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法寶代表人:
被申請人:,姓名,民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區 樓 室。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 人仲案字[2012]第 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時,違反法定程序,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鐘勞人仲案字[2012]第2號仲裁裁決書顯失公正。為此該裁決符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申請撤銷條件,故特現提出申請撤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辯論和質證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員作出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為,裁決書中所稱的“本委調查收集的證據,公司提交區勞動監察大隊年檢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對這份關鍵證據,仲裁員在取得后未由申請人進行質證。更未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即直接用此證據做為判決根據。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沒有對該份證據進行證據,沒有在取證后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申請人沒有對該份證據質證和發表意見,仲裁員又未對該證據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導致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1) 該份證據公司提交給區勞動監察大隊年檢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資 薪金收入明細表,是申請人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表格直接抄送給勞動監察大隊的。工資一項,該表格中并沒有結構分項,只有總數。根據該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發放了爭議的加班費。該份明細表與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并無矛盾之處。根據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沒有任何道理。 (2) 該份證據為“2011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而申請人與被 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區間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該證據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用距離雙方爭議時間七個月后的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的證據作為裁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6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該份裁決書并無仲裁員簽名。
綜上,申請人認為, [2012]第 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序,裁決書本身缺少法定簽名要件,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撤銷。 此致
王某,某科技公司銷售主管,2013年年初計劃在甲市市區買房,銀行辦理貸款按揭時要求提供收入證明,于是他找到了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要求幫忙開具。在他和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為不低于3500元。實際上每月加上一些銷售提成,王某大概能拿到6000元。但是,銀行方面要求貸款申請人月收入不能低于10000元,因此,王某提出了虛開高收入的請求。公司考慮到員工買房的緊迫性,覺得開個證明就能滿足員工的生活需求,何樂而不為,也就很爽快地同意了。王某也因此順利地辦成了買房按揭。
