實施稅收激勵措施具有必要性,它有利于維護稅收的公平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收制度的設計應該有利于提高資源在全社會配置的效率,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即通過稅收的征收,引導或促使資源從低效率部門流向高效率部門,并促進人們更有效地利用現有資源,積極探索開發新資源,以此提高全社會的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的進步。對風險投資實施優惠的稅收政策,可以促進風險資金的形成,推動對高科技企業的投入,加快高技術成果的轉化,從而可以把資金引導到效率更高的部門,提高整個社會的效益和效率,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所以,從稅收效率的原則來看,對風險投資實施稅收激勵措施是可行的。
我國促進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措施選擇
既然對風險投資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既有必要性,又是切實可行的,那么,我們究竟應該采取什么樣的稅收激勵措施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首先,企業所得稅應當給予風險投資適當的優惠。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它直接關系到企業凈收益的多少,影響著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終結果。風險投資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活動,其收益也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在對風險投資適當給予企業所得稅上的優惠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允許接受風險投資資金的企業在計提折舊時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高新技術生產部門是風險投資的主要對象之一,它們所采用的生產設備及技術更新速度大大高于傳統生產部門,經常在它們的自然壽命結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對于這類資產應當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以支持其技術發展。2、允許把風險投資的損失直接用于抵減其他投資的資本利得。風險投資發生虧損的情況是很常見的,這項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風險投資的風險,有利于增強風險投資者進行投資的愿望和信心。3、對風險投資者實行再投貿減免。也即如果風險投資者把從其風險投資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風險投資,則這部分收益應當免征所得稅。從理論上說,這項措施可以促進新風險投資行為的發生,加速風險投資資金積累。4、適當降低風險投資企業的所得稅邊際稅率,或者實行所得稅的適當減免。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許多國家已經實際采取了該項措施,例加瑞典的稅收改革之一就是實行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其減免總額達到股東所獲股利的70%,減免額最高達到70萬克郎。這樣做可以鼓勵小企業支付股利,從而促進小企業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業吸引權益資本的可能性。
其次,結合風險投資企業及被投資企業的特征,應當改革當前增值稅的征稅方法,即由生產型增值稅改革為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把購入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額作為進項稅額去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收入型增值稅則允許隨著固定資產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稅額納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而消費型增值稅則允許把購入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額一次性地用于抵減當期銷項稅額。顯然,消費型增值稅對于新企業和生產設備更新速度快的企業來說是一個有利條件。這也有利于扶持風險投資的發展,因為風險投資企業大多投資于那些高技術產業,相對而言,它們所投資的企業一般都是比較年輕的企業。由此可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可以促進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加速生產設備更新,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從而鼓勵風險投資行為的發生。
再次,促進風險投資行為還要注意發揮風險投資資金提供者和管理者的積極性,這主要從個人所得稅上入手。為了確保風險投資者不至于在稅收上處于劣勢,可以采取一種求平均的方式,即對于投資于風險行業所取得的收益,在每年年末按其實際收益適用稅率預交個人所得稅,然后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確定該期限內每年的平均收益,并根據這個平均收益選擇適用的邊際稅率.按照該稅率計算出風險投資者在此期限內(投資期限內)應該繳納的稅款。假設該稅為B、而投資者實際已繳納的稅款為A,比較B與A,以此來決定是否應當對投資者退稅或補征稅款,若B大于A,則應當對其退稅,反之則應當補稅。而對于投資管理者,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其實也在進行投資,只不過他們所提供的不是貨幣資金,而是人力資本,他們代表了一種先進的管理理念,體現了管理技能與資金的結合,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對其進行扶持的,因此,對他們的個人所得也應該適當照顧,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促進他們更好地進行風險運營,具體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提高他們的免征額,或者專門為他們制定一個減稅條款,降低其所得適用的邊際稅率。
對促進風險投資稅收政策措施的效應分析
那么,對風險投資實施稅收優惠,將會產生什么樣的結果呢?我們不妨以個人所得稅為例來分析一下實施這些稅收優惠措施的效應。
我們現在假設有一個風險投資者,其擁有的資金總額為Q,市場利率為r,稅率為t,他們可以投資于三個方案,其投資項目稅前收益的概率分布情況如
A方案相當于進行儲蓄,B方案是一般性的投資方案,而c具有風險投資的特性。該投資者投資于A,B,c方案,稅前收益的期望值都為r,(A方案顯然是r,而對于B方案,為:
-r×15%+O×20%+r×35%+2r×40%=r,對于C方案,為:一2r×20%十(-r)×40%十O×O十r×5%十2r×5%十5r×15%十6×15%=r)
可以看出,這三種投資方案的稅前預期收益率相等,但我們接著再考慮稅后的情況,則會發現c方案將處于很不利的地位。由于現行個人所得稅一般沒有虧損后延的做法,所以這三種方案的納稅情況加下表2:
從表2可以看出,投資于方案A,該投資者預期繳納的稅收頗為Qrt,投資于方案B,該投資者預期繳納的稅額為Q(O.35rt+O.8rt),而投資于C方案,預期繳納的稅額為Q(O.O5+O.1+O.75+O.9)rt=1.8Qrt。顯然,C方案明顯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而且,如果我們注意到絕大多數國家奉行的都是累進的個人所得稅制。則這種稅收上的不利地位將會更加突出。如果不給予其一定的稅收方面的優惠。顯然,任何理性的投資者都會把資金從這種方案撤出,造成大量類似c方案的投資項目不能獲得足夠的資金,不利于新興企業的成長與發展。
