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建議書大全11篇

時間:2023-03-07 1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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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圖分類號:P34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工程現狀

戴老家水庫庫址位于菏澤市曹縣南部的老太行堤水庫三庫土塘,長7.5公里,寬3公里左右,現有水面面積5000畝,水深1.5米,庫區內地勢低洼,蘆葦叢生,為荒堿洼地,地勢西高東低,平均地面坡降1/1000,兩岸向中間傾斜,形成槽狀洼地。庫區內現有村莊2個,林場和畜牧場各一處,人口1451人,耕地11454畝,原太行堤水庫二格堤、三格堤及北大堤環庫區西、東和北三面,南面是引黃干線北堤,為均質土壩,填筑質量較高,保存完整,稍加修筑,即可作為水庫的圍壩,從此方面不難看出建庫條件的優越性。

二、興建戴老家水庫的必要性

戴老家水庫庫區周圍鄉鎮自然條件好,地勢平坦,土壤肥沃,生產潛力很大。但當地農業產量低而不穩。例如96、97年由于連續干旱,造成糧食平均減產50%,局部甚至絕產。水資源缺乏是障礙當地農業生產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這里遠離黃河,調蓄工程少;而地下水垂直分布為上咸下淡,淡水埋藏較深,提水困難,且出水量小,水質差,含氟量高,且污染嚴重,宜井區少,加之降水量月分配嚴重不均,春旱、秋旱經常發生。因此,興建戴老家平原水庫調蓄黃河水,豐蓄枯用,冬蓄春用,對于緩解當地地表水資源和地下水資源供需矛盾及向曹縣城區供水的需求都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縣城市生活用水還沒有相應的引黃供水設施,居民生活及部分工業用水均由自來水公司供應深井水,但含氟量高,水質差。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京九鐵路的貫通,流動人口的增加,城市需水量越來越大,導致地下水超量開采,地下水位下降,水質也隨之惡化,給全縣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極大的隱患,且年供水量僅380萬立方米,年缺水量達1379萬立方米,遠遠不能滿足城市居民生活及工業用水的需要,直接影響到了曹縣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因此城市供水另僻引黃水源勢在必行。

三、興建戴老家水庫的可行性

戴老家水庫利用閆潭引黃閘引水,經閆潭南引黃送水干線可直接輸送到戴老家水庫庫區,閆潭閘位于黃河山東段的最上游,水源可靠。戴老家水庫具備一定的工程基礎,原有的太行堤水庫北堤適當加以修整加固,即可作為戴老家水庫的北圍堤,為水庫建設提供了有利條件。庫區內自然條件良好,自然蓄水面開闊。而且該區域管理機構健全,在戴老家水庫附近就有太行堤管理處,管理處現有職工110人,對水庫的運行管理有健全的管理組織。

菏澤市位于黃河山東段上游,水質經多年監測分析符合國家規定標準。閆潭引黃閘為黃河進入山東后的第一個引水口,有著引黃便捷的有利條件。閆潭引黃閘多年平均可引水量13.4億立方米,其中11—2月為4.87億立方米,3—6月為5.01億立方米,7—10月為3.52億立方米。根據相關資料分析,閆潭閘多年平均引水天數為315天,多年平均可引水量13.4億立方米。菏澤市閆譚引黃送水干線工程年引水124天,總引水量5.34億立方米。可見戴老家水庫引水潛力很大,利用非灌溉時間相機充庫和邊灌邊充相結合,完全可以滿足本工程引水充庫的需要。

四、主要工程指標

水庫類型 中型

水庫面積22500畝

總庫容4500萬立方米

興利庫容3750萬立方米

死庫容750萬立方米

蓄水位55.80米

死水位53.30米

庫底高程52.80米

五、建設內容、工程量及投資

(一)戴老家水庫主壩及庫區工程

水庫東西長7.5公里,南北寬平均2.0公里。二格堤作為水庫的西圍壩,三格堤作為水庫東圍壩,水庫北圍壩利用太行堤北堤,南圍壩為引黃干線北堤,共需加固培厚8.9公里。圍壩迎水坡為1:3,采用干砌石護坡;背水坡1:4,為草皮護坡;壩頂寬8米,筑壩土方85萬立方米,砌石護坡7.6萬立方米。另外壩體截滲工程、排滲溝工程等計劃1.8公里。建筑物工程主要包括入庫涵洞及提水泵站一處,出庫涵洞一座,放水涵一座,輸變電工程、管理單位建設、配套建筑物及移民安置、耕地補償等。采用定額為省廳有關預算定額、工資標準、材料價格、設備價格、間接費等均按有關規定計列,戴老家水庫主壩及庫區工程總投資26191萬元。其中土方及建筑物工程投資9560萬元,移民安置及耕地補償投資16631萬元,結合國家對水庫移民扶持優惠政策,申請國家投資18335萬元,地方自籌資金7856萬元。

(二)配套工程

1、四庫土塘引水工程

由于戴老家水庫的水量要經出庫涵洞進入四庫土塘,因此必須對其進行清淤治理,治理范圍自三格堤至三干溝入口處,長度5.2公里,土方32萬立方米,投資112萬元;另外需在三干溝入口處新建進水閘一座及配套橋梁4座,共需砌石550立方米,砼及鋼筋砼3200立方米,投資260萬元。以上共計投資372萬元。

2、三干溝治理工程

三干溝是曹縣引水進城的一條重要的灌排兩用河道,直接送水進入曹縣工業園區,上起四庫土塘,下于大李莊入東魚河南支,全長23.3公里,流域面積165平方公里。計劃清淤長度23.3公里,清淤土方147萬立方米,投資588萬元;配套建筑物(1)、渠道硬化2.2公里,需砌石2.3萬立方米,投資805萬元;(2)、橋梁16座90孔,砼和鉿1800立方米,投資315萬元;(3)、改建李書韋樓閘6孔2.5X2.5米1座,新建節制閘1座,維修加固水閘2座,需砌石4920立方米,砼和鉿1800立方米,投資362萬元。以上共計投資2070萬元。

3、太行堤河治理工程

太行堤河是負責向曹縣東城區送水的一條主要河道,全長14公里,流域面積45.5平方公里,是1970年治理的一條河道,起點三干溝柿子園,途徑鄭莊、曹城鎮入團結河。計劃清淤治理長度14公里,土方31萬立方米,投資64萬元。新、改建橋梁10座,投資98萬元;改建柿子園進水閘1座,維修水閘2座,投資37萬元,共需砼和鋼筋砼356立方米,砌石996立方米。以上共計投資199萬元。

4、輸水管道、水廠及供水管網建設工程

我們計劃利用戴老家水庫作為曹縣城市供水的水源,從戴老家水庫通過四庫土塘引水至三干溝后,在三干溝與曹王路溝(曹縣至王呂集)交匯處鋪設直徑120厘米的高壓管道至烈士陵園凈化水廠,共2.5公里。在烈士陵園處建一處節制閘,一處提水泵站和一處凈化水廠,并自凈化水廠開始向城區內布設供水管網,據初步估算,全部工程需砌石2000立方米,砼及鋼筋砼5500立方米,鋼材750噸,動土方80萬立方米,工日51萬個,征地35畝,共需投資5880萬元,工程完成后,能夠較好的滿足城區居民和工礦企業等生產生活用水。

篇(2)

為了補充和完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有關事宜,根據市場機制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鼓勵施工企業開展技術創新,節約費用。經雙方充分協商,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簽訂的,雙方承諾將嚴格遵守本協議約定:

工程名稱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工程造價、承包的范圍和方式

2.1 xx項目工程合同價:合同承包總價為 xx,(),總建筑面積,合同優惠率為xx,詳見下表:

(略)

2.2工程承包范圍:

2.2.1、承包人負責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水、強電、暖通、消防(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及通風排煙系統)、弱電(只計管、盒預埋)等施工圖紙和發包人有關說明(包括招標文件、招標答疑)范圍內的建筑安裝工程。