過了不久,王某辭職了。公司跟著就收到了王某的仲裁申請書,請求仲裁委裁決公司補足長期拖欠的工資,其中的證據就是先前蓋章的收入證明。員工用該10000元的收入證明,要求公司補足每月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額部分。最終,仲裁委在公司沒有其他證據反駁的情況下,將用人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作為認定員工工資收入數額的合法證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簡評:
這是一起公司隨意為員工高開收入證明而引發訴訟的案例。在當今社會,員工的收入狀況會直接影響其辦理信用卡的額度、申請貸款的額度等,像案例中這樣要求高開收入證明的員工并不鮮見。然而,企業為了幫助員工順利通過信用卡或房屋貸款申請,隨意虛開高收入證明,卻有可能因為好心而讓自己陷入險地。本案就是最明顯的例子,公司出于好心為員工出具高收入證明,可是由于自身在工資方面管理不規范,又沒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具體明確的工資數額,導致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員工出示公司蓋章的收入證明后,公司無法提供其他的證據反駁該證明上的工資數額,使得自己最終敗訴。原本的一番好意,最終卻反而吃了大虧,不僅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應訴,還需要承擔本不存在的經濟責任。
案例二:在職時間不能隨便證明
2014年5月4日,張某經人介紹,入職某電子公司,任運營維護主管。由于正值旺季, HR忙于招聘一線員工,一直沒來得及和張某簽訂勞動合同。當年6月,張某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并于次月辦理了離職手續離開了公司。過了不久,張某回到公司找到HR,談了自己最近找工作的難處,說明很多公司都要求有工作經驗,并且會考量員工長期工作的忠誠度,因而希望公司能幫忙重開離職證明:證明自己2013年7月起就進入了公司,做了一年的運營維護工作。HR覺得員工已經離職了,而且遞交了辭職信,不會有什么經濟補償的風險,又考慮到員工也是找工作需要,就答應了張某。按照張某的請求為其重開了
離職證明,并加蓋了公司公章。
沒想到,不久后公司就收到了仲裁委的開庭傳票。張某將公司告到了仲裁委,請求確認自己與公司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7月止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自2013年8月起至2014年7月止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58500元。后勞動仲裁委根據張某出具的離職證明,裁決支持了張某的仲裁請求。
公司很委屈,覺得一片好心反而還被“誣陷”,告到了區法院,并在書中反復強調員工實際只工作了一個多月,遠沒有那么長時間的勞動關系,更不支持沒有勞動關系期間的雙倍工資,請求法院撤銷原裁決。法院受理案件后,經與雙方溝通了解,告知公司,在沒有其他證據否認公司蓋章的離職證明的合法性,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公司蓋章的離職證明是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勞動關系存續時間的。公司單純出于好意,違背事實開具證明,事后只能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不過考慮到員工的不當行為,法官多次進行調解,促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算是幫公司減少了一部分損失。公司遇上這事,屬實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案例簡評:
這是一起公司隨意為員工開具不屬實的離職證明而引發訴訟的案例。司法判案過程中講究的是證據事實,即審判員不能單純憑借單方的口頭辯解還原案件事實,而需要依靠雙方為證明自身的主張而提供的證明材料予以判定。本案中雙方的實際勞動關系存續極短,雙方本身其實沒有太多工作材料。但是,公司卻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給張某開具了不符實際的離職證明,反過來證明了員工的主張,即雙方之間在爭議期限內存在勞動關系。因而,仲裁委裁決公司需要承擔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是符合法律依據的。公司在沒有其他相反并有效的證據的情況下,即使不服也很難有機會得到法院支持。雙方能夠調解已經算是皆大歡喜的結果。
案例三:離職原因不能隨便證明