而扶持新興產業,尤其是高科技產業,是大多數國家的一貫做法。從稅收方面,我們前面已經說過,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來彌補這種不平等的狀況。假設我們對高風險產業實行減稅的政策,減稅率為50%,則經過計算后,可知C方案應納稅額將降為O.9Qrt,此時c方案在稅收上不僅沒有處于劣勢,還擁有一定程度上的優勢。就一般情況來說,任何產業都會經歷產生、發展、成熟和衰弱四個階段,從此意義上說,風險投資行業目前可以被歸入處于發展階段的行業,它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尤其是在以高科技為競爭基礎的當今,它的發展對于國民經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應該對其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因此,對c方案實行減半征收后,稅收負擔為O.9Qrt,這在短期內可能被看作是產生了新的不公平(不考慮到實際中的累進稅制,情況也許未必如此),但從長期的產業發展計劃來看,這其實是符合公平原則的,因為所謂公平并不是平均主義,對弱者的扶持就是對強者的激勵,只有采取相應的支持策略,才會有更多的弱勢產業成長為強勢產業。
另外,從表現來看,對c方案實行減稅后,國家就會減少從類似c的產業中獲得的稅收收入,便如本例中該投資者所交納的稅收額將會減少0.9Qrt,但注意到長期的效應,我們就會發現情況就未必如此了,假設實行優惠措施后,該投資者的經營積極性被充分調動起來,他的投資資金迅速成長為3Q,那么盡管稅率下降為以前的50%,但稅額反而多于減稅之前的稅額。因此,對c方案實行一定稅收優惠措施,從長期來看,并不會導致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
總之,一系列實踐和理論證明,稅收激勵措施對風險投資行業有重要的促進作用,至少它可以使風險投資相對于其他類型的投資而言不會處于不利的地位,并使之在“公平的基礎上”競爭。許多發達國家從相關的稅收政策方面給予了風險投資一定的優惠,我國也應及早重視和完善有關的稅收政策。
注釋:
①見《風險投資:理論、政策、實務》第217頁經濟學出版社99年12月黃寶印等著
②《風險投資和中國經濟建設》《中國對外貿易》99年第5、6期作者:張海燕
②《資本利得—一無原則的稅種》《稅收譯叢》99年第5期羅寧、杜毅輝譯
參考資料:
王峻峰主編:《風險投資:實務與案例》,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
Venturecapital作者:MIKE·Wright
Ken·Robbiel994
BuildingEuropeanVentures編者:SUE.BIRIEY1995
從認識上進行統一,站在思想上的高度來重視每一項工作是做好各項工作的重要前提。大量的事實充分證明,一些腐敗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其主要的關鍵就在于監督內控上的不力。必須要讓全體稅務干部夠能夠認識到加強稅收執法內控機制建設是基于在現實中對干部實施保護的需要,是加強監督的需要,通過對稅收執法失誤、行政管理腐敗行為進行有效的防止、糾正或回避,更好的起到保護、愛護干部的作用,改變少數國稅干部,把接受執法監督當成一種負擔,把監督看作是對自己的不信任,自覺不自覺產生的抵觸情緒轉化為積極的、歡迎姿態。[2]其次是必須要能夠充分認識到稅收執法內控機制是保障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能夠正確貫徹執行的重要途徑。然后,必須要能夠充分的認識到建立稅收執法內控機制,是保證稅務部門健康有序的發展和自我完善的重要方法。任何事物都有一個產生和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并完善的過程,稅務工作也是如此,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稅收執法內控機制,及時的糾正工作中出現的偏差,認真分析研究并找出行政執法行為中的普遍存在的問題,及時建立起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才能保證稅務部門健康有序的發展和自我完善。
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稅收執法風險控制防范體系
稅收執法風險指的是稅務機關在實施稅收管理、稅款征收、行政處罰等各種稅收執法過程中,因其執法行為被認定是違法或犯罪而遭到追究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的可能性。如今,隨著納稅人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和外部監督力度的不斷增強,稅收執法風險也是日益凸顯,這就使得防范稅收執法風險成為了必要。要想防范稅收執法風險,不僅僅要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的、完善的稅收執法工作機制,對稅收執法的外部環境進行不斷地改進,不斷地增強稅收執法人員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還必須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稅收執法監督制約機制。要建立起一個多部門參與,各部門協同一致的監督制約體制。要樹立起“事前防范為主、以事中化解和事后補救為輔”的觀念[2],并積極的對各種稅收法律風險進行評估、控制、監控與處理。要加強對稅收執法過程中的稅收執法風險的高發環節實施監控,對那些可能會發生的稅收執法違法行為和執法過錯進行提前預警,并以此來增強對稅收執法風險控制。同時還應該要以稅收執法崗責體系為基礎,并根據各種職能需求進行能分離和制約,明確稅收執法每個環節中執法人員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他們行使執法權的具體方法、步驟、時限等,并且還必須要進一步明確稅收執法權的行使界限,要盡可能的減少自由裁量權行使空間,以此來防止各種越權執法或濫用執法權的行為,并要及時的發現并修補稅收執法中可能出現的漏洞。
三、建設高素質執法監督隊伍,充分發揮各級監督部門糾錯防偏、防微杜漸的職能
二、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預警系統構建
根據前述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預警指標風險分數值的映射原則,將每一個預警指標實際值按照其所處風險區間的不同映射為相應的分數,再根據各預警指標對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的貢獻權重(即運用AHP得到的指標權重),計算出各年度的綜合評價分數,據以建立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綜合評價函數。其中,R代表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綜合評價分數,Xij代表第i類風險因子第j個指標的風險映射分數值。與此同時,由于各風險預警指標借助0分、1分、2分、3分的指標分值表示其風險運行狀態,因此,地方財政收入風險最終加權得分仍可采用0分、1分、2分、3分反映其不同的風險區間。本文設定1.5分為輕警和中警之間的界限,兩兩分數之間的區間就是每一運行狀態的風險綜合評價分數區間。為了更直觀地反映地方財政收入的風險狀況,分別用不同的燈號表示不同的風險區間,如表4所示。
三、2006~2013年遼寧省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的實證分析