2.2.2、本工程鋁合金門窗、塑鋼門窗、電梯由招標單位另行組織專業招標,不在此發標范圍內。鋁合金門窗、塑鋼門窗工程配合費按每平方米伍元整(5元/㎡)計取(配合內容:提供垂直運輸設備、提供一間現場臨時倉庫、提供臨時水電),電梯配合費(包括井道腳手架搭拆、垂直運輸設施的使用、不小于6m㎡的三相五線導線、施工電源箱提供到每個電梯機房、預留孔洞的整改、電梯洞口的安全防護等相關工作的費用,并提供一間現場臨時倉庫)每臺陸仟元整(6000元),列入稅前造價。其他未列工程不在計取配合費,但不排除總承包商的無條件配合義務。

篇(3)

中圖分類號:K82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目前,我國建筑行業競爭激烈,施工企業過多,而建設項目較少,從而導致“僧多粥少”的局面。發包方與承包方很難形成平等的經濟合同關系。施工企業為了能夠中標,不得不放棄部分應得的利益,以低價中標,致使施工企業的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下降,降低了企業的生存發展及競爭的能力。

近幾年來我國基本建設制度已經與國際接軌,我國在內外工程承包方面取得了喜人進展,實踐迫使我們對工程索賠逐步提高了認識。然而不得不看到,經濟體制轉軌變型的過程是艱難的,任務是繁重的,由于傳統落后觀念和舊體制的影響,在工程建設中還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不懂、不敢、不會、不能、不讓索賠的“五不”現象,嚴重影響著工程建設的進度和管理效益。積極開展索賠工作的總結、研究,增強工程索賠意識,按照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實施索賠,做好索賠工作,就可以為施工企業爭取到應得的補償,獲得更大的利潤。所以,施工企業必須重視并做好索賠工作。

一 、工程索賠:

工程索賠是指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的義務,或者由于對方的行為以及無法防止的外因使權利人受到損失時而向對方提出賠償要求的權利。索賠一般包括費用索賠和工期索賠。費用索賠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補償自己額外費用支出或賠償損失的要求,工期索賠主要指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延長工期、推遲竣工日期的要求。索賠是雙向的,在承包工程中,最常見、最有代表性的是承包商向業主的索賠,所以應將其作為索賠管理的重點和主要對象。

二、在工程建設中施工索賠是經常發生的,其主要原因有:

1 當事人違約

當事人違約常常表現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發包人違約常常表現為沒有為承包人提供合同約定的施工條件、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付款等。監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時發出圖紙、指令等也視為發包人違約。

2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質條件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海嘯、瘟疫、水災等;社會事件包括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的變更,戰爭、罷工等。不利的物質條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

3 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現為合同文件規定不嚴謹,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遺漏或錯誤。

4 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表現為設計變更、施工方法變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等。

5 監理人指令

監理人指令有時也會產生索賠,如監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進行某項工作、更換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并且這些指令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6 其他第三方原因

表現為與工程有關的第三方的問題而引起的對本工程的不利影響。

三 、工程索賠的策略和技巧

索賠工作既有科學嚴肅的一面,又有藝術、靈活的一面。對于一個確定的索賠事件,往往沒有預定的、確定的解;也往往受制于雙方簽訂的合同文件、各自的工程管理水平和索賠能力以及處理問題的公正性、合理性等因素。因此索賠成功不僅需要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據、充分的理由和正確的計算方法,索賠的策略、技巧和藝術也相當重要。

1 依法簽訂嚴謹規范的合同

索賠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挽回損失的重要手段。合同和現行法規是索賠的依據,是索賠最終解決的判定標準。合同有利,則在工程索賠中處于有利地位;合同不利,索賠的理由就不充分。必須重視合同簽訂前的合同風險分析和對策,重視合同談判,爭取對合同中的風險型條款、責權利不平衡條款和單方面約束條款作出附加修改條款,為工程索賠提供條件支持。

2 預先、及時發現和提出索賠

對于承包商而言,在投標報價時就開始考慮將來可能要發生索賠的問題,要仔細研究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和規范,仔細勘察施工現場,尋找可能索賠的機會,在報價時要考慮索賠的需要,通過降低報價來獲取項目,通過索賠來達到盈利的目的。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做好施工日志,要善于辨別變更或新增項目,及時發現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在發現索賠項目的同時,及時提出索賠,不要錯過時間期限。

3 書面確認變更指令

只有得到監理工程師、業主對變更的書面確認,承包商才能進行施工變更,否則應不予支持。因為監理工程師、業主的口頭變更要求沒有形成書面形式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果索賠過程監理工程師矢口否認,拒絕承包商的索賠要求,使承包商有口難言,并為日后索賠的失敗埋下伏筆。

4 力爭友好解決,防止對立情緒

注意搞好同業主、監理工程師的關系。用真誠換取對方的信任、理解和同情,避免由于感情上的障礙而影響索賠的順利進行。

5 論證資料要充足

索賠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承包商對索賠做出的解釋和強有力的證據材料,索賠報告一定要有理有據,令人信服,經得起推敲。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常見的索賠證據主要有:各種工程合同文件,工程圖紙,招投標文件,施工日志,工程照片及聲像資料,來往信函,電話記錄及會談紀要,氣象報告和資料,工程進度計劃,投標前業主提供的參考資料和現場資料,工程備忘錄及各種簽證,各種檢查驗收報告和技術鑒定報告、其他資料包括分包合同、訂貨單、采購單、物價指數等。

6 力爭單項索賠,避免一攬子索賠

一攬子索賠問題復雜,金額大,容易被業主或工程師拒絕。

7 要注意發包方的反索賠

索賠是雙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發包人的索賠,也包括發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賠。承包商要不懈努力做好反索賠準備,同時也要更加努力地做好自身施工索賠工作,以自己嚴謹的工作作風,質量優良的合格產品,客觀、合理、合法的列舉業主違約事實,一舉奪取施工索賠勝利,防范反索賠于未然。

四 、結語

在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筑市場中,做好施工索賠工作對控制建筑成本,挽回經濟損失,加強工程項目建設施工計劃和施工合同管理,提高工程造價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工程項目建設施工文檔管理水平,有著重要的意義和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 丁士昭。建設工程項目管理[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4

篇(4)

防水施工技術的概念可以定義為,在建筑工程項目中為了避免建筑物遭受到自然降雨、天氣環境、溫度濕度等外界因素的影響和腐蝕,為了提高建筑工程的防水性能、建筑結構安全性能、使用壽命、耐久性能而采取的施工技術和施工管理措施。在全球經濟迅猛發展的帶動下,國內建筑行業的發展空間更加廣泛、發展機遇和發展條件也逐漸增多,隨著城市現代化建設進程的加快,城市居民對建筑項目工程質量有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房屋建筑工程不僅僅需要具備現代化、智能化使用性能,還應當在外觀設計、質量功能方面有所提高。防水施工技術能夠避免房屋建筑在降雨降雪等天氣環境中、在溫度濕度等外界因素影響下被侵蝕、腐壞,或者發生雨水滲漏的問題,毀損了房屋工程的外觀,也妨礙到城市居民的生活和休息。從國內當前的很多建筑工程使用情況來看,部分房屋建筑都存在房屋滲漏、侵蝕的問題,并且無法通過后期修補完善改善滲漏情況,給房屋使用者帶去諸多不便。因此在房屋建筑工程進行防水施工過程中就應當做好相關技術處理,不能將防水問題遺留給居民,在防水施工處理進行中,如果發現有滲漏現象但是查找不明確切的原因,就會在房屋完工交付后,給使用者增添巨大的財產損失,并且影響到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等有關企業的信譽。

二、建筑工程項目的防水施工技術優化建議

(一)防水施工技術的原材料適用建議

防水施工技術中使用原材料的性能與質量,是關系到建筑工程項目質量的重要影響因素,舉例說明的話,當房屋建筑項目遭受降雨、高溫潮濕等外界環境影響的時候,性能良好的建筑防水原材料能夠從基礎環節上,起到保護建筑物不受影響的作用,是建筑物防水施工技術能否起到現實作用的首要前提條件。國際上對建筑工程防水施工原材料的標準有所差別,根據工程性質的不同、具體施工環境的不同,建筑工程防水施工可以選擇適用。首先,建筑防水施工原材料的采購與管理,應當以保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為第一任務,在此基礎上,需要從成本管理原則上進行考量,不能片面側重于壓縮工程資金成本費用支出,而應當在經濟合理的前提條件下,既要嚴格控制原材料的防水性能、抗腐蝕性能和耐久性能,也要符合建筑工程項目的經濟收益目標,將二者統一起來。如果在原材料采購管理過程中,發現原材料的防水質量、防水性能達不到施工要求標準,應當及時更換避免投入到施工過程中。其次,施工管理人員和采購人員需要對原材料的性能按照標準流程進行質量檢測,分別在采購之前、在進場使用之前做好質量檢測,確保防水施工中的原材料性能完好達標。對防水施工原材料的質量檢測可以選擇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但是抽查過程中也需要符合相應的施工質量管理規范,如果檢測結果不合格,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替換。