2004年6月,江某進入奉化市某織染公司工作,并于2014年9月30日提交辭職申請。由于個人主動辭職不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該公司為幫助其領取失業金,于同年10月中旬,以公司停產為由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證明其為非本人意愿失業,并在證明書中寫明已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5年6月,江某卻“反咬用人單位一口”,以公司實際并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出具了江某在此之前辭職的證據,仲裁委審理后認為申請人辭職在先,最終判決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簡評:
這是一起公司為員工虛構離職原因開具離職證明而引發訴訟的案例。離職原因是員工能否領取失業金的決定因素,根據法律規定,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況下才有機會領取失業金。案件中的公司明知員工不符合領取條件,卻主動幫其虛構離職原因,騙取國家失業保險待遇。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國家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能被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而且,很不幸地,公司并沒有得到員工的感恩,反而被“倒打一耙”,這值得許多用人單位深刻反思。現實中,有不少企業充分體諒員工的難處,因而想方設法地幫助員工爭取利益。但是,員工關系的人文關懷不能建立在違法基礎上的好心好意,而應當體現在日常生活的一些小細節中。如本案中的公司,在員工離職后幫助推薦就業、為員工提供一些心理援助等,可能就省卻了后續這些應對訴訟的麻煩。
在山東省單縣蔡堂鎮蘇雙樓村,魏月鶯可算是個響當當的人物,她一向心直口快,老愛干些“鏟不平”的閑事兒,只要她認為自己占理,天王老子也敢惹,再加上與生俱來的大嗓門,大伙兒給她起了個雅號叫“魏大炮”。
魏月鶯和老伴張心富膝下有三女一男,女兒們都出嫁后,2003年7月,21歲的兒子張繼文也去了山東省齊河縣一建筑工地打工。
2003年11月12日,魏月鶯忽然接到齊河縣第二建筑公司的電話,說張繼文上午9時從三樓工地摔了下來,已送往濟南某醫院搶救。魏月鶯夫婦當即包車直奔濟南。晚上趕到醫院時,兒子已經醒了過來,但從脖子以下完全失去了知覺,醫生說他摔斷了脊椎,將要終生躺在床上。望著病床上的兒子,魏月鶯夫婦肝腸寸斷……
齊河縣第二建筑公司的陪護人員見張繼文家里來了人,扔下1萬元錢就走了,從此再也沒了蹤影。這點錢對張繼文的病情來說,無異于杯水車薪。錢花完后,魏月鶯只好打電話向齊河縣二建公司要錢,三天打了17個電話,1分錢也沒有要來。魏月鶯火了,親自趕往齊河,在二建公司拍著辦公室的桌子大吵:“俺兒子是給你們打工受的傷,你們咋能撇下他不管了呢?”對方說現在沒錢,魏月鶯說:“沒錢治病,咋有錢蓋樓?你們要不給俺兒子看好病,我非死在你們這兒不可,不信咱就試試看!”齊河縣二建公司的領導們被魏月鶯的氣勢震住了,又陸續往張繼文的醫療賬戶上打入1.8萬元錢后,再也不拿1分錢了。魏月鶯對老伴張心富說:“他們不給看,咱自己看!”他們回家賣了耕牛和糧食,籌了1.2萬元,讓兒子在醫院又治療了一個多月,最后實在弄不到錢了,只好讓兒子出院回到家中。
張繼文雖然出了院,但其后續治療和保養費用仍不是個小數目,魏月鶯只好一次次去找齊河縣二建公司,尋求賠償。該公司負責人再也不敢見她了,安排兩個辦事員和魏周旋,遲遲不談賠償事宜。
這天,她在公司門口又蹲守了一天,仍沒“堵”到負責人,氣得哭了起來。一路過的好心人對她深表同情,給她支招說:“你不如到法院去告,像這樣的工傷官司勝訴的可能性很大。”魏月鶯心想,事到如今,也只有如此了。
魏月鶯和張心富都是“睜眼瞎”,對法律上的事一點不懂,他們聽說打官司要找律師,就托人在齊河縣某律師事務所找了一個名叫李慶的律師。經過協商,魏月鶯同李慶簽訂了一份委托一審訴訟協議書,官司勝訴后魏月鶯要支付李慶所獲賠償金總額20%的費。
魏月鶯這時怎么也想不到,就是這位律師和這份協議書,竟使她陷入了一場又一場訴訟風暴。
世事難料,討回公道卻被律師告上公堂
2004年4月29日,齊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齊河縣第二建筑公司支付張繼文工傷津貼、護理費、傷殘補助金等共18萬余元。雙方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反對意見,裁決書很快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后來,齊河縣第二建筑公司拒不執行生效裁決,魏月鶯為了盡快拿到錢給兒子治病,無奈之下又和他們達成了一個“私了”協議:齊河縣二建公司賠償張繼文各種費用10萬元,半年內分三次付清。
2004年5月24日,李慶找到魏月鶯說:“你的官司贏了,聽說你和對方已達成賠償款支付協議,而我這3.6萬多元的費(即18萬余元中的20%)什么時候給呀?”說著,他亮了亮手中的那份委托協議書。
“俺開始是想在法院打官司,最后沒有在法院打成,俺也沒辦法呀……”魏月鶯沒想到半道上又冒出這樣一檔子事。
“咱簽的是一審訴訟協議不假,但勞動仲裁也算一審訴訟,這3萬多元的費給也得給,不給也得給。”李慶自以為對付一個文盲村婦綽綽有余,說出話來自然硬梆梆的。