在選取《遼寧省統計年鑒2013》及《2013年遼寧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預警指標數據的基礎上,將各預警指標值經過指數化處理后得到的風險分數值代入公式(1)中,運用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預警系統對遼寧省2006~2013年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進行分析,得出遼寧省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的綜合評價結果,如表5所示。綜合評價結果顯示,遼寧省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除個別年份外基本處于輕警區間且屬于輕警偏下的狀態,總體可控。從地方財政收入風險因子的角度分析,規模因子的風險值偏高,這主要基于兩點原因:一是財政收入增長率的變動較大,此與經濟形勢的變化密切相關;二是財政收入占GDP比重的變動較大,從2006年的8.79%上升到2013年的12.34%,且呈現逐漸上升趨勢。但就全國范圍而言,遼寧省財政收入占GDP比重還是處于偏低水平的。從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預警指標的角度分析,不難發現有三個預警指標值的變化趨勢比較明顯(如圖2所示):一是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這一點前面已經提到。二是增值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從2006年的15.21%下降到2013年的6.85%,呈現逐漸下降趨勢。這主要源于我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以及2009年轉型的正式實施引起增值稅收入的不斷減少,進而引發遼寧省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的不斷增加。三是營業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從2006年的25.12%下降到2013年的19.63%。盡管遼寧省第三產業的增長速度較快,但由于產業結構的不合理,第三產業占GDP的比重總體仍呈現下降趨勢,這必然導致以此為稅源的營業稅收入的減少。
稅收管理員是指稅務機關從事稅源管理和納稅服務的稅收行政執法人員。為推進依法治稅,切實加強對稅源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自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起實施稅收管理員制度以來,稅收管理員在稅收管理中的作用得到了強化,“淡化責任,疏于管理”的現象得到有效緩解,稅收征管的質量、效率、稅源控管力度得到進一步提升。在稅收管理員制度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由于經營形式的多元化、稅源管理日趨復雜,以及受傳統管理理念、稅收管理員素質、行政管理體制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現行稅收管理員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為更好地適應當前稅收征管工作,筆者結合對吉林省國稅局2008年度稅收征管審計調查的有關情況,就稅收管理員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想法。
一、現行稅收管理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管理員日常事務性工作較為繁雜
在基層稅務部門,稅收管理員的日常工作包括了戶籍管理、催報催繳、欠稅管理、納稅評估、稅法宣傳、發票管理、金稅專票協查、稅控裝置管理、信息采集等內容,幾乎覆蓋了除受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違章處罰、減免稅和稅務稽查以外的面向納稅人的所有涉稅事宜。日常事務性工作的增加,使稅收管理員面臨較大的工作壓力,造成稅源管理的重點不突出,稅收管理員的主觀能動性得不到充分調動,影響了稅源管理的質量和效率。以吉林省國稅局為例,該局雖然制定了《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但由于工作績效考核尚缺乏客觀的評價標準,基層稅務人員“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的現象仍未得到根本轉變。
(二)結合稅源特點實施分類管理不夠深入
在稅源管理工作中,基層稅務部門的分類管理不夠細化,沒有很好地結合轄區納稅戶生產經營規模、性質、行業、經營特點、企業存續時間和納稅信用等級等要素以及不同行業和類別企業的特點,實施科學合理的分類管理,部分稅收管理員的經驗特長、專業特長沒有得到有效發揮。特別是對那些經營規模較大、會計核算復雜、利潤形成隱蔽以及納稅信用等級較低的企業,實施專業化、有針對性的重點管理做得還不到位。
(三)管理幅度過大,征稅成本過高
目前,在稅源管理一線執法的稅務人員較少,實施稅收管理員制度必然導致管理幅度過大。如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稅局的總納稅人有2800多戶,但稅收管理員僅30多人,平均每人分管近100戶,若要管好,難度顯而易見。從征稅成本看,目前,我國的征稅成本幾乎是美國的l0倍。要實現精細化管理,則需要增加稅收管理員的數量,從而增加管理成本,而這顯然與國家實現征管目標的前提相悖。
(四)保姆式管理并未廢除,激勵機制尚未建立
稅收管理員擔負著對納稅企業進行日常的納稅管理、催報催繳、納稅輔導等多項職責,并且還要對所管理的事及管戶負全責。一方面,這種管理方式與專管員制度下的保姆式管理沒有大的差別;另一方面,現行稅收管理員制度下,沒有設立相應的獎優懲劣機制,使稅收管理員制度難以達到預期目的。
(五)稅收管理員與稅務機關的法律責任風險加大
稅收管理員每完成一項工作都要給相關職能部門和納稅人出具稅務文書。這種稅務文書導致稅收管理員要承擔納稅人管理方面的責任。假如納稅人在其財務、納稅等方面采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那么稅收管理員出具的文書則存在不真實等問題,稅收管理員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稅務機關也可能會有連帶責任。仔細分析,問題的癥結在于稅收管理員制度還是建立在對企業直接“管”的基礎上。
二、進一步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構想
(一)完善稅收管理員的概念
稅收管理員應擴大概念的外延和內涵,外延方面不僅僅基層稅務部門的稅務人員是管理工作員,每一層級的稅務人員都是稅收管理員;內涵方面不僅是管理,而應該是管理與服務并重,這里的服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服務,而是要讓納稅人遵從稅收法規的服務。按照稅收風險理念,作為一名稅務人員,每個人都有采集納稅人涉稅信息的職責,真正形成稅收管理團隊去應對納稅人群體;讓一些管理能力強的稅務人員去處理復雜稅收事項,將無差別的對納稅人平均管理轉變為有針對性地加強對特定的納稅人管理。
(二)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總體思路和總體目標
明確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總體思路:在全員管理的框架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依托稅收基層管理平臺實行層級和崗位之間的考核評價體系、管事和管戶相結合的執法與服務并行,形成“全員管理、專業評估、重點稽查”的稅收風險管理團隊。稅收管理員從層級上應分為總局、省、市、縣、基層五級;從每個層級的崗位分工上應細化為:風險采集、納稅服務、稅源調查、綜合管理、稽查監督等崗位。
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總體目標是要建立一種日常管理和專項評估相結合、分戶管理和綜合管理相結合、全程管戶和環節管事相結合的系統管理模式。也就是要推行適度的專業化管理,合理分解稅收管理員的管理事項,將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政策執行情況的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收風險識別以及一些重點涉稅事項的調查等交由專職管事人員負責。同時,專職管事人員要將在分析、評估、重點涉稅事項調查中獲取的信息及時反饋給稅收管理員,由稅收管理員進行跟蹤監控;稅收管理員也要結合日常管理,將發現的疑點及時交給專職管事人員作為分析的依據。
(三)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原則
推進稅收管理員制度落實和完善工作,應遵循管戶與管事、管理與服務、屬地與專業、集體履職與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原則。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將稅收管理權分成若干個環節,分解到不同的崗位,通過流程控制,建立起各個征管業務崗位之間相互銜接和相互監督的征管工作機制,其核心為權力的分解、過程的控制和崗位的制約。分解權力并不等同于弱化責任,要堅持強化稅收管理員的管戶和管事的責任,明晰哪些事情是以管戶的形式出現的,哪些是以管事的形式出現的,通過強化責任,促進征管質量的提高和稅源管理能力、遵從服務能力的提高。