(二)防水施工技術的裝飾裝修管理建議

通常,屋面防水采用兩道3厚SBS改性瀝青防水卷材。保溫層采用70XPS。地下室及車庫底板、外墻及頂板防水為兩道設防,一道為P6抗滲混凝土自防水,一道為4厚SBS改性瀝青防水卷材。衛生間、廚房、設洗衣機陽臺為釉面磚防水墻面;住宅一層電梯廳為釉面磚墻面;其余房間為乳膠漆墻面。地下室、電梯機房為板底刮膩子噴涂頂棚;樓梯間、其余全部為板底乳膠漆頂棚其中住宅內做至基層,面層不做,由用戶自理。涂刷防水材料前,要將基層清理干凈,涂刷基層處理劑時,要做到涂刷均勻,每鋪完一張卷材,應立即用干凈的長把滾刷從卷材的一端開始,在卷材的橫方向順序用力滾壓一遍,以徹底排除卷材粘結層間的空氣。由于防水工程屬于隱蔽工程,裝修結束被隱藏起來,所以在施工時容易被業主忽略。但是防水工程是家庭裝修中的重要環節。施工時一個小小的疏漏,可能為日后的使用帶來巨大的麻煩。因此,業主驗房后,在房屋裝修過程中及時做好防水,防外漏工作。重點防水部位就是衛生間、廚房、陽臺、地下室的地面和墻面。靠近外墻單元的背水面及防潮面。在對衛生間和浴室進行防水施工前,應先對基層進行處理。去除原有裝飾材料,把浮土、水泥清理干凈,要求表面平整、干燥。

篇(5)

引言

建筑行業技術創新的本質是,行業中應選用創新的途徑和新技術、新流程、新設備等,使用新的施工方式和質量管理系統,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附加值和市場競爭力,占據市場并實現市場價值。技術創新采用從后往前做的模式,即根據市場確定產品,根據產品確定技術和工藝,最后確定所采用的技術是自主開發、合作開發還是引進。項目施工管理只有在強有力的創新技術的支持下才能得以順利實施,才能保證施工的質量和進度,才能獲取最大經濟效益;而且只有掌握了相關的核心技術才能占領相應市場使企業立于不敗之地,同時技術創新還為體制創新、結構創新和機制創新提供支持和保障,是項目施工管理創新的基礎。建筑工程質量的特點是由建設工程本身的特性和建設生產特點決定的。建筑工程及其生產的特點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一是產品的固定性,生產的流動性;二是產品的多樣性,生產的單件性;三是產品形體龐大、高投入、生產周期長、具有風險性;四是產品的社會性,生產的外部約束性。因此,工程項目終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引入新的相關技術,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1、加強質量管理的方法

針對建筑工程的質量特點,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效率,應使用一定先進科學的方法進行管理:

1.1 開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質量管理。事前建立樣板引路制度,在分項工程未進入大面積施工前,按照施工方案以及技術交底內容建立樣板,以樣板為標準進行該分項工程的大面積施工;事中持續進行質量檢查,如存在質量問題,及時整改,整改后再次檢查,確認已整改到位,無質量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事中檢點在于檢查的持續性;事后驗收做到細致認真,確認無質量問題后方可通過驗收,已驗收部位做好成品保護,避免在后續施工中被污染破壞。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巡回質量管理,不僅可以達到質量把控的預期效果,同時大幅提高質量管理效率。

1.2 進行 PDCA 閉環管理。P(Plan)—計劃,包括方針和目標的確定以及活動計劃的制定;D(Do)—執行,執行就是具體運作,實現計劃中的內容;C(Check)—檢查,是要總結執行計劃的結果,分清哪些對了,哪些錯了,明確效果,找出問題;A(Act)—行動(或處理)。對總結檢查的結果進行處理,成功的經驗加以肯定,并予以標準化,或制定作業指導書,便于以后工作時遵循;對于失敗的教訓也要總結,以免重現。對于沒有解決的問題,應提給下一個 PDCA 循環中去解決。在質量管理過程中按照 PDCA 循環,不停頓地周而復始地持續運轉。全面質量管理活動的運轉,離不開管理循環的轉動,這就是說,改進與解決工程質量問題,應該運用 PDCA 循環的科學程序。不論提高工程質量,還是減少質量隱患,都要先提出目標,即質量要提高到什么程度,這就需要有個計劃;這個計劃不僅包括目標,而且也包括實現這個目標需要采取的措施;計劃制定之后,就要按照計劃進行檢查,看是否達到實現了預期效果,有沒有達到預期的目標;通過檢查找出問題和原因;最后就要針對問題進行處理,持續不斷的將經驗和教訓制訂成標準、形成制度。PDCA 閉環管理可有效的持續提高工程質量,不斷將工程質量推向更高層次。

2、建筑質量管理新技術的評價內容

2.1 安全影響評價。該評價指標主要是針對項目的實施對項目本身安全狀況的影響,這里所說的安全狀況包括兩個方面:施工安全和項目營運安全。影響項目安全狀況的因素有人為因素和客觀管理因素與客觀技術因素,這些因素是客觀存在不可避免的,因此在管理過程中只能盡量的降低而不能避免,在這里人的管理因素不算做技術管理的一個部分。客觀性技術因素對施工質量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對于施工所采用技術安全性的改進上,所以安全影響的評價主要是針對施工過程中是否出現人員安全事故、是否出現影響營運安全的危險點等方面。

2.2 質量影響評價。工程質量評價的主要對象有三個:基礎工程、主體工程及附屬工程。工程的質量水平受到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因素影響,主觀的人為管理因素不作為技術后評價的內容,技術應用對項目質量工程的影響主要是對質量水平改進方面,表現在技術水平、工藝水平上,技術的應用也間接的影響著工程的安全和營運狀況。

2.3 進度影響評價。施工企業為有序、高效地組織施工生產,實施在建項目的施工進度管理與控制,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應是先導。為有效履行工程項目承包合同,完成工程各項目標,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各在建項目必須實行施工進度計劃的動態管理模式并形成進度監控動態循環系統。主要評價指標有以下三個:①總進度計劃。總進度計劃一般為總進度網絡計劃和總進度計劃橫道圖及其編制說明。在總進度網絡計劃圖中,反映了項目施工工序的最早和最遲開工、完工日期;每道工序之間的邏輯關系;關鍵線路、關鍵日期和里程碑;也反映了各工序所需資源。②外部進度計劃。必須提交審批的計劃,也即承包商與業主、監理工程師共同進行控制的計劃,我們稱之為外部進度計劃。外部進度計劃主要包括總進度計劃和滾動計劃。③內部進度計劃。在建項目各項目經理部內部所用的一系列便于實施和控制的計劃,我們稱之為內部進度計劃。內部進度計劃中主要包括三類計劃:進度計劃、資源使用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其中,進度計劃包括:單位工程進度計劃、季度計劃、月計劃和周進度計劃。

2.4 成本影響評價。主要評價由于該技術的應用,對工程成本所產生的影響。工程成本應考慮技術引進的價格成本、相關人力資源培訓成本、相關工序及材料成本,以及其它由于該技術應用所引起的間接成本支出或節約。間接的成本變化包括技術應用引起的工程安全、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環境影響等方面變化所帶來成本支出或節約。工程的成本受人為管理因素和客觀技術因素兩方面的影響,其中人為管理因素不作為技術后評價的內容。技術應用對項目工程成本的影響主要體現為技術使用成本所引起的工程成本直接變化,以及技術工藝性能水平所帶來的工程成本間接變化。