“錢該給的給,不該給的一分也不會拿。你沒幫俺在法院打官司,怎么跟俺要幫俺在法院打官司的錢。怎么著,看俺好欺負不成……”魏月鶯騰地站了起來,前邁兩步,指著李慶的鼻子說,“你說,你在仲裁委收了俺多少錢?你在仲裁委多少是幫了俺的忙,但俺也給了你不少錢,憑啥再跟俺要雙份的錢……”
“不給?好,咱們法院見!”李慶發現這個看似柔弱的村婦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好欺負,連忙壓低調門,最后甩下這么一句話走了。
2004年7月5日,李慶果真一紙訴狀將魏月鶯告到了齊河縣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他“一審訴訟費”3.6萬多元,同時申請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將齊河縣二建公司欲支付張繼文的4萬元首期賠償金全部凍結。
魏月鶯從彼案原告一下成了此案的被告。那幾天,魏月鶯的心情糟糕到了極點,她哭了一場又一場。她越想越不對勁,當初自己和李慶簽的是請他幫忙在法院打官司的協議,官司盡管最后沒有在法院打成,可這怪不得自己呀。李慶是在仲裁委幫了自己一點忙,但他和他的中間人先后向自己要了9000元錢,自己都一分不少地給了他們,并且大部分打的都是白條,這還不夠嗎?想到這里,魏月鶯終于橫下一條心,為了自己的愛子,這個官司一定得打,即使最后賣房子要飯也不怕,人活著就不能讓別人隨便欺負。
一審勝訴,小百姓不怕與大律師對簿公堂
隨后,魏月鶯慕名找到單縣某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司圣禮,司律師了解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后,很快就答應接下這樁案子,并根據她家的實際情況,免除了部分費。
2004年10月16日,齊河縣人民法院就律師李慶訴魏月鶯支付案件費一案,正式開庭審理。
庭審中,司圣禮為魏月鶯辯護說:“一審訴訟一般是指在基層人民法院進行的訴訟。被告同原告簽訂委托協議時,她的本意是通過在法院的訴訟來為兒子討回公道,原告也同意作為其兒子在法院的一審訴訟人,這從原、被告雙方所簽的協議以及首先到人民法院申請立案的行為中,完全可以看得出來。后來,法院按程序沒有給他們立案,這超出被告的意料之外。被告支付原告一審訴訟費是以原告被告的一審訴訟為前提條件的,既然這個前提不存在了,原告也就沒有資格再向被告追索一審訴訟費。”
原告李慶辯稱:“庭前行政仲裁是一審訴訟的前置程序,廣義的一審訴訟應當包含訴前仲裁活動……”
司圣禮針鋒相對:“我當律師這么多年,怎么沒聽說過行政仲裁也算一審訴訟,你有何憑據?要是這樣成立的話,法院和勞動仲裁委干嘛不合并?”
李慶的額頭冒出了細密汗珠:“這是我個人的理解……總之,我幫張繼文討回了18萬余元賠償款,魏月鶯就應按協議支付我3.6萬多元的律師費。”
司圣禮馬上反駁道:“你不會不知道,律師收取服務費是有一定限額的。我們已請司法部門的同志計算過,魏月鶯在行政仲裁階段應支付你的合理法律服務費不過4500元,現在她支付你的已遠遠超過這個數字。就算你的是一審訴訟,按照山東省物價局的有關規定,你的最高風險收費也不能超出2萬元,你抓住魏月鶯不識字和對法律知識一無所知的便利條件,同她簽訂的是一個有失公平的協議,可以這么說,該協議是無效協議。”
齊河縣人民法院經合議庭合議后,不久就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慶要求被告魏月鶯支付其一審訴訟費32917.6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30.6元由原告承擔。”
有法作主,不屈農婦終得“說法”
李慶不服齊河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4且12月26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以“行政仲裁屬于一審訴訟的前置程序,一審訴訟應當包括行政仲裁,并且原、被告事前簽有真實、有效的協議”為由,撤銷了齊河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李慶勝訴。
魏月鶯絕對沒有想到,這幾乎是板上釘釘的案子,最后會是這樣一種結局。
“我就是不認這個命,我要上告,非看看這個‘理’字到底還存不存在!”魏月鶯在司圣禮律師的點撥下,知道二審判決雖然是終審判決,不能再上訴了,但可以進行申訴。于是,她變賣了家中幾袋小麥,又踏上了申訴上訪之路。她先去德州,后來又去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委政法委等部門,一次不行,就去兩次,兩次不中,還有第三次……
魏月鶯一字不識再加上幾乎一貧如洗,獨自奔波在異地他鄉,吃的苦、受的罪、遭遇的屈辱與風險,常人都難以想象。她在城市中從來不敢乘坐公交車,一是為了省錢,二是怕因不識字而上錯車或錯過要找的地方。不論去多遠的地方,她靠的一直是不花錢的交通工具――雙腳。實在沒錢時,魏月鶯就咬咬牙,成為城市中新的“乞討”一族,撿拾些城市垃圾來賣,保證了最基本的生存需要。
2006年1月,魏月鶯去濟南申訴,回來時已身無分文,她就一路乞討著步行趕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