由于稅收管理員是稅收征管的重要抓手和載體,人數眾多,并且有相關的管戶責任,必然會帶來“管戶責任”的執法風險。而一些行政執法的監督部門在監督稅收行政執法過程中,也以此為依據,追究稅收管理員的行政執法責任,這在基層實際工作過程中也屢次出現。因此,在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過程中,要堅持規避風險的原則,對稅收管理員的工作事項進行梳理,減少不必要的簽字等執法風險的事項,同時在管戶上采取集體履職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等方式,弱化個人管戶的概念,在管事上采取交叉執法等方式規避稅收執法風險。
三、進一步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手段
(一)合理劃分稅收管理員的基本工作職責
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要合理劃分管戶制稅收管理員與管事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明確各自的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管戶稅收管理員是指以特定納稅人為管理對象,以特定納稅人的日常涉稅事項管理、納稅服務為主要職責的稅收管理員。管事稅收管理員是指以不特定納稅人的重點事項和一次性(或偶發性)重要涉稅事項管理、納稅服務為主要職責的稅收管理員。具體可以有以下幾種分類方式:
1.按事項分類。管戶制,指稅收管理員以劃定的特定納稅戶為管轄對象,以特定納稅人的稅源管理、納稅服務等為主要職責。管事制,指稅收管理員不以特定的納稅戶為具體管轄對象,而是以不特定納稅人的特定涉稅事項作為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的主要職責。管事與管戶結合制,指納稅人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中的日常涉稅事項由管戶的稅收管理員承擔,納稅人的稅收分析、稅源監控、納稅評估等專業涉稅事項由管事的稅收管理員承擔。
2.按級別分類。國家稅務總局級稅收管理員負責特大型企業、企業集團的稅源監控及特定事項的稅收風險應對;省級稅收管理員負責省級大型企業、企業集團的稅源監控及特定事項的稅收風險應對;市級稅收管理員負責市區重點稅源、五級風險企業的稅源監控及特定事項的稅收風險應對;縣級稅收管理員負責全縣重點稅源、五級風險企業的稅源監控及特定事項的稅收風險應對;基層稅收管理員負責規定區域內的稅源監控及一般事項的稅收風險應對。
3.按崗位分類。風險采集崗,負責日常管理和接收的各種信息,在發現納稅人有涉及稅收風險的可能而計算機又不能自動提取該風險信息的情況下,進行手工錄入異常信息的內容并提交給納稅人所在稅務機關綜合管理崗審核。風險采集為全員采集,對一些特殊任務的風險采集由特定人員采集。納稅服務崗,負責向納稅人進行稅收政策解讀及納稅人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的各種涉稅事項,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稅務總局規范性文件另有明確規定外,統一由辦稅服務廳受理、辦理、傳遞與反饋。稅源調查崗,負責轄區內納稅人的基礎信息的核實、優惠、認定信息的核查、一般涉稅風險的識別與應對、稅收政策和宣傳解讀。綜合管理崗,負責特定納稅人、特定事項的涉稅風險的識別與應對,監控和縮小納稅人納稅遵從偏離度。稽查監督崗,負責追補沒有遵從稅收法規的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提出稅收管理建議,并對上一環節的稅收管理人員從管理能力、廉潔自律方面實施監督。
(二)合理優化稅收管理員人力資源配備
稅收管理員可按“稅收風險分析、專業納稅評估、大企業的風險監控應對、中小企業的行業性風險監控”等類型配置,也可按行業、產業類型、規模配置,還可聘請“院校管理學者、行業管理大師、標準認證專家”或其他有效方式成立管理員專業管理團隊。從事稅務工作的人員結構應為:行政機關20%左右,稅收服務廳15%左右,稅收管理員65%左右,其中,調查核查人員為30%,納稅評估人員為20%,稅收稽查人員為15%。
稅收籌劃屬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決定的,即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或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因此稅收籌劃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首先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合理預測籌劃成本和籌劃收益。所謂籌劃收益指的是納稅人因稅收籌劃而取得的稅收利益,通常是由于采取稅收籌劃方案而減少的稅收,而籌劃成本指的是因選擇籌劃方案而付出的額外費用或放棄其他方案的機會成本。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及特征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企業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前選擇和規劃,利用稅法給予的對自己有利的可能選擇與優惠政策,選出合適的稅收方法,從而使本身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的一種行為,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二)企業稅收籌劃的特征
1、政策導向性。稅收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國家的產業政策、生產規劃布局均體現在稅法的具體條款上。屬國家鼓勵的產業往往少征稅款;屬國家需要限制的產業,則大多加重征稅。而企業稅收籌劃,則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的,以稅法為依據,并在深刻理解稅法精神和有多種應稅方案可供選擇的情況下,做出繳納稅負最低的抉擇。
2、選擇最優性。因為企業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為此某項經濟行為,當稅法有兩種以上的規定可選擇時,或完成某項經濟活動有兩種以上方案供選用時,就存在稅收籌劃的可能。也就是說,企業稅收籌劃就是在若干方案中選擇稅負最輕或整體效益最大的方案。
3、事前籌劃性。稅負對于企業來說是可以控制的,也就是說,在應稅義務發生之前,企業就可以進行事先的籌劃安排。如可利用稅收優惠規定,適當調整收入和支出,對應納稅額進行控制等。這從稅收法律的角度來講,稅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從理論上講,應納稅額也應由法律明確規定,但目前法律所規定的卻僅僅是稅收要素,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基、稅率、稅收減免等,而無規定納稅人稅基的具體數額,這就給納稅人通過經營活動來減少稅基提供了可能。
4、成功性不確定。企業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先安排,涉及較多的不確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時,企業稅收籌劃的經濟效益也是一個預估的范圍,不是絕對數字。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盡量選擇成功概率較大的方案。
二、企業稅收籌劃風險
(一)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的定義。風險是預期結果的不確定性,風險不僅包括負面效應的不確定性,還包括正面效應的不確定性。稅收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決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結果同樣具有不確定性。稅收籌劃風險是籌劃結果的不確定性。風險管理中人們更關注的是風險的負面效應,即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因此,對稅收籌劃風險我們還可以這樣理解:稅收籌劃風險是納稅人的財務活動和經營活動針對納稅而采取各種應對行為時,所可能出現的籌劃方案失敗、籌劃目標落空、偷逃稅罪的認定及其由此而發生的各種損失和成本的現金流出。