2.5 環保影響評價。主要評價由于該技術的應用,引起項目工程對其所處外部環境的保護或影響程度的變化。環境要素包括水環境、空氣環境、噪音及水土流失四個方面。工程的環保狀況受人為管理因素和客觀技術因素兩方面的影響,其中人為管理因素不作為技術后評價的內容。技術應用對項目環保狀況的影響主要體現為技術應用對水土保持技術措施的影響、技術應用時在水環境和空氣環境中排放污染物數量的變化、技術應用時產生的施工噪音大小的變化等。

篇(6)

受托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施工招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工程施工

地點:市

本次招標范圍:道路工程、雨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綠化工程

本次招標總投資額:約500萬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為市工程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機構,承擔本工程的施工招標工作。

三、招標服務費的計取和支付

以中標價為基數,按國家計委《招標服務收費各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規定)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招標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的規定,甲、乙雙方約定,招標費由中標單位支付,其價款按中標價作為計算基數,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后下浮20%計取費,其費率為:100萬元以下—1.0%,100~500萬元—0.7%,500~1000萬元—0.55%,1000~5000萬元—0.35%。甲方須在簽訂施工承包合同之前,督促中標單位交納招標費。

四、招標公告約定

受托人在中國采購與招標網、招投標網上招標公告。

五、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承擔本工程的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定義與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范圍內的業務。

八、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保報酬的支付。

九、合同訂立

合同訂立時間:2010年5月5日

合同訂立地點: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委托人(蓋章):受托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授權人(簽字或蓋章):人(簽字或蓋章):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傳真:傳真: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開戶名稱: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第一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和適用法律

l、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1.1招標合同:委托人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工作委托給具有相應招標資質的受托人,實施招標活動簽訂的委托合同,

1.2通用條款: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需要所訂立,通用于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條款。

1.3專用條款:是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約定的,具有建設項目招標委托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約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設項目招標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招標項目負責人:指受托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設項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委托招標的工程。

1.8招標業務: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工作內容。

1.9附加服務: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條款4.1款和專用條款4.1款中雙方約定工作范圍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報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受托人按照約定應收取的報酬總額。

1.11圖紙: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滿足招標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2書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的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3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14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雙方無法控制和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雙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或其他雙方一致認為屬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招標業務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

3.1語言文字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委托人的義務

4.1委托人將委托招標工作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標業務應具備的相關工程前期資料(如立項批準手續規劃許可、報建證等)及資金落實情況資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標業務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圖紙,需要交底的須向受托人詳細交底,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3)向受托人提供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提供的條件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4)指定專人與受托人聯系,指定人員的姓名、職務、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5)根據需要,作好與第三方的協調工作;

(6)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支付報酬;

(7)依法應盡的其他義務,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標業務過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標范圍的合理化建議,經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經濟效益,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經濟獎勵。

4.4委托人負有對受托人為本合同提供的技術服務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責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項義務,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受托人的有關損失。

5、受托人的義務

5.1受托人應根據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委托招標業務的工作范圍和內容,選擇有足夠經驗的專職技術經濟人員擔任招標項目負責人。招標項目負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組織招標工作,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2)應用專業技術與技能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標工作相關的咨詢服務;

(3)向委托人宣傳有關工程招標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解釋合理的招標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應盡的其他義務:負責在中國采購與招標網、廣西壯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網上中標結果公告。(僅限于公開招標項目)。

5.3受托人應對招標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關數據的計算、技術經濟資料等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負責。

5.4受托人不得接受與本合同工程建設項目中委托招標范圍之內的相關的咨詢業務。

5.5受托人為本合同提供技術服務的知識產權應屬受托人專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權指控,受托人須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

5.6未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轉讓本合同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標人的禮品、宴請和任何其它好處,不得泄露招標、評標、定標過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合同終止后,未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任何招標資料和情況。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項義務,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委托人的有關損失。

6、委托人的權利

6.1委托人擁有下列權利:

(1)按合同約定,接收招標成果;

(2)向受托人詢問本合同工程招標工作進展情況和相關內容或提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

(3)審查受托人為本合同工程編制的各種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見;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標業務工作報告;

(5)與受托人協商,建議更換其不稱職的招標從業人員;

(6)依法選擇中標人;

(7)本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或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委托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經濟賠償,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7、受托人的權利

7.1受托人擁有下列權利:

(1)按合同約定收取委托報酬;

(2)對招標過程中應由委托人做出的決定,受托人有權提出建議;

(3)當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足或不明確時,有權要求委托人補足材料或作出明確的答復;

(4)拒絕委托人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并向委托作出解釋;

(5)有權參加委托人組織的涉及招標工作的所有會議和活動;

(6)對于為本合同工程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知識產權,委托人,使用或復制的權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三、委托報酬與收取

8、委托報酬

8.1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招標業務范圍,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委托報酬的計算方法、金額、幣種、匯率和支付方式、時間。

8.2受托人對所承接的招標業務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員數量和費用,經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8.3在招標業務范圍內所發生的費用(如:評標會務費、評標專家的差旅費、勞務費、公證費等),由委托人與受托人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9、委托報酬的收取

9.1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在本合同簽訂后10日內,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報酬20%的預付款,具體額度(或比例)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由中標人支付報酬的,在中標人與委托人簽訂承包合同5日內,將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委托報酬一次性支付給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標工作范圍以外的工作,為附加服務項目,應收取的報酬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9.3委托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時間內,未能如期支付預付費用,自應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預付費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時間內,未能如期支付報酬,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應付報酬的利息。

9.5委托報酬應由委托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方法和時間,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約定直接向中標人收取。

四、違約、索賠和爭議

10、違約

10.1委托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一(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委托人提供為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致使招標工作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一(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報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受托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委托人賠償受托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委托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10.2受托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2一(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委托人提供為完成招標工作的咨詢服務;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接受了與本合同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投標咨詢業務;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泄露了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任何招標資料和情況;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受托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委托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受托人賠償委托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受托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受托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額最高不應超過委托報酬的金額(扣除稅金)。

10.3第三方違約。如果一方的違約被認定為是與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則應由合同雙方中有違約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再由承擔違約責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賠

11.1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者發生應由委托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受托人造成損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7天內,向委托人發出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后,于7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受托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7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受托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者發生應由受托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確定的時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賠。

12、爭議

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向有關部門或機構申請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五、合同變更、生效與終止

13、合同變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簽訂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續履行招標業務時,委托人應及時通知受托人暫停招標業務。當需要恢復招標業務時,應當在正式恢復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暫停時間超過六個月,當需要恢復招標業務時,委托人應支付重新啟動該招標工作一定的補償費用,具體計算方法經雙方協商以補充協議確定。

13.2本合同簽訂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或由于任何后續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導致服務所需的成本或時間發生改變,則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報酬和服務期限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相應調整。

13.3本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與對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末達成書面協議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因解除合同使當事人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對方的損失,賠償方法與金額由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條件雙方在協議書中另有約定外,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終止

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標業務,且委托人或中標人支付了全部報酬(含附加服務的報酬)后本合同終止。

15.2本合同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15.3因不可抗力,致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雙方應協商確定本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雙方不能就本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本合同自行終止。除委托人應付給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報酬外,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

15.4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數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執一份。副本根據雙方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合同招標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未涉及的內容進行補充。

第二部分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和適用法律

1、詞語定義

1.1詞語定義見通用條款1。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見通用條款2.1。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為:漢語。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及國家、地方和相關主管部門頒布的與招投標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委托人的義務

4.1委托招標工作的具體范圍和內容:防城港市企沙魚沖路、新港路、新港路二巷、新港路三巷、新港路支線改造工程施工的招標事宜,包括編制招標備案報告,招投標公告、接受投標人報名、編制招標文件、編制施工招標預算(編制施工招標預算范圍:魚沖路、新港路、新港路二巷、新港路三巷、新港路支線改造工程中的道路工程、雨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綠化工程,)、發售招標文件,組織開標和評標等。

4.2委托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標業務應具備的相關工程前期資料(如立項批準手續、規劃許可、報建證等)及資金落實情況資料的時間:簽訂合同后七個工作日內;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招標業務所需的全部資料的時間: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分批分次于招標文件出售前十五日全部提供。:

(3)向受托人提供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1、委托人應及時審核招標文件及資料;2、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由項目經理把握,提出相關要求(如:需駐現場辦公項目所需的辦公設備等)。

(4)指定的與受托人聯系的人員

姓名:

電話:

(5)需要與第三方協調的工作:在報送有關文件、資料方面,協助受托人與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易市場及其它相關單位、部門進行溝通。

(6)應盡的其他義務:依據合同和相關法律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5、受托人的義務

5.1招標項目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

5.2受托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組織招標工作的內容和時間:招標前,按項目管理權限,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資格后審),印刷并裝訂招標文件(包括施工招標預算);接受潛在投標人報名及發售招標文件,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書面澄清投標人的疑問(委托人、受托人及設計單位各自回答投標人提出的與自己有關的問題,并由受托人匯總,由委托人將所有應回答內容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接收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組織開標、評標會,做好評標的基礎工作;

具體時間以與委托人商定的具體工作計劃為準。

(2)為招標人提供的為完成招標工作的相關咨詢服務:

招投標法律、行政法規咨詢,關于招標文件編制、招標程序及合同條款的咨詢;

(3)承擔招標業務過程中:刊登招標公告費用、招標文件印刷費用、評標會務費、評標專家的差旅費、勞務費、公證費等;

(4)應盡的其他義務:依據合同和相關法律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6、委托人的權利

6.1委托人擁有的權利:

(1)、委托人在出售招標文件前有權審核受托人編制的招標文件,并有權提出修改意見;

(2)、委托人有權依據合同檢查、監督受托人工作,并要求受托人提交業務工作報告;

(3)、在合同期內,受托人如發生嚴重違法、違約行為,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

(4)、向投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在中標人向受托方繳納中標服務費和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無利息退還;

6.2委托人擁有的其他權利:依據合同和相關法律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7、受托人的權利

7.1受托人擁有的權利:在合同期間內,委托人如有發生嚴重違法違約行為,受托人有權解除合同。

7.2受托人擁有的其他權利:出售招標文件收入歸受托人所有;

三、委托報酬與收取

8、委托報酬

8.1報酬的計算方法:以中標價金額為基數,按國家計委《招標服務收費各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規定)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招標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規定有關收費標準下浮20%向中標人計取。

報酬的幣種:人民幣;匯率:不適用

報酬的支付方式:匯票或轉賬或電匯,根據《關于招標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經雙方協商一致,向中標人收取;

報酬的支付時間:本工程招標費由中標人在中標結果公示期截止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招標公司支付,如中標人未按規定交納招標服務費的,不能領取中標通知書。

9、委托報酬的收取

9.1逾期支付時,銀行貸款利率:按當月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9.2逾期支付時,應收取的利息:根據實際天數計算;

四、違約、索賠和爭議

10、違約

10.1本合同關于委托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2).(3)款的約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視受托人工作完成情況給予賠償,按報酬的5%支付違約賠償金。

(2)雙方約定的委托人的其他違約責任: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10.2本合同關于受托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2.(2)款的約定,向委托人提供為完成招標工作的咨詢服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招標報酬的5%支付違約賠償金。

(2)受托人違反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4款的約定,接受了與本合同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投標咨詢業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7款的約定,泄露了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任何不應泄露的招標資料和情況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4)雙方約定的受托人的其他違約責任: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11、爭議

11.1雙方約定,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南寧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合同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訟。

五、其他

篇(7)

1 關于外墻內保溫的技術分析

關于外墻內保溫的概念,相關資料上是這樣說明的:外墻內保溫就是在外墻的內側使用苯板、保溫砂漿等保溫材料,從而使建筑達到保溫節能作用的施工方法。外墻內保溫的技術最先起源于歐洲,是在20世紀70年代全球石油危機時期,多數的歐洲國家為了緩解能源問題而開發的建筑節能技術。外墻內保溫的施工有著諸多的好處,其施工簡單方便、對于建筑墻體垂直度要求不高、不影響施工進度等優點,也是多數建筑師們選擇它的重要原因。在我國的一項調查中曾顯示了這樣一個數據:在我國外墻保溫施工中,應用內保溫技術的工程竟然占到了90%以上,由此可見,外墻內保溫技術在我國的應用也極為廣泛。

而對于大多數民眾來說,可能更關心的是外墻內保溫的質量問題,沒錯,外墻內保溫技術的快速發展所帶來的問題也接踵而至,這種技術自身存在的一個巨大問題便是熱(冷)橋,結構上存在熱(冷)橋極易導致局部溫差過大,從而出現結露的現象,不僅如此,相對于我國南方的氣候而言,各個家庭都裝有空調,以便在夏季制冷、冬季采暖,然而再加上室外陽光輻射的作用,從而就會引起室內環境的溫度變化,是樓板產生不同程度的體積變形。

因而,這種反復的變化會最終導致內保溫結構處在一種極為不穩定的墻體基礎上,這樣的不穩定變化所帶來的后果就是外墻容易遭受溫差應力的破壞,使內保溫隔熱體系產生空鼓和開裂。另外,對于二次裝修的居民和住戶來講,在內墻中有懸掛和固定物件,也容易破壞內保溫的結構。

2 關于外墻內保溫的材料分析

在我國目前的多數工程當中,保溫材料的選擇多以擠密苯板、聚苯板、聚苯顆粒為主。不同材料均有著各自的優點和優勢,首先,擠密苯板具有密度大,導熱系數小的優點,但是從抗裂能力的角度來看,聚苯板的導熱系數為0.042W(m.k),同抗裂砂漿相差22倍,而擠密苯板的導熱系數為0.029W(m.k),同抗裂砂漿相差達到32倍,因此,從抗裂能力的角度來說,聚苯板要強于擠密苯板。而聚苯顆粒,其主要原料為膠粉料和膠粉聚苯顆粒構成,它的導熱系數相對于上述兩種材料而言,稍顯不足,但是它的抗裂能力卻要凌駕于兩者之上。

對于外墻內保溫的保護層材料也有著很多的選擇。在以往的建筑當中,很多工程會直接選擇水泥砂漿,的確,水泥砂漿的優點是強度高、收縮大,但是其缺點也顯而易見,水泥砂漿的柔韌性變形不夠,若是將其直接作用在保溫層表面,就會因為水泥砂漿的耐候性差,進而引發問題出現并最終導致開裂。為了能夠更好的解決這一材料所導致的問題,科研工作者們采用專用的抗裂砂漿,并輔以合理的增強網,并且在砂漿中加入適量的纖維,從而使抗裂砂漿的壓折比小于3。在水泥抗裂砂漿中也可以加入鋼絲網片光。鋼絲網片孔距不宜過小。也不宜過到。面磚的短邊應至少覆蓋在兩個以上網孔上,鋼絲網應采用防腐好的熱鍍鋅鋼絲網。

3 聚合物無機保溫砂漿在外墻內保溫中的應用

聚合物無機保溫砂漿是一種新型的保溫材料,該種材料以其超高強水泥作為膠凝材料,憎水改性膨脹珍珠巖、坡化微珠、閉孔珍珠巖為保溫骨料,粉煤灰、漂珠為輔助隔熱材料,聚苯希單絲短纖維為增強網格材料摻入多種聚合物外加劑,采用工廠化混合生產而成的干粉狀建筑保溫隔熱材料。

聚合物無機保溫砂漿是繼膠粉聚苯顆粒、EPS保溫板、DU聚氨酯保溫之后,出現的又一種新型保溫節能材料。

聚合物無機保溫砂漿的優點:

1)施工簡單,且速度較快,便于操作;

2)相比于傳統的保溫材料,聚合物無機保溫砂漿的燃燒性能級別高,耐老化能力強;

3)聚合物無機保溫砂漿的新型操作將整體的保溫層的厚度變薄,從而增加了內保溫層的厚度。提高了墻面的呼吸功能,有利于改善室內環境,提高舒適度;

4)由于在保溫材料當中摻入了各種聚合物,從而在易燃性、防水性不足的問題上給予了解決的方法;