(二)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產生的原因。對稅收籌劃風險成因及其防范進行研究,從而達到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減小風險損失,提高經濟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稅收籌劃風險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政策風險。政策風險是指稅務籌劃者利用國家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活動以達到減輕稅負目的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性。總體上看,政策風險可分為政策選擇風險和政策變化風險。第一,政策選擇風險。政策選擇風險,即錯誤選擇政策的風險。企業自認為所作出的籌劃決策符合一個地方或一個國家的政策或法規,但實際上可能會由于政策的差異或認識的偏差受到相關的限制或打擊。由于稅務籌劃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顯的時空特點,因此稅務籌劃人員首先必須了解和把握好尺度。第二,政策變化風險。國家政策不僅具有時空性,且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其時效性也日益顯現出來。
2、不依法納稅的風險。選擇納稅核算方法是進行稅務籌劃的重要手段,有時納稅核算方法從表面或局部的角度看是按規定去操作了,但是由于對有關稅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準,造成事實上的偷稅、漏稅、避稅,從而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如某服裝廠接受個體經營者代購的紐扣,由于未按要求完成代購手續,被稅務機關確認為接受第三方發票而受到查處就是一例。
3、信息風險。對于那些綜合性的、與企業全局關系較大的稅務籌劃業務,納稅人通常聘請稅務籌劃專業人士,如注冊稅務師來進行。在進行稅務籌劃的過程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往往會使稅務籌劃處于盲目狀態。如果稅務籌劃專業人士對納稅人了解不夠或者納稅人故意隱瞞有關信息,就會導致籌劃人員提出不當的方案,從而發生信息風險。
4、籌劃方案不被稅務機關認同的風險。進行稅務籌劃,由于許多活動是在法律的邊界運作,稅務籌劃人員很難準確把握其確切的界限,有些問題在概念的界定上本來就很模糊,比如稅務籌劃與避稅的區別等,況且各地具體的稅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稅收執法部門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可能導致納稅人實施的稅務籌劃方案不被稅務機關認同的風險。
5、投資扭曲風險。建立現代稅制的一項主要原則應是稅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則,納稅人不應因國家征稅而改變其既定的投資方向。但事實上卻并非如此,納稅人往往因稅收因素放棄最優的方案而改為次優的其他方案。這種因課稅而使納稅人被迫改變投資行為給企業帶來機會損失的可能性,即為投資扭曲風險。這種風險源于稅收的非中立性,可以說,稅收非中立性越強,投資扭曲風險越大,相應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三、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的防范
針對上文提到的稅收籌劃風險,提出了以下防范措施:
(一)提高稅務籌劃的風險意識。確立法制觀念,認真選擇,避免籌劃手段選擇上的風險。稅務籌劃的規則決定了依法籌劃是稅務籌劃工作的基礎,嚴格遵守相關稅收法規是進行籌劃工作的前提,一項違法的稅務籌劃,無論其成果如何顯著,注定是要失敗的。這就要求企業自身應做到依法誠信納稅,辦理稅務登記,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核算系統,完整、真實和及時地對經濟活動進行反映,準確計算稅金、按時申報、足額繳納稅款,樹立風險意識。
(二)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密切關注稅收政策變化趨勢。由于企業經營環境的復雜性,稅收籌劃的風險無時不在。因此,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到籌劃方案的風險,然后再作出決策。即稅法常常隨經濟情況變化或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斷修正和完善,其修正次數較其他法律規范更頻繁。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收集和整理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其變動情況,及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化對企業涉稅事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立法宗旨,適時調整稅收籌劃方案,確保企業的稅收籌劃行為在稅收法律的范圍內實施。
(三)提高稅收籌劃人員素質。稅收政策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因此進行稅務籌劃就是要不斷研究經濟發展的特點,及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這也要求不斷增強籌劃人員素質,使他們對稅收政策有很好的了解,同時也可避免籌劃具體執行上的風險,這就要求籌劃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必須夠“專心”,一方面要提高籌劃工作的專業化水平,根據企業的經營規模和具體需求,專心培養使用或聘用專業化的籌劃團隊,優化籌劃隊伍的素質結構,使其能力得以充分發揮;另一方面要給予籌劃隊伍足夠的信任,盡量減少對籌劃具體操作的人為干擾,使籌劃人員能專心開展工作,從而將籌劃執行過程中的風險降至最低。
參考文獻:
[1]蘇強.企業稅務籌劃誤區及風險防范,蘭州商學院學報,2006.1.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
什么是“納稅籌劃”?到目前為止,還難以找到一個非常權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義,但其定義至少應表述出以下幾層意思:一是納稅籌劃必須是不違反稅法的;二是納稅籌劃是事先進行的計劃;三是納稅籌劃的目的應是納稅人稅收負擔的最小化。
有關“納稅籌劃”的概念,國內外的學者也有相應的論述:
國際財政文獻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IBFD)在其《國際稅收詞典》(IBFD:InternationalTaxG1ossary,Amsterdam1988)中對納稅籌劃是這樣表述的:“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經營和私人實務的安排以達到減輕納稅的活動”。
美國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與別人合著的《會計學》中講道:“人們合理而又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盡可能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納稅籌劃……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稅收是納稅籌劃的目標所在”。另外,他還講道:“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的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的少繳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納稅籌劃”。
張中秀在其主編的《公司避稅節稅轉嫁籌劃》一書中從“納稅籌劃”所包含的方法上給出了納稅籌劃的定義。他指出:“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非違法的避稅方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以及稅負轉嫁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的行為”。可以用公式表示:納稅籌劃=避稅籌劃+節稅籌劃+轉嫁籌劃。