5)聚合物無機保溫砂漿是一種不易開裂的新型材料,如果在干燥的環境下,可以不使用罩面抗裂砂漿,涂料能夠直接作用在其表面。

4 外墻內保溫與外墻外保溫的對比

目前,很多人都容易將外墻內保溫和外墻外保溫混為一談,以至于沒有辦法區分兩種保溫結構,在今后的維護中,也可能會出現錯誤的方法。本文論述至此,將外墻內保溫與外墻外保溫兩種保溫結構進行對比和區分,以供大家參考。

外墻內保溫的基本情況。

首先,外墻內保溫是在墻體結構內側覆蓋一層保溫材料,是通過粘接劑固定的,目前的內保溫多采用粉刷石膏作為粘接和抹面材料,進而通過使用聚苯板或聚苯顆粒等保溫等保溫材料來達到保溫的效果,但是,外墻內保溫同樣存在著很多的缺點:

1)保溫隔熱效果差,外墻平均傳熱系數高;

2)熱橋保溫處理困難;

3)占用室內的使用面積;

4)對于室內裝修愛好者而言,會導致空調、電話等固定懸掛物件設施不方便安裝;

5)不利于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

6)保溫層容易出現開裂。

外墻外保溫的發展過程及形式。

篇(8)

發包人(全稱): xx置業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 浙江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xx儲出【xx】92#(xx路項目)工程

工程地點: xx區xx路

工程內容: 所提供施工圖范圍內的建安工程(發包人另行單獨發包工程除外)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自籌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所提供施工圖范圍內的建安工程(發包人另行單獨發包工程除外)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暫定 年 月 日(具體以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為準)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900天。(含精裝修配合工期)

以上工期已充分考慮可能出現各種形式的下雨、下雪、冰雹、臺風、高溫天氣、停水、停電、節假日、擾民和民擾、道路施工影響等不利因素。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確保“西湖杯”、達到xx集團精品工程銀獎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工程暫定合同總價 約xx億元 (人民幣)

¥:xx 元

最終已審定結算造價為準。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補充條款

2、協議書

3、中標通知書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并提交履約保證金 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 用 條 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本合同協議書

中標通知書

投標書及其附件

本合同專用條款

本合同通用條款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圖紙

工程量清單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 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 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 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 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 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 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4)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 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 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 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做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 不可抗力;

(7) 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得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查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作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 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 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 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 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 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發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的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 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 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 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 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 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內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 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 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 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理發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后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 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加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 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 質量保修期;

(3) 質量保修責任;

(4) 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 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 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 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 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 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 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工程:

(1)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 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對雙方造成的損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 用 條 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1)補充協議;(2)本合同協議書;(3)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協議或文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中標通知書;(6)詢標紀要;(7)招標文件及補充;(8)投標書及其附件;(9)本合同通用條款;(10)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11)圖紙。

2、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 語言文字。

2.2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省、市頒發的相關地方性法規。

2.3適用標準、規范

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 現行國家、行業及省市有關規范標準。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范的時間: 根據需要僅提供發包人自行編制的內部標準、規范,其他標準規范承包人自行購買。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 參照xx集團標準執行。

3、圖紙

3.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開工前 15 天提供施工圖紙 6 套,竣工圖所需圖紙另行提供 5 套。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未經許可不得泄露,并不能用于本合同項目以外的工程。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1.工程師

1.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 李志青 職務: 總監理工程師

發包人委托的職權: 根據發包人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合同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實施,發包人應在監理合同簽署后十日內將監理合同或發包人對監理工程師的授權書提交給承包人。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 按本工程監理合同、授權書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規定的有關監理職權以外的職權。凡涉及到增加工程價款或費用、變更工期、暫停或終止施工的工程聯系單及大宗設備和材料的進場、驗收、計量等,必須事先經過發包人簽署認可后方可簽字并下達指令;該類工程聯系單如簽發之前沒有經過發包人的書面認可,均為無效,且不能作為竣工結算的有效依據。

1.2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對工程進度、質量、成本及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負責設計問題的處理,進行設計變更、聯系單及工程進度款簽證。(詳細的權限根據xx集團公司相關制度)

1.3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

2.項目經理

姓名: 吳水明 職務:項目經理 ; 聯系方式:13336160778

3、發包人工作

3.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內需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開工前完成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開工前提供水、電接口到紅線范圍內,對xx電力、水務單位的總表乙方進場后則由乙方兼管,并負責施工期間的水、電費用。水電費繳納則根據電力、水務單位出具交款票據逐筆先由甲方墊付,日后經雙方簽字確認則在乙方進度款中扣除。乙方進場后,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臨時水電設施的移交手續。其他非總包單位用的水電 需設置分表,并繳納相應費用給總包方。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開工前完成。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合同簽訂生效后3天內提供,必要時乙方應進一步探明。

(5)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開工前在現場以書面形式交驗水準點、坐標控制點。水準點、座標控制點交驗完畢,即由乙方負責保護,此后由于破壞或失準帶來的重新測量、放點費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損失均由乙方負擔。

(6)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開工前發包人組織進行圖紙交底及圖紙會審。

(7)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按通用條款8.1.(8)條

(8)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

3.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

4.承包人工作

4.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需自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開工前5天內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總進度計劃(網絡圖和橫道圖);

②每月25日提供當月已完實物工程量月報及次月進度計劃,每周工程監理例會前一天提交周工作計劃和工作匯報。

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按通用條款9.1(3)、9.2執行。

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由承包人自行辦理,費用已包含在總價中。

完工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承包人必須按照《xx集團建筑安裝工程成品保護辦法》做好成品保護工作,對分包工程,承包人均需協助做好成品保護工作,費用已包含在總價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照價賠償;因分包單位原因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總包配合管理責任,并負責協調賠償費用。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承包人應做好保護工作,費用由承包人負責。因施工不當等承包人原因,發生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8)施工現場清潔衛生的要求:

確保浙江省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否則罰沒該項履約保證金;由承包人按《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場地文明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承包人每日至少清掃一次,保證合同標段范圍內及周邊道路清潔、衛生,場地須硬化,并保持清潔,對發包人分配的包干區必須派專人清掃,臨時設施須統一為活動房或磚混結構,廁所、食堂、生活設施要整潔;承包人應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做到工完場清,即建筑垃圾須及時清運出場,否則發包人有權另行委托他人清理,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雙倍承擔。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篇(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經甲乙雙方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自愿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項規定。

一、 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安全生產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健康安全環境業績、設備設施安全狀況、人員上崗資格等進行審查。

2、甲方應提供本單位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有權對乙方施工作業過程的安全環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責成乙方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乙方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甲方有權責令停工直至終止合同。

3、甲方有義務和責任監督約束本單位職工在進入乙方施工現場時,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環保規章制度,履行各自的安全環保責任。

二、 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及××公司的相關制度、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2、乙方應依據《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并在施工作業過程中貫徹落實。

3、乙方必須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有效安全生產許可證。

4、乙方應為承包工程項目的施工作業配置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的設備設施,保證合格的安全環保生產條件。

5、乙方應配置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的人員進行施工作業,組織所有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環保培訓,特殊工種必須確保100%持證上崗。

6、乙方應按國家有關法規為參與項目施工的全體人員、設備辦理保險,并為施工人員配發符合國家和行業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7、乙方應當要求甲方人員在進入施工現場時,嚴格遵守雙方安全環保規章制度和相關規程。

8、乙方有義務定期向甲方匯報安全環保情況,接受甲方的安全環保監督檢查。

三、生產組織與協調

1、施工作業過程的生產組織由乙方全面負責。乙方在施工作業開始前應成立安全環保領導小組,明確項目安全環保管理人員及職責,確保安全環保責任得到有效落實。發生事故時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2、乙方在項目開工前,組織對項目施工風險進行全面識別和評估,并根據識別評估結果,制定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以及有關規程和制度,并在施工作業中落實。

3、乙方在開工前應組織或委托地方政府對參與項目施工的人員進行培訓教育,電氣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有效合格證件上崗,施工前應組織進行健康檢查,確保參與項目施工人員滿足安全環保要求。

4、乙方應定期對施工機械設備、作業工具、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必須經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檢驗,取得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5、乙方對施工過程中的危險作業必須進行嚴格管理,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動火作業、動土作業、有毒有害作業等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許可制度,工業動火等作業由乙方負責到地方政府辦理審批手續。

7、乙方在施工作業過程中,不得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8、乙方在施工作業過程中,必須對本單位安全環保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

9、乙方在購置、使用、運輸、貯存與施工作業有關的危險化學品、民爆物品等危險物品時,必須按規定到地方政府辦理審批手續。

10、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擅自將工程分包給其它施工單位或個人進行施工。

四、其它補充條款(根據實際情況補充制定)

1、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8條8.2條款中增加乙方在施工期間還應嚴格遵守××公司的相關制度、法律法規。

2、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8條8.4條款中由于乙方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損失和安全事故責任。

3、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8條8.3條款取消。

五、事故處理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時,總包方應立即向本單位主管部門報告,并同時通知甲方。甲方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本單位主管部門報告。

六、違約責任

1、工程未經過驗收交付,甲方提前動用相關設施引發事故時,由甲方承擔責任。

2、由于乙方原因引發事故導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員傷害、經濟損失時,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其它

1、本協議爭議解決辦法與承包合同爭議解決辦法相同。

2、本協議作為承包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承包合同同時生效或終止。

3、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相違背的,按有關法規或規定執行。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發包單位(蓋章): 承包單位:(章)

篇(10)

前言:

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在建筑企業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深入,建筑業的市場競爭也顯得愈來愈激烈,因此,建筑企業只有注重技術管理,培養技術人才,合理運用施工技術管理的職能與科學的方法,采用經濟合理的施工技術,保證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

一、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確保技術管理工作高效有序開展

1、技術責任制及內容

建立技術責任制的目的,是把企業各級生產組織的技術工作,納入集中統一的軌道,保證企業各級組織的各種技術崗位都有技術負責人,防止和杜絕施工中責任不清或無人負責的現象,保證工程質量和經濟效益。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必須建立各級技術領導,實行崗位責任制,使每個技術人員各有專職。

建立技術責任制,不只是使各級技術人員具有一定的職權,更重要的是為了充分發揮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各種技術領導應把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使整個企業在完成生產任務的同時,不斷提高技術管理水平。

2、現場核對和施工準備制度

(1)現場核對

公司根據年度施工任務書(或承包合同),組織有關工程處和有關人員并會同設計單位,按施工圖設計進行現場核對,現場核對的目的是了解施工條件和設計中存在的問題。核對的內容詳見公司制定的技術管理制度中的有關規定。

(2)施工準備工作方案的編制

現場核對后,根據現場核對結果,并結合設計文件和上級要求,提出開工前施工準備工作原則和控制性經濟技術指標,下達至有關工程處。工程處據此提出開工前的“準備工作方案”,上報工程公司。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工程任務、工程性質、工程分布、技術復雜程度、施工條件等。

②根據工程特點,初步考試的工程施工總體布置、開竣工日期,主要工程項目的施工順序、方法、原則。

③施工隊伍進點日期,工地房屋、便道等臨時建筑物工程的開工時間。

④自采材料的采運、加工方法、預制廠、中心庫、供應站(點)的位置,運輸線路和方式的選擇、水和電的供應體系等。

3、設計文件及圖紙會審制度

(1)自審

現場核對后,工程處由技術負責人組織工程技術部門及有關人員,對設計人員(含施工圖)進行施工單位自審,其重點是:①全部設計及圖紙的正確性如何;②預算是否合理;③重點工程及具有普遍性的工程,其施工方法是否妥當。

(2)會審

設計文件會審的程序是:首先,分別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進行自審,同時請設計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弄清設計意圖;然后,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有關部門參加進行集體會審。通過集體會審,將施工單位現場核對、施工單位自審發現的問題,及建設單位提出的問題,研究解決,或按變更設計處理。

(3)開工后的分部分項工程圖紙審查

單位工程開工前,由工程處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工廠、班(組)長,除細致審核細部尺寸及研究操作上的問題外,還應對技術復雜、要求嚴格、操作困難的分部工程,采取放大樣、做模型等方法進行熟悉核對;對于新技術、新結構缺乏經驗的,可先試點,取得經驗后再全面施工。

(4)圖紙會審記錄表

圖紙會審后,均應請有關人員在圖上簽章,將發現的問題,在記錄表上記述并更正、補充或做變更設計處理。圖紙未經會審不得施工。會審后,應填寫設計、圖紙會審記錄表存查,必要時還要寫成文件抄送有關單位。工程處或工區在現場核對及會審之后,應根據需要提出補充施工圖紙,經處、工區技術負責人批準即可施工。其內容為:施工輔助圖(如詳細地形圖)、施工手段圖(如模板、支架圖)、施工條件圖。

4、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設計制度

在現場核對和設計圖紙會審后,應結合實際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設計。對較復雜的、新型的、缺乏經驗的、難以施工的主要分部分項工程,除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概括外,還應專項做出施工設計。

5、技術交底制度

技術交底,是為了使參與施工任務的全體職工,明確所擔負工程任務的特點、技術要求、施工工藝等,做到心中有數。技術交底工作原則上應在正式施工前做好。技術交底的主要內容是:工程數量、施工期限、施工設計意圖、施工工藝、規范要求、質量標準及技術安全措施等。對于重點工程、重點部位、特殊工程、新結構、新工藝、新材料的工程,更需做詳細的技術交底。

技術交底工作應分級進行,分級管理。凡技術復雜,新技術的重點工程、重點部位,應由總工程師向工程師、技術隊長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交底,明確關鍵性的施工技術問題,主要項目的施工方法和對特殊工程的技術、材料提出試驗項目、技術要求及注意事等內容。普通工程應由工程師參照上述內容進行。施工隊一般的技術交底工作,由施工技術隊長負責向技術員、工長、質量檢查員、安全員以及班組長進行交待所承擔的工程數量、要求期限、圖紙內容、測量放樣、施工方法、質量標準、技術措施、操作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內容。工長向班組的交底工作,這是各級技術交底的關鍵。工長向班組交底時,要結合具體部位,貫徹落實上級技術領導的要求,明確關鍵部位的質量要求、操作要點及注意事項,制訂保證質量、安全的技術措施。

6、變更設計制度

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在施工過程中,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若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原設計不能保證工程標準和質量時,或施工條件、材料規格、品種、質量不能完全符合設計要求者,或職工提出合理化建議等原因,需要變更工程設計和施工設計時,應由施工單位編制變更設計件或變更設計報告,報建設和設計單位審核同意后,方可變更設計。

7、工程驗收制度

工程驗收是檢查評定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

(1)隱蔽工程驗收

隱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過程上道工序的工作成果,被下道工序所掩蓋,而無法進行復查的工程部位,如鋼筋混凝土工程的鋼筋、基礎的斷面尺寸等。因此,這些工程在下道工序進行以前,應由施工員或施工隊技術報請建設單位(重點工程邀請設計單位)及時進行隱蔽工程檢查、驗收,并辦好隱蔽工程驗收簽證手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是今后工程合理使用、維護、改造、擴建的一項重要技術資料,必須歸入技術檔案,備作竣驗收資料。

(2)分項工程驗收

所謂分項工程是指單位工程的主體結構。由施工隊邀請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共同檢查驗收,并簽證驗收記錄,歸入技術檔案。

(3)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是對企業生產、技術成果進行的一次綜合性的檢查。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就可投入使用,形成生產力。工程施工驗收程序分交工檢查和竣工驗收,交檢查是為竣工驗收做準備。工程竣工后,于初驗前,工程處應進行內部預檢,搞好施工測量,經過預檢,發現不合設計要求和驗收標準的,要由施工隊負責修竣,并需準備好施工技術資料、圖表等,以備竣工初驗和竣工驗收用。

二、項目的技術管理,以帶動和促進項目綜合經濟效益的提高

參與工程建設的技術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各類技術工人,不但要有較高的技術素質,而且必須有明確的經濟觀望和豐富的經濟管理知識,千方百計地采取各種技術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最大限度減少人力、物力、財力消耗,降低工程費用,確保作業安全和工程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和綜合經濟效益。

三、結束語

重視工程技術管理工作,將對工程質量的提升、為企業節省投資、增加經濟效益,提高市場競爭力有著積極的意義。

篇(11)

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在建筑企業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深入,建筑業的市場競爭也顯得愈來愈激烈,因此,建筑企業只有注重技術管理,培養技術人才,合理運用施工技術管理的職能與科學的方法,采用經濟合理的施工技術,保證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