綜合以上幾層意思,我們可以對“納稅籌劃”下這樣一個定義:納稅籌劃,又稱稅務籌劃、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安排的過程。企業納稅籌劃主要是基于這樣一個意圖,就是站在納稅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謀求最大限度的“省稅”。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目標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是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后實行的,它把原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統一起來,形成了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它克服了原來按企業經濟性質的不同分設稅種的種種弊端,真正地貫徹了“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實現了稅制的簡化和高效,并為進一步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1、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根本目標是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有效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關鍵問題,是正確定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目標。納稅籌劃目標,是指通過納稅籌劃要達到的經濟利益狀況。它決定了納稅籌劃的范圍和方向籌劃策略,是納稅籌劃應當首先解決的關鍵問題。因此,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目標應定義為:在法律認可且符合立法意圖的范圍內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這種定位,既克服了節稅目標的狹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圖的避稅問題,是企業定義其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目標的正確選擇。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派生目標是涉稅零風險
如果說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第一個目標,那么,實現涉稅零風險就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第二個目標,也是稅后利潤最大化這一稅收籌劃根本目標的派生目標。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中,為了實現日常稽查涉稅零風險目標,企業必須要強化其內部管理制度,尤其要著重健全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創造平穩、有序的內部稅收籌劃環境,以備順利通過稽查部門的日常檢查。由于目前我國企業對稅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著稅收風險較高的問題,所以稅收籌劃需要把規避稅收風險、實現涉稅零風險納入進來。這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更具有實際操作意義。
三、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根據我國稅法法規的相關規定中對稅率、減免內容、法定扣除項目等的一系列規定,主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稅務籌劃:
1、合理利用企業的組織形式開展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合并后,遵循國際慣例將企業所得稅以法人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標準,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獨立核算的標準不再適用,同時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匯總到總機構統一納稅。不同的組織形式分別使用獨立納稅和匯總納稅,會對總機構的稅收負擔產生影響。企業可以利用新的規定,通過選擇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企業從組織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兩種選擇論文提綱怎么寫。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需要由總公司承擔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企業采取何種組織形式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機構盈虧、分支機構是否享受優惠稅率等。選擇方案具體見表2-1。
表2-1 分支機構組織形式選擇方案
稅率選擇
優惠稅率
非優惠稅率
盈利
子公司
分公司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 稅務風險 策略
房地產企業成立的那天開始,就已經存在稅務風險。隨著我國稅務制度的發展與完善,當前稅務風險存在于房地產企業的各個經營環節中,也逐漸成為企業必須重視的部分。基于稅務風險的本質來分析,主要是我國稅收制度與企業納稅之間存在的差異,而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不可預見的損失。稅務風險會給房地產企業帶來很多后果,直接體現在房地產企業會支付一大筆資金用于繳稅與罰款,而這筆資金會一定程度影響到房地產企業的正常運作,導致房地產企業的資金流比較緊張。另外,稅務風險的存在還可能會讓房地產企業失去享受某些指定政策的機會,較為常見的是:一般納稅人資格、一般發票開具資格、享受稅收優惠資格等等,而這些資格對于房地產企業的發展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另外,稅務風險的存在還可能為房地產企業帶來一定程度的法務風險,無論什么企業一旦涉及到法律上的問題,就必然會影響其正常經營活動的開展。最后,稅務風險的存在還可能影響到整個房地產企業的信用與聲譽,房地產企業必然會涉及到各大銀行、供應商等等,而這些合作企業必然因為企業的信用問題而不愿繼續合作。由此可見,稅務風險對房地產企業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基于這些影響度,房地產企業也必須加強對稅務風險的科學管理,對稅務風險進行合理規避。筆者結合自身工作經驗,嘗試性提出房地產企業規避稅務風險的一些策略,如下:
一、建立管理稅務風險的專設機構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多達十余項,包括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契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等,貫穿土地競拍、前期準備、項目開發、房子銷售、后期物業管理整個過程。難怪房地產行業流傳著“房地產每個毛孔都含著稅”。同時房地產交易金額比較大,繳納稅款的金額也很大,不同算法對稅額的影響也很顯著。根據相關統計報告顯示,2010國民稅收收入為77390億,同年真正的房地產稅收收入為17025.8億元,占22%,2011年全國稅收收入增長超過1/4是房地產行業增加的,說明房地產行業的整體稅率偏高。目前,中國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銷售收入5%繳納營業稅,按應納稅所得額的25%繳納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率為30%到60%的。總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負擔較重,因此需要建立專門管理、應對稅務風險的專設機構,而且還必須明文規定房地產旗下所有涉及到稅務的工作都必須由專門的機構進行處理,盡力為企業打造一個科學合理的涉稅事務專業化處理流程,最大限度保障相關業務的實效性、準確性與客觀性。稅務管理機構的規模需要根據房地產企業的實際業務規模與實際要求來進行規劃,針對大企業來說,推薦設置稅務管理部,而且需要配置專業能力與責任心都比較強的人才來進行管理與實施。房地產企業根據實際的需求,來確定其規模的大小,中小型可以設立稅務管理科。企業可以通過稅務管理機構來有效管理稅務風險,并且可以及時全面的獲取與稅收相關的優惠政策,更重要的是通過專業機構可以加強與當地稅務機關的溝通與聯系,這樣便能幫助房地產企業對稅務風險進行更好的規避。
二、對稅務風險控制活動進行規范
稅務風險涉及到的控制活動主要是指企業管理層對稅務風險的識別與應對。房地產企業相關經營活動能否正常穩定的開展,是由控制活動的質量來決定的,由此可見,對房地產企業實現戰略目標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控制活動具體由一系列流程、授權、分權以及集權等等環節與制度構成的。《大企業稅收風險管理指引(試行)》也指出:企業需要在考慮稅務風險管理成本效益的基礎上,來對稅務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設計,主要從這些環節入手,例如:風險評估辦法、應對策略、流程處理等等,進而制定出能夠對稅務風險進行有效應對的內部控制機制,進而一定程度上規避房地產企業可能會面臨的稅務風險。
案例:青島國際輕紡城擁有一塊土地500畝,擬轉讓其中的400畝,另外100畝建寫字樓自用。青島政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擬收購其土地并為輕紡城建設寫字樓。
稅務風險管理措施要注意取得政府收回土地的文件和相關合同、協議和單據,作為稅務處理的依據。土地儲備中心、青島政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輕紡城簽署“拆遷補償費協議”,同時,輕紡城與甲公司“委托代建協議”,寫字樓以輕紡城名義立項、報建,所有與寫字樓有關的建造成本單據抬頭必須開給輕紡城,由青島政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單獨裝訂憑證(先預計拆遷補償費,支出時沖減),竣工決算后,整體移交給輕紡城,由輕紡城做固定資產管理,同時輕紡城給青島政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出具拆遷補償費收據,青島政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憑政府收回土地文件、拆遷補償合同、拆遷補償費收據確認拆遷補償費出讓金、拆遷補償費、稅費共同構成400畝地的成本。根據財稅[2004] 134號,為取得土地支付的全部對價,包括出讓金、拆遷補償費、農民安置費、青苗補償、市政配套費,均作為契稅稅基,青島政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辦理土地證時要先預估這些費用。
三、重視建立企業稅務風險防范管理體系
房地產企業如要真正實現科學規避稅務風險的目標,建立企業稅務防線防范體系是重要的實施手段。房地產企業需要根據實際的經營狀況,并且結合《大企業稅收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當中的一些規定,進而構建相關稅務信息的傳遞渠道與溝通制度,要收集、處理、傳遞信息的責任真正明確到每一個崗位上,建立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管理責任制度。通過這種方式將責任進行劃分,不僅能保障房地產企業稅收管理相關工作能夠一一落實,其中相關工作的實際完成情況也能實現有崗可查,更重要的是保障房地產企業的管理層能夠及時獲得涉稅信息反饋,第一時間發現問題,并采取應對措施進行改善。例如:土地增值稅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利用這個優惠政策對土增稅進行籌劃,可以利用銷售定價臨界點籌劃法,就是建立一個計算模型,計算出房屋定價,使得增值率控制在上述20%以內,這樣也能很好的規避稅務風險。
又可以做好營業稅策劃,例如:合作建房。一方提供資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共同建造房屋的行為。合作建房有純粹“以物易物”和成立“合營企業”兩種方式。成立合營企業,雙方風險共擔、利潤共享。提供土地使用權一方符合營業稅法中“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規定,故不必繳納營業稅。通過合作建房的方式將營業稅策劃工作做好,有利于規避營業稅務風險。
四、加強內部審計與自查
房地產企業稅收風險管理的內部監督通常由內部審計與自查兩個部分組成。通過內部審計與稅負自查相關工作的開展,房地產企業能有效提升涉稅事務的處理質量,能夠合理保障房地產企業安全納稅,有助于降低稅務風險率,有效規避稅務風險。具體來講,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房地產企業需要堅持定期對涉稅業務進行審計與自查,若是發現有問題的環節要針對性進行改善與糾正。而針對一些階段性涉稅的工作。可以以統一檢查或者專項審計等等方式,例如:一些專業性或者規模較大的涉稅業務,可以請專業稅務機構來進行指導,進而提升房地產企業管理稅務風險的水平。例如:融資階段。融資階段的稅收籌劃應該做好以下的風險管理: 首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意識到利息費用雖然有稅遁的優勢,但是過重的負債也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財務風險,房地產企業在利用稅遁優勢時應該考慮到最優資本結構的問題; 其次,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盡量向金融機構貸款,雖然現在銀行對房地產的貸款限制越來越多,但是為防止稅務機構對于超額利息的剔除,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是要向正規的金融機構貸款,比如說向非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是不允許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過程中作為扣除項目的。
我國在 2009 年 5 月由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就企業防范、評估、應對稅務風險所涉及到的各項工作作出了詳細的規范和闡述。從客觀的角度來看,當前稅法體系還存在一些漏洞,很多辦稅環節還停留在比較粗略的條例框架之下,當然稅法體系的不健全也會造成政策的真空地帶與更大的彈性空間,而這種尺度不好把握,很容易給房地產企業帶來稅務風險。基于這樣的背景,房地產企業要與當地稅務機關加強溝通,要及時全面的了解相關稅收政策,要善于聽取相關部門的建議與提醒,這樣才能保障房地產企業對于稅法的理解與稅務機關保持一致,進而更好的規避稅務風險,降低稅務風險所帶來的損失。
參考文獻:
內部控制是一個企業實現戰略目標的一種手段,在企業內部管理監控體系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于很多企業來說,企業內部控制已經很熟悉,它已經充當著企業防范風險舞弊的一面“防火墻”。但是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起著一個重要成分的稅務內控,卻還沒有得到相應的重視。伴隨著我國稅收環境的不斷改善,國內很多企業整體的稅負在逐年的下降,稅負的下降給企業帶來諸多實惠的同時也導致了企業的稅務稽查風險也越來越高。這種外部稅務環境的變化對企業稅務內控水平提出了相應的要求。要求企業在加強內部控制的同時,更要防范稅務風險的意識,應將稅務內部體系融入到企業整體內控體系中。
一、稅務內控的背景、定義和目標
稅務內控已經逐步走入人們的視野,并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心和注意。作為企業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的―稅務內控,業界對此還沒有明確的定義,我國學者普遍認為稅務內控是由企業的董事會、管理當局和企業的全體員工共同實施的,旨在保證企業實現“在防范稅務風險的基礎上,創造稅務價值”這一最終目標的一整套流程、規范等控制活動。從稅務內控的定義中可以得出:企業實施稅務內控的最終目標有兩大類:一是防范稅務風險;二是創造稅務價值。