一、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確保技術管理工作高效有序開展

1、技術責任制及內容

建立技術責任制的目的,是把企業各級生產組織的技術工作,納入集中統一的軌道,保證企業各級組織的各種技術崗位都有技術負責人,防止和杜絕施工中責任不清或無人負責的現象,保證工程質量和經濟效益。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必須建立各級技術領導,實行崗位責任制,使每個技術人員各有專職。

建立技術責任制,不只是使各級技術人員具有一定的職權,更重要的是為了充分發揮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各種技術領導應把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使整個企業在完成生產任務的同時,不斷提高技術管理水平。

2、現場核對和施工準備制度

(1)現場核對

公司根據年度施工任務書(或承包合同),組織有關工程處和有關人員并會同設計單位,按施工圖設計進行現場核對,現場核對的目的是了解施工條件和設計中存在的問題。核對的內容詳見公司制定的技術管理制度中的有關規定。

(2)施工準備工作方案的編制

現場核對后,根據現場核對結果,并結合設計文件和上級要求,提出開工前施工準備工作原則和控制性經濟技術指標,下達至有關工程處。工程處據此提出開工前的“準備工作方案”,上報工程公司。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工程任務、工程性質、工程分布、技術復雜程度、施工條件等。

②根據工程特點,初步考試的工程施工總體布置、開竣工日期,主要工程項目的施工順序、方法、原則。

③施工隊伍進點日期,工地房屋、便道等臨時建筑物工程的開工時間。

④自采材料的采運、加工方法、預制廠、中心庫、供應站(點)的位置,運輸線路和方式的選擇、水和電的供應體系等。

⑤所需主要機具、材料、勞動力的估算以及施工前所需的準備工作;需要上級解決的主要材料數量、規格及進場時間。

3、設計文件及圖紙會審制度

(1)自審

現場核對后,工程處由技術負責人組織工程技術部門及有關人員,對設計人員(含施工圖)進行施工單位自審,其重點是:①全部設計及圖紙的正確性如何;②預算是否合理;③重點工程及具有普遍性的工程,其施工方法是否妥當。

(2)會審

設計文件會審的程序是:首先,分別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進行自審,同時請設計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弄清設計意圖;然后,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有關部門參加進行集體會審。通過集體會審,將施工單位現場核對、施工單位自審發現的問題,及建設單位提出的問題,研究解決,或按變更設計處理。

(3)開工后的分部分項工程圖紙審查

單位工程開工前,由工程處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工廠、班(組)長,除細致審核細部尺寸及研究操作上的問題外,還應對技術復雜、要求嚴格、操作困難的分部工程,采取放大樣、做模型等方法進行熟悉核對;對于新技術、新結構缺乏經驗的,可先試點,取得經驗后再全面施工。

(4)圖紙會審記錄表

圖紙會審后,均應請有關人員在圖上簽章,將發現的問題,在記錄表上記述并更正、補充或做變更設計處理。圖紙未經會審不得施工。會審后,應填寫設計、圖紙會審記錄表存查,必要時還要寫成文件抄送有關單位。工程處或工區在現場核對及會審之后,應根據需要提出補充施工圖紙,經處、工區技術負責人批準即可施工。其內容為:施工輔助圖(如詳細地形圖)、施工手段圖(如模板、支架圖)、施工條件圖。

4、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設計制度

在現場核對和設計圖紙會審后,應結合實際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設計。對較復雜的、新型的、缺乏經驗的、難以施工的主要分部分項工程,除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概括外,還應專項做出施工設計。

5、技術交底制度

技術交底,是為了使參與施工任務的全體職工,明確所擔負工程任務的特點、技術要求、施工工藝等,做到心中有數。技術交底工作原則上應在正式施工前做好。技術交底的主要內容是:工程數量、施工期限、施工設計意圖、施工工藝、規范要求、質量標準及技術安全措施等。對于重點工程、重點部位、特殊工程、新結構、新工藝、新材料的工程,更需做詳細的技術交底。

技術交底工作應分級進行,分級管理。凡技術復雜,新技術的重點工程、重點部位,應由總工程師向工程師、技術隊長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交底,明確關鍵性的施工技術問題,主要項目的施工方法和對特殊工程的技術、材料提出試驗項目、技術要求及注意事等內容。普通工程應由工程師參照上述內容進行。施工隊一般的技術交底工作,由施工技術隊長負責向技術員、工長、質量檢查員、安全員以及班組長進行交待所承擔的工程數量、要求期限、圖紙內容、測量放樣、施工方法、質量標準、技術措施、操作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內容。工長向班組的交底工作,這是各級技術交底的關鍵。工長向班組交底時,要結合具體部位,貫徹落實上級技術領導的要求,明確關鍵部位的質量要求、操作要點及注意事項,制訂保證質量、安全的技術措施。對關鍵性項目、部位、新技術的推廣項目應反復、細致地向操作班組進行交底,必要時應做文字交底或示范操作。

6、變更設計制度

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在施工過程中,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若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原設計不能保證工程標準和質量時,或施工條件、材料規格、品種、質量不能完全符合設計要求者,或職工提出合理化建議等原因,需要變更工程設計和施工設計時,應由施工單位編制變更設計件或變更設計報告,報建設和設計單位審核同意后,方可變更設計。

7、工程驗收制度

工程驗收是檢查評定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

(1)隱蔽工程驗收

隱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過程上道工序的工作成果,被下道工序所掩蓋,而無法進行復查的工程部位,如鋼筋混凝土工程的鋼筋、基礎的斷面尺寸等。因此,這些工程在下道工序進行以前,應由施工員或施工隊技術報請建設單位(重點工程邀請設計單位)及時進行隱蔽工程檢查、驗收,并辦好隱蔽工程驗收簽證手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是今后工程合理使用、維護、改造、擴建的一項重要技術資料,必須歸入技術檔案,備作竣驗收資料。

(2)分項工程驗收

所謂分項工程是指單位工程的主體結構。由施工隊邀請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共同檢查驗收,并簽證驗收記錄,歸入技術檔案。

(3)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是對企業生產、技術成果進行的一次綜合性的檢查。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就可投入使用,形成生產力。工程施工驗收程序分交工檢查和竣工驗收,交檢查是為竣工驗收做準備。工程竣工后,于初驗前,工程處應進行內部預檢,搞好施工測量,經過預檢,發現不合設計要求和驗收標準的,要由施工隊負責修竣,并需準備好施工技術資料、圖表等,以備竣工初驗和竣工驗收用。

施工初驗由公司或主管部門主持,工程處應提出初驗報告,報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并組織驗收委員會(或小組)進行初驗,寫初驗報告,內容有:施工初驗組織情況;工程概況及竣工數量;工程質量及施工管理評價;檢查時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及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提交竣工驗收委員會(組)討論的問題及確定驗收的日期。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根據工程項目的性質、大小,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有關人員組成驗收委員會。不合格的工程不能驗收和交付使用,并提出處理意見,限制完工。

8、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由通信信息、資料(法規和部門規章、材料價格表等)和本工程專項信息資料(施工記錄、施工技術資料等)兩大部分組成。前者對于項目施工是指導性、參考性資料;后者是工程歸檔資料,是為工程項目交工后,給用戶在使用維護、改建、擴建及給本企業再有類似的工程施工時作參考。工程歸檔資料是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產生和自然形成的,內容有: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單,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合格證明及檢驗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等;還有項目施工管理實施規劃,研究與開發資料,大型臨時設施檔案,施工日記,技術管理經驗總結等。技術信息、技術資料的形成,須建立責任制度,統一領導,分專業管理。做到及時、準確、完整,符合法規要求,無遺留問題。

二、項目的技術管理,以帶動和促進項目綜合經濟效益的提高

參與工程建設的技術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各類技術工人,不但要有較高的技術素質,而且必須有明確的經濟觀望和豐富的經濟管理知識,千方百計地采取各種技術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最大限度減少人力、物力、財力消耗,降低工程費用,確保作業安全和工程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和綜合經濟效益。

三、結束語

重視工程技術管理工作,將對工程質量的提升、為企業節省投資、增加經濟效益,提高市場競爭力有著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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