二、房地產企業構建稅務內控體系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房地產企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支柱產業,房地產稅收收入也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逐年增長,成為國家稅收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當今政府對房地產業的宏觀調控影響下,政府部門(尤其是稅務管理的部分)對房地產業的管理日漸嚴格。自2002年起,房地產企業一直被國家稅務局列為當年度稅收專項必檢的對象。并且公眾目前普遍認為房地產企業偷漏稅現象特別的嚴重,這也說明了目前房地產企業涉稅風險很高。
首先對于國家來說,從2006年開始,國家逐步加大了對房地產行業宏觀調控的力度,比如限購令、銀行加息等政策的出臺,2011年密集出臺的調控政策已經對整個房地產市場產生了較大的影響,限購城市成交量普遍同比下降,房價下調的趨勢已從一線城市向二三線城市全面蔓延。但是整個房地產行業的稅收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中還是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建立有效的稅務內控體系有利于引導房地產行業健康和諧的發展,對整個金融系統和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其次對于企業自身來說,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保證企業高效率地實現其經營目標。一方面成立稅務管理部門進行稅務內控管理可以使企業進行整體涉稅事項布局,合理安排稅務事項處置,并利用相關稅收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納稅籌劃,節約稅收成本,實現企業稅后收益最大化,創造稅務價值。另一方面可以經得起稅務機關的納稅檢查、避免稅收處罰、形成良好的企業形象和信用評價。另外企業稅務內控機制紊亂會導致企業稅務風險的產生。稅務內控制度不健全或者涉稅事項處理的不正確都可能產生重大的稅務風險。企業能否進行有效的稅務內控管理會直接影響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納稅風險評估、檢查,進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三、構建適合房地產企業稅務內控體系的方法
為了盡可能的規避稅務風險,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價值,房地產企業應該在深入學習和研究《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等文件的基礎上,積極探索適合本企業的稅務內控管理實踐,現結合所學知識,提出幾點房地產企業建立稅務內控體系的方法。
(一)為了提高企業稅務內控管理水平
應在財務管理部門下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部門,即使沒有能力設立專門的部門,也應設立專人專崗來負責企業具體的稅務管理工作,并明確稅務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涉稅崗位不單單指稅務申報的人員或者財務人員,還包括與公司稅收緊密聯系的其他部分人員(如業務、采購部門)還應當有房地產公司領導層的支持。稅務管理的職責包括:稅務申報數據核算、填制申報,發票使用管理情況,稅務風險事項分析、評估、處置和監督;收集并整理分析財政稅收政策的最新變化,確定與房地產企業相關的有效涉稅業務信息;對各業務部門進行一定的稅務指導,杜絕經營過程中潛在的稅務風險;積極參與公司投資、籌資等方面稅務管理討論,并能提出有效的稅務評價意見。
(二)對各環節的風險管理流程進行控制
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是一種防范性的控制機制,是企業防范風險的基礎,也是企業防范風險的前提。內部控制制度包括為企業保證企業正常運作、規避和化解風險等一系列的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作為內部控制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要進行稅務內控管理,就必須要建立科學的內部涉稅事物管理組織。還要加大稅務工作事前籌劃過程的控制力度。實現每個企業流程稅務價值的最優化。房地產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各個涉稅環節的風險點進行評估、控制,建立一套完整的風險控制體系,通過這些體系的有效運行,對涉稅風險進行有效控制,最終達到控制涉稅風險,創造稅務價值。房地產企業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業務環節,開發建設環節主要涉及土地增值稅;交易環節,即房地產企業的銷售環節,涉及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多個稅種,是房地產企業涉稅最多的環節;保有環節,即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或以房地產入股聯營分得利潤,這個環節所涉及的主要有房產稅、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費、企業所得稅等。
(三)建立健全企業內部風險匯報制度
風險匯報,是包括匯報制度和匯報標準這兩個方面。它的主要作用是在于能明確各級涉稅人員的責任,提高房地產企業對涉稅風險的反應速度。匯報制度,涉稅內控人員要以公司管理者的角度,分析公司稅務情況。一些重大的涉稅事項的確定,是很難一概而論的。必須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分析。一般而言稅務的檢查、籌劃、重大涉稅合同、重大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稅額超過萬元以上的涉稅風險等都屬于必須的匯報事項。匯報的標準決定了各部門涉稅人員如何進行匯報,是一個流程標準的問題。方便于匯報文本在不同的部門、不同的人員簽字流轉中能得到統一理解。譬如,稅管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問題一定要及時匯報,并且已標準化的內部文本進行簽字流轉。稅務主管再與其他部門人員協商糾正那些不合理的處理方式。如果存在較大稅務風險,那么他應該向他的主管部門領導進行溝通交涉,并向公司高層領導進行匯報。
(四)建立內部稅務風險測評制度
所謂建立風險測評制度,就是從房地產管理的角度對稅務風險測評進行明確的制度。并將其作為房地產企業日常管理的一部分。
一是要提高每個員工的風險控制責任感和敏感度。這一點可以通過加強培訓來實現,尤其對涉稅業務崗位、生產經營人員進行基本稅務知識的培訓,使其對涉稅風險有全面認識和深刻理解,同時培養端正的風險效益觀。
二是各涉稅部門應當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對本部門的業務進行涉稅風險評估,對于存在的風險應當及時整改,消除風險,對于可預見的將要發生的風險可以合理規避,防患于未然。
三是稅務風險測評制度要根據稅收政策的變化,房地產內部管理體系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另外即使設計了清晰的目標和措施,但是由于相關部門和人員的不理解,可能會導致責任人不能有效的執行,實施的效果將會大打折扣,所以,信息的交流和溝通對整個納稅風險管理工作來說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房地產企業各部門、房地產企業和其他企業以及公司和稅務機關之間都要加強信息交流和溝通,特別是要加強和稅務機關的友好聯系,同時對風險管理結果進行分析,并做好下一步的納稅風險預測。
四、結束語
以上是本人結合房地產公司的行業特點和涉稅事項以及內控體系的流程提出的幾點適合房地產企業稅務內控體系構建的方法,希望對房地產企業構建完整、系統高效的稅務內控體系和對房地產企業防范涉稅風險